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ifei123提问:司法局专职社区矫正工作者55岁退休的文件516 回答数1
你可以参考一下这个文件。《吉林省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省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矫正公益性岗位招聘人员(以下简称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管理,加强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根据《吉林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和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关于为基层司法所配备社区矫正公益性岗位的通知》以及社区矫正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是指由政府出资,在司法所开发的社区矫正公益性岗位中,经公开招聘,专门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从事执法活动以外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人员。
第三条 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管理,日常工作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并在司法所组织和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招聘的范围和条件是: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大专以上学历,身体健康;
(二)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有一定的政策理论素养,热爱社区矫正工作,热心公益事业;
(三)同等条件下,以下五种对象优先聘用:
1、法律、教育、心理、计算机或者政法专业院校的毕业生;
2、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证书人员;
3、具有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经验,在基层司法所协助工作3年以上的非在编人员;
4、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高校毕业生;
5、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聘用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经参加邪教组织的;
(三)其他不适合担任专职工作者的情形。
第六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考试合格的招聘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与聘用人员签订用工协议。协议签订方式为一年一签,协议到期后,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
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用工协议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制作。
第七条 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应当持证上岗,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司法所的组织和指导下,主要履行以下岗位职责:
(一)协助司法所做好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协助司法所做好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正工作;
(三)协助司法所做好社区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工作;
(四)协助司法所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五)完成司法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司法所不得安排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执法等环节工作,具体岗位责任制由县(市、区)司法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
第八条 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工作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主管机关的工作安排或决定;
(二)包庇、纵容社区矫正人员违法犯罪;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当利益;
(四)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五)收取或索要社区矫正人员及亲属的财物,或接受宴请;
(六)泄露工作秘密或社区矫正人员的隐私;
(七)其他违纪行为。
第九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的日常管理,将其岗位表现与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补贴发放挂钩,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奖励机制。
第十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队伍建设实际,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定期组织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开展业务学习和培训,熟悉岗位相关要求,了解岗位应知常识,掌握岗位必备技能,提升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十一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细化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的职责,制定具体的工作岗位责任制,实行严格的考评考核制度。日常考评由基层司法所负责;年度考核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第十二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保证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队伍健康发展。
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年度考核优秀、聘用期内有突出表现或重大贡献的,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续聘;聘用期内有违反工作纪律或失职行为,应当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解除聘用。
第十三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调整所辖司法所社区矫正公益性岗位配备数量和人员,统筹使用工作力量,使岗位配备和工作需要相适应。
第十四条 社区矫正公益性岗位空缺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省确定的岗位规模,及时补充,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劳动报酬按当地现行最低工资标准发放。比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即按企业(单位)为社区矫正公益性岗位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足额支付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的劳动报酬。加强与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沟通协调,确保社区矫正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及时拨付。
第十六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社区矫正公益性岗位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列帐,按规定使用。接受劳动保障、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以及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对虚报冒领、骗取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个人和单位,除追回所有资金外,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及所在单位的责任。
第十七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管理细则和考核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