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本网云南曲靖讯(沾益区司法局 杨代伦)</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7月23日、25日,分别写了《“设区的同一市区”不等于“设市的同一市区”》和《社区矫正对象活动范围的界定》两篇探讨文章,谈了个人对社区矫正对象活动范围的理解和看法。这几天,又反复对《社区矫正法》和《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相关法条进行研读,觉得个人在解释“社区矫正对象活动范围”的观点上存在偏差,可能不符合立法精神。经与有关同志(同行)进行座谈、讨论、争论,产生了看新的认识,<strong>阐述如下:</strong></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我们把《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整条规定再列举出来:“社区矫正对象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市、县。确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的,应当经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批准。</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的正当理由是指就医、就学、参与诉讼、处理家庭或者工作重要事务等。</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前款规定的市是指直辖市的城市市区、设区的市的城市市区和县级市的辖区。在设区的同一市内跨区活动的,不属于离开所居住的市、县。”</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对于“社区矫正对象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市、县。”中的“县”非常好理解,也不存在分歧和不同的认识,即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县,必须经过批准。对离开所居住的“市”的理解,还存在一定的分歧。对于社区矫正对象在其所所居住的“市”进行跨区活动,是否属于离开所居住“市”,是否需要批准、哪些情形需要批准,存在分歧:有的说需要批准,理由是社区矫正对象只能以县级行政区划单位来确定其活动范围(笔者开始也持这种观点);有的说不需要批准,理由是社区矫正对象在设区的同一市内跨区活动不属于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如果限制其跨区活动,就不符“有利于其生产、生活”的原则。对此,我们必须统一认识,达成共识,才能确保《社区矫正法》的正确实施。</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社区矫正对象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市、县。”中的“市”,《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款作了明确的解释和界定:即“前款规定的市是指直辖市的城市市区、设区的市的城市市区和县级市的辖区。在设区的同一市内跨区活动的,不属于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对于这款的理解,笔者认为应从三个层面来把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范围:</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直辖市:社区矫正对象所居住的“市”是指直辖市下辖的某一个城市市区,即某一个区(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下同),这个“区”就是社区矫正对象所居住的“市”。如重庆市下辖的渝中、江北、南岸、涪陵、万州、荣昌、合川、北碚等26个市辖区。重庆市的社区矫正对象,在其所居住的“市”(即一个区内)活动,不离开所居住的“市”,不需要请假;如果在26个区与区之间跨区活动,就属于离开所居住的“市”,必须经过批准才能进行。因此,重庆市的社区矫正对象,其所居住的区,就是其所居住的“市”,离开所居住的区到另一区活动均要经过批准。</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设区的市:社区矫正对象所居住的“市”是指该市下辖的某一个城市市区,即某一个区。对于设区的市,《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款最后一句还有个解释:“在设区的同一市内跨区活动的,不属于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笔者认为这句话是对前一句“设区的市的城市市区”的进一步解释,它不适用于直辖市的城市市区,也不适用于县级市的辖区,它只适用于设区的市的城市市区。如曲靖市的麒麟、沾益、马龙3个城市市区;昆明市的盘龙、五华、西山、官渡、东川、普宁、呈贡7个城市市区。对于曲靖市3个设区的社区矫正对象和昆明市7个设区的社区矫正对象,分别在曲靖的3个城市市区跨区活动和昆明的7个城市市区跨区活动,均不属于离开所居住的“市”(无需请假)。否则,就要请假并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方可外出。</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县级市的辖区:是指该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所有区域。如宣威市所含的29个乡镇、街道,就是宣威市社区矫正对象所居住的“市”。社区矫正对象在宣威市辖区范围的所有乡镇、街道活动,不离开所居住的“市”,无需请假;若离开所居住的“市”需要到宣威市以外的其他区、县活动,就必须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才能外出。</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上述三个层面对社区矫正对象所居住的“市”的讨论和理解,应是对社区矫正对象活动范围的界定。若社区矫正对象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有正当的理由的,均可按照《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等有关外出的规定予以办理。</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社区矫正对象若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社区矫正机构应收集相关证据,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只有准确理解社区矫正对象所居住市、县,把握社区矫正对象活动范围,才能保证社区矫正执法准确无误,不偏不倚。</span></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