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span style="LINE-HEIGHT: 0px"></span>来源:龙溪司法所网<br/>管前镇东坑村村民谢xx,2010年xx月xx日因拐卖儿童罪被尤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1年4月20日到管前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在矫正期间存在对抗矫正管理教育、未按时向司法所汇报情况的行为。12月5日,根据《福建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规定,经司法所研究并报镇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同意决定给予其警告处分。2011年12月6日上午,社区矫正专职人员当面将《社区矫正对象惩处通知书》交给他,并对其再次进行法律法规教育,告知其如再次违反规定将导致的严重后果,促使谢xx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保证以后一定服从管理教育、定期到司法所汇报情况。</span></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