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少1982提问:提请行政处罚之前的训诫是否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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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矫对象受到2次训诫后被提请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之后如果受到应予训诫的情况,请问给警告还是给训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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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甬镇海矫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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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法及相关规定没有违反同种规定要加重处罚的规定(道交法对酒驾就有法定规定),处法要有法定依据,因而之后如果受到应予训诫的情况,依法当给训诫而不是警告。

2024-08-27 08: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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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这个问题我个人认为首先要看提请的行政处罚是否同前两次训诫是同一类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如果是,之后如果受到应予训诫的情况,个人认为应该给于训诫。
2024-08-21 08:4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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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46条第1款第3项之规定,你说的情况是该社矫对象因违法监督管理规定,被社矫机构提请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形,那么该社矫对象再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就属于《实施办法》中的仍不改正,不存在再给予训诫或者警告的纠结,应提请撤销缓刑。
2024-08-07 15: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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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不应该累计之前的训诫,而应该根据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管理规定的具体情况给予相适应的处罚,若是应受到训诫则不应该作出警告。

理由:

社区矫正对象违反两次管理规定分别被作出训诫的处罚,社区矫正对象再次违反被依法提请拘留,拘留和两次训诫已经整体评价了社区矫正对象多次违法管理规定的行为。对于拘留后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管理规定应该根据具体的情形作出与行为恶劣程度相适应的处罚,若情形只达到训诫的程度则不应该将之前的训诫重复评价作出警告,应该独立看待其拘留后的行为。

社区矫正机关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处罚是保障刑事执行的重要手段,处罚应该是严肃且与社区矫正对象的过错行为相适应的,应该保持严肃性,不应该在社区矫正对象已经受到了多次违反管理规定拘留处罚后扩大其新的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严重程度,若情形是训诫则给予训诫,不应该将之前训诫累计警告。

2024-07-28 22:4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