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司法问路人提问:矫正对象请假问题1996 回答数3
意见:应该在充分考虑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情况,结合其与非近亲属情感关系基础和事由的重要、紧迫程度及需要矫正对象亲自处理或出面的必要性谨慎决定,要求矫正对象在书面申请时将上述情况列入文本并附上证明材料。
理由:
2022年12月1日施行的《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虽然没有明确将“探望生病的姨妈、舅舅”、“参加侄女的婚礼”等非近亲属婚假、重病列入请假事由,但是在第六十四条第五款设置了兜底请假事由“因其他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况,确需本人赴外地处理的”,赋予了社区矫正机关根据个案特殊性灵活处理的权限。已经废止的2020年12月1日施行的《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川司法发【2020】133号)第六十九条第五款规定了请假事由“与本人或家庭密切相关的其他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况确需本人赴外地处理的。”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废止但规定的“与本人或家庭密切相关的特殊情况”自然包含探望生病的姨妈、舅舅”、“参加侄女的婚礼”等非近亲属婚假、重病,具有一定请假事由的正当性。《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相较于废止的《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在兜底条款上设置的更加灵活不要求“与本人或家庭密切相关”,根据此精神社区矫正机关根据个案情况处理是有权且正当的。
以“社区矫正对象探望生病的舅舅事由”为例,如果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良好积极参与公益,其思想汇报深刻真实,与其舅舅情感关系基础深厚:求学时期一直被舅舅接济,矫正对象一直感激舅舅,在书面申请中将舅舅接济情况明确说明并附上班主任证言、汇款记录等材料,其舅舅病重且危在旦夕也在书面申请中说明并附上了医院诊断证明、病危通知书等,社区矫正机关可以基于上述事实和材料认定符合《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五款“因其他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况,确需本人赴外地处理的”兜底事由批准外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