kakaluote提问: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能否申请减刑967 回答数2
答案是肯定的,可以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社区矫正对象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减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报经地(市)社区矫正机构审核同意后,由地(市)社区矫正机构提请执行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依法应由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的减刑案件,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减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逐级上报省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核同意后,由省级社区矫正机构提请执行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和相关证据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裁定。
社区矫正机构减刑建议书和人民法院减刑裁定书副本,应当同时抄送社区矫正执行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罪犯原服刑或者接收其档案的监狱。
咋还有这样的问题?可以非常明确的回答:当然、肯定可以,除非不符合条件或者属于限定减刑的。
1、《刑法》第一编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中,对缓刑、假释、减刑等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其中第7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作为刑法调整的犯罪分子,系该法调整范畴。因此,只要符合规定,是可以减刑。
2、《刑事诉讼法》第四编执行中,明确规定了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其中第269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这是社区矫正作为 刑事执行的基本规定。
3、《社区矫正法》第33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符合刑法规定的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社区矫正执行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建议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这是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能否减刑最直接的法律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对“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提出了明确的认定标准。这是确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能否获得减刑的直接依据。有立功表现的,是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是应当减刑。同时,也规定了限定减刑的几类情形。
综合以上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只要符合减刑条件,是可以减刑的。至于其是否能够获取减刑,就得看其是否符合减刑条件以及是否属于限制减刑情形了。所以,不能的理由,就一个:不符合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