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来源:怀化新闻网 <br/>2013年10月10日,辰溪县司法局在县公安局的协助下,成功将罪犯米某收监,执行其假释时未执行完毕的刑罚。这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后,全县首例“司法局作为社区矫正执行机关”对撤缓收监的社区矫正人员执行收监的案件。<br/> 2010年4月,米某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2年8月21日经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米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3年x月x日止。在假释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于米某在假释考验期间违反法律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辰溪县司法局按照相关程序申报,经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9月23日裁定,撤销米某假释并按照相关程序收监执行。<br/> 该案的成功办理,进一步彰显了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非监禁刑罚执行的主体身份,实兵演练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有关刑事处罚执行规定中各部门的分工和配合以及衔接,增强了县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管理、指导社区矫正的能力和水平,对今后的社区矫正规范化执法作出了有益探索和尝试,标志着辰溪县的社区矫正工作又向正规化迈进了一大步。</span></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