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kaluote提问:治安处罚后能否警告606 回答数4
矫正对象因盗窃被治安管理处罚,能否基于同一事实基于其训诫或警告处罚?
昵称:东海之滨37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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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甬镇海矫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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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社矫对象违反法律法规由相应的法律法规去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4-08-26 14:55:47
昵称:猫咪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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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我们实际操作中没有进行再处罚,但在检察院巡回检察过程中,提出要进行处理,所以行政处罚后的我们都再次对矫正对象进行训诫或者警告
2024-08-21 08:43:24
昵称:社矫老兵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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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能就盗窃行为再次处罚,否则违背“一事不二罚”的原则。但如果其被公安机关处罚后,没有如实向受委托的司法所报告,就属于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中的“报告”义务,可以予以处分;二、其矫正期间盗窃没有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受到治安处罚,矫正机构也应分情况处理,如盗窃违法达到“情节严重”,那么就应该提请撤缓
2024-08-07 15:38:15
昵称:热爱法学的小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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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矫正对象因盗窃被治安管理处罚,社区矫正机关有权基于同一事实作出训诫或警告处罚。
理由:
治安管理处罚是公安机关作为治安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罚,是典型的行政处罚。社区矫正机关作出训诫或警告处罚是刑事执行中根据矫正对象在遵守监督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给予的处罚,是刑事执行的一部分。
社区矫正对象具有双重的身份属性,一是社会层面的普通群众,二是正在接受改造的罪犯,不仅需要遵守一般层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还需要服从有关社区矫正的法律规范。社区矫正对象因盗窃行为应该受到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处罚,社区矫正对象没有遵守刑事执行期间监督管理等规定没有积极参与改造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社区矫正机关有权根据其情节作出相应的处罚。
一事不二罚原则在学界的通说应该是:同一法律前提下同一事实不得基于同一依据而受到两次处罚。矫正对象盗窃行为是同一事实,矫正对象承担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的处罚是基于盗窃行为应负行政责任,社区矫正机关对其的处罚是基于刑事执行中矫正对象暴露没有服从改造的问题,两者分别是治安管理行政法律前提和刑事执行法律前提,故不存在一事不二罚的情形。
2024-07-28 20: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