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来源:尤溪县司法局网<br/>近日,社区矫正人员黄某因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被依法收监执行。<br/>黄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尤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社区矫正期限自2011年8月30日至2013年8月29日止。2013年4月6日,黄某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尤溪前往三明市,4月7日,在xx酒吧吸食K粉,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得知这一消息后,新阳司法所及时开展调查并立即向县司法局矫安科报告,县司法局矫安科多次前往xx镇进行调查并委托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协助调查,黄某在接受调查期间仍不思悔改故意隐瞒违法事实,县司法局在取得大量事实证据后,随即启动收监建议程序,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5条、《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113条之规定,及时向县人民法院提出了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的建议。<br/>5月24日,尤溪县人民法院根据县司法局的建议,依法对黄某做出了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裁定。</span></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