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span style="LINE-HEIGHT: 0px"></span>&nbsp;作者:&nbsp;阿勒泰市检察院监所科&nbsp;&nbsp;&nbsp;&nbsp;&nbsp;&nbsp;李明&nbsp; 来源: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网</span><span style="FONT-SIZE: 20px"><br/>社区矫正产生于上世纪七十年代的欧美国家,我国社区矫正由理论变为实践是相当的晚!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正式法律规范对社区矫正进行规定,检察机关是否参与社区矫正以及如何行使检察职能,缺乏正式的法律定位。在新的刑罚理念的发展和运用的同时也赋予检察院行使监督权的新要求,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必须一起大胆实践,勇于改革,创立和完善社区矫正监督制度。<br/>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会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2003]12号)。在200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也下发了《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指出,“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根据上述《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会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社区矫正适用范围主要矫正对象主要包括下列5种罪犯: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4、被裁定假释的;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br/>社区矫正工作在阿勒泰地区目前还处在试点阶段,还有很多不规范、不完善之处,检察机关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各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方面管理创新也确属必要有待进一步加强。<br/>一、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必要途径<br/>社区矫正是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是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我国为了适应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的发展需要,减少监禁刑,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积极探索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新途径。这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方面。社区矫正的五类对象,这些人在形式上没有被监狱等监管场所看管,是活动于社会的“自由人”,但其行为、活动等均要受到执行机关的制约和限制。对这些矫正对象开展有效的帮教和管理,帮助其矫正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对于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为此,周永康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要解决好特殊人群的帮教管理问题,并将此作为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部分,列入三项重点工作之中。因此,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保障特殊人群的帮教管理工作依法、顺利进行,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有效途径。<br/>二、参与社区矫正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方式方法<br/>1、社区矫正管理创新与网络服务相结合。<br/>(1)、在信息共享方面:有必要在司法部社区矫正机构内设立社区矫正信息网络中心。该信息中心应该将全国所有社区矫正对象的资料输入,包括犯罪分子个人的基本情况,犯罪的性质、罪名,所判的刑罚种类、刑期或罚金数额,审判机关,前科,主要社会关系情况等。同时,还要输入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不断形成和收集到的资料,这部分资料是动态的,随着执行的发展不断得到增加和充实。另外,还有必要在省级社区矫正机构建立本省范围的执行信息资料管理和交换中心。在每一个市州、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都必须有计算机终端。在各个具体工作站,有专人负责计算机信息管理,并将每天所收集到的执行情况和出现的问题传送到省级计算机信息交换中心,在由省信息中心汇总后,传送到司法部社区矫正信息网络中心,保证执行主管机关及有关人员能够及时掌握全国的社区矫正执行情况。地方社区矫正工作站可以通过网络系统查看有关资料。<br/>(2)、在对监外执行罪犯管理方面,实行网络管理模式,监外执行罪犯通过网络形式也可以汇报自己思想改造情况和其他一些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等情况。<br/>(3)、监管单位也可以在动态管理方面,发布和分享参与社会管理活动好的事迹,推动被监管对象的学习和改造。<br/>三、完善社区矫正的考核制度,依据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落实和制度社区矫正对象的奖惩机制<br/>首先确立不同矫正对象的危险等级。对于社区矫正对象以季度为一个时间段确立外出监管等级的考察期,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季度的改造表现以及犯罪类型、人身危险性、再犯罪的可能性等情况,将矫正对象分为宽松管理、普通管理和严格管理三个等级,区别对待。对处于宽松管理等级的可以允许较长时间外出务工;对处于普通管理等级的,可以允许较短时间的外出务工,并根据其外出务工期间的表现,随时取消外出务工的批准;对处于严格管理的,由于其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对这类矫正对象则一律不允许外出务工。<br/>其次实行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务工担保。参考全国一些地区的做法,可以做如下规定:一是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被剥夺政治权利三类社区矫正对象适用外出就业保证金制度。二是凡接受社区矫正以来3个月内无违规行为,具备一定劳动能力且外出就业地点明确以及期限不超过半年,同时有监管条件的监督人(无不良记录)提供担保的社区矫正对象方可适用外出就业保证金制度。三是外出就业矫正对象向乡镇(街道)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外出就业监督人。司法所收到书面申请后3日内审查并征求所在村(社区)意见,初审同意后分别与矫正对象和监督人签订外出就业协议和监督协议,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审批未果的,司法所书面告知该矫正对象。四是外出就业矫正对象中途或年末返乡的,应到司法所汇报思想及工作情况,接受月度测评。外出就业期间无违纪违规行为的,保证金予以退还;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保证金抵算违约金。因违法违纪被扣除保证金的,司法所在7日内通知外出就业矫正对象回矫正地接受教育,并撤销外出就业审批;经教育仍不服从管理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br/>再次实行社区矫正异地托管。由于我国人口多、人员流动性较大、户籍管理滞后,再加上城市动迁力度大导致非监禁服刑人员“人户分离”现象比较多。针对这一问题,应在全省、市甚至全国范围内建立“异地托管制度”,即对于“人户分离”的社区矫正对象,原户籍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主动与其暂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联系并委托协助管理<br/>四、检察机关在履行监督职能的同时,延伸检察触角,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br/>检察院在依法开展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法律监督的同时,坚持以教育为先,不断延伸检察触角,参与社会管理,促进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不断提高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帮教质量。<br/>检察院积极参与市、区司法矫正机构组织开展的监外执行罪犯集中教育、个别教育活动,加大对监外罪犯进行政策法律宣讲的工作力度,不断提高监外罪犯的在刑意识,督促他们遵守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方面的法律法规,促使他们真诚悔罪,接受矫治,加强自律,从而使社区矫正人员违法违规犯罪率得以控制,社区矫正质量得以提高。针对部分缓刑犯系未成年特殊人群的情况,检察院加强与青少年矫正社区工作者经常性联系,跟踪个案执行、矫正情况,督促执行机关对青少年监外罪犯并及时召开社区监管宣告会,采取帮教措施,切实维护青少年监外执行罪犯的合法权益。<br/>五、检察机关参与帮扶帮教工作,使得帮困扶助社会化。<br/>一是要进一步扩大宣传,创新宣传方式,通过各类媒体,宣传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争取社会各界的关注、支持和参与,不断提高社会认同感,为社区矫正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二是要集聚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对象的帮扶工作,动员和组织热心公益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帮扶,充分发挥关工委、共青团、妇联、工会等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的作用,动员广大团员、青年、妇女、离退休干部以“一帮一”、“多帮一”等形式参与对矫正对象的帮扶;三是要积极开展社区矫正对象职业技能培训,举办针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职业培训班;四是要落实扶持政策,民政部门对符合农村特困户求助条件的矫正对象,应及时给予救助并落实社会保障措施;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体经商符合条件减免有关费用的,酌情给予减免,鼓励社区矫正对象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和脱贫。<br/>六、积极开展教育型矫正工作<br/>检察院同执行机关要配合着力强化转化矫正平台建设,规定每名矫正对象在矫正期内必须完成法律常识、思想道德、心理健康等基础教育内容,通过警示教育、公益劳动、集中授课等形式,用身边的真实事例警示矫正对象遵纪守法,每月组织矫正对象参加集中公益劳动,通过劳动使其心灵不断得到净化,从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监督实施、跟踪服务等环节入手,对矫正对象的人格缺陷进行矫正。并组织表现较好,愿意参加培训的矫正对象参加职业技术教育,为其就业创业提供铺垫。将技能培训和公益劳动相结合,把技能培训作为公益劳动的延伸,在社区矫正教育中心设立铸造、金工、钳工、计算机、电子、电工等培训基地,使公益劳动形式适应了社会的发展,较好地处理了矫正对象教育改造与将来的生存发展关系。<br/>七、检察院积极参与心理矫治和行为矫正相结合。<br/>检察院和司法局应该共同探索开展多形式的心理矫治工作,健全必要的心理矫治机构,配备心理矫治人员,增加投入,加大心理健康知识的普及入手,心理矫治和行为矫正同时推进,使心理矫治和行为矫正得到有机整合,矫正对象的人格缺陷得到及时纠正,为提高矫正对象教育改造质量提供了有益尝试。在实践中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劳动技能等,便于监督检查的要求出发,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社会公益劳动,严格考勤措施,强化其劳动改造和认罪悔罪意识,增强其社会责任感。积极推行心理矫正方法,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帮助其消除不良心理和情绪,增强矫正效果,促其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要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类型、性格特点、家庭环境等情况,探索有针对性地分类教育和个别教育,使其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对社会有用的守法公民,化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通过开展帮困扶助工作使社区服刑人员从心灵上、精神上彻底得到感化,增强教育矫正的实际效果。<br/></span></p><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