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nbsp;<span style="font-size: 18px;">本网江苏省讯(连云港市司法局 周强生)</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nbsp;新的《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五十七条规定: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假释的,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假释,并书面通知原审人民法院和执行机关。</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nbsp;该规定,将原来需由原作出裁定的法院撤销缓刑、假释改为由审判新罪的法院在审判新罪时一并撤销,从而方便了审判,节省了司法资源。但在实践中却给社区矫正工作造成了极大困扰。</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nbsp;例如:我市东海县社区服刑人员贾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经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日以( 2011 )浙甬刑一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后经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为2017年3月13日至2018年11月19日止,由东海县洪庄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2018年3月28日,贾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脱逃。</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nbsp;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和《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标准》第20项提请撤销假释工作规范之规定,市局以(2018)撤假建字第 01 号于2018年 4 月16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院提起对社区服刑人员撤销假释建议。4月24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院回复,以新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57条规定,“因涉嫌重新犯罪的,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假释,并书面通知原审人民法院和执行机关”为由驳回了撤销假释建议。</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nbsp;按照两部、两高《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第10条:“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脱离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下落不明,或者虽能查找到其下落但拒绝接受监督管理的,属于脱管。”第11条:“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社区服刑人员脱管,应当及时采取联系本人、其家属亲友,走访有关单位和人员等方式组织追查,做好纪录,并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视情形依法给予警告、提请治安处罚、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收监执行。”可见,对脱管人员是可以提请撤销缓刑、假释的,可是一但因涉嫌重新犯罪在逃而脱管,则该条规定的效力显然无法与新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57条规定相提并论。</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nbsp;而根据两部、两高《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第20条:“被裁定、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在逃的,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的裁定、决定后,立即通知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由其负责实施追捕。撤销缓刑、撤销假释裁定书和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决定书,可以作为公安机关网上追逃依据。公安机关根据案情决定是否实施网上追逃。”从该规定中可以看出,只有在得到收监执行的裁定后,才能将脱管人员列为脱逃,进而由公安机关决定是否网上追逃。</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nbsp;由于现行的工作标准及两院、两部的衔接配合意见与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导致我们无法及时得到撤销假释、缓刑的裁定。这样就产生了一个逻辑怪圈:一方面,因在逃社区服刑人员涉嫌重新犯罪,原裁定法院依据刑诉解释第457条不予撤销假释,只能由审判新罪的法院撤假;要审判新罪,则必须将在逃人员抓获。另一方面,司法行政机关因无法得到撤销假释裁定就无法确定在逃社区服刑人员为脱逃,只能列为脱管;而不能列为脱逃就无法通知公安机关进行网上追逃。事实上,从近年来的抓捕工作中可以看出,如不实行上网追逃,运用技术手段,想成功抓捕逃犯基本没有可能。这就使得司法行政机关陷入了左右为难的窘迫境地。</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nbsp;为此我们建议如下:</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nbsp;建议修改新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57条。将涉嫌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区分为两类:一类是涉嫌重新犯罪并被公安机关羁押的;一类是涉嫌重新犯罪在逃的。对第一类可直接适用新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57条规定,由审判新罪的法院在审判新罪时一并撤销缓刑、假释,以方便审判,节省司法资源。对第二类则应按照两部、两高《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第11条的规定,由原作出缓刑、假释裁定的法院撤销缓刑、假释,以保证刑罚执行的及时性、有效性,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安全。</span></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