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司法问路人提问:矫正对象的活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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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在市、县。其中这个活动范围的市、县应如何理解。以达州市为例,达州市下辖达川区、通川区、万源市、大竹县、宣汉县等。户籍在达川区的矫正对象他的活动范围是不是整个达州市?
昵称:焦暄旺1982   喜欢 0   不喜欢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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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社区矫正对象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市、县。确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的,应当经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批准。

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的正当理由是指就医、就学、参与诉讼、处理家庭或者工作重要事务等。

前款规定的市是指直辖市的城市市区、设区的市的城市市区和县级市的辖区。在设区的同一市内跨区活动的,不属于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根据该规定,达州市,在达川区、通川区属于城市市区,达州区的对象在城市市区活动不属于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但万源市、大竹县、宣汉县属于县级市,在达州区的去万源市、大竹县、宣汉县需要办理申请外出。


2023-11-23 10: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