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本网云南曲靖讯(沾益区司法局 杨代伦)</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昨天谈了《关于社区矫正对象活动范围的再认识》,今天再来谈谈“设区的市的城市市区包含郊区(农村)吗?”提出这个问题,还是基于设区的市的社区矫正对象“在设区的同一市内跨区活动的,不属于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理解。对于设区的市的社区矫正对象在同一市内跨区活动的范围,有必要再进一步讨论一下。</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从社区矫正执行地的确定来说,《社区矫正法》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范围是以县级行政区划单位来确定的。直辖市、县级市以及县的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范围,应该是确定的,即直辖市的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一个区)、县级市的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辖区)、县的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县”,均应请假批准。但对设区的市的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范围,根据“在设区的同一市内跨区活动的,不属于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解释,是比一个县级行政区划范围要大的。这样规定,也是考虑到社区矫正对象现实生产、生活实际,也不违背执行地确定原则。那么,设区的社区矫正对象在同一市内跨区活动,范围究竟大到什么程度,是跨另一个区的城市市区还是另一个区的城市市区和郊区(农村)在内的整个行政区划范围?《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对此没有更明确的解释。因此,对于设区的市的社区矫正对象活动范围(主要是跨区活动的范围),在社区矫正执行活动中应该更进一步明确。</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对于设区的市,多数市辖区都包含城市市区和农村郊区两个部分。从社区矫正执行地以县级行政区划单位来确定看,设区的社区矫正对象在其所居住的“市”(本区行政区划内的城市市区和农村郊区)范围,与县级市和县的社区矫正对象活动范围是一致的,这一点应该不难理解。但对于一个区的社区矫正对象在同一市内跨另一个区活动,按照“在设区的同一市内跨区活动的,不属于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解释,也是正常活动范围,是比其所居住的“市”的范围更大。那么,怎么来理解这个更大范围,是仅限所跨区的“城市市区”还是也包含所跨区的“农村郊区”在内?</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从《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前款规定的市是指直辖市的城市市区、设区的市的城市市区和县级市的辖区。”的表述来看,社区矫正对象所居住的“市”,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里表述的是“城市市区”,而在县级市里表述的是“辖区”。毫无疑问,县级市的“辖区”应该指该市的行政区划内的城市市区和农村郊区(所辖街道和乡镇范围);而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为什么不表述为“辖区”而表述为“城市市区”,很显然,“城市市区”是不包含郊区范围的。在设区的市辖区,对于同一区的社区矫正对象来说,社区矫正对象所居住的“市”,是包含该区的“城市市区”和郊区范围的,社区矫正对象在该区内怎么活动都可以;而对于跨区活动的社区矫正对象来说,“不属于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范围应仅指所跨区的“城市市区”(即《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中“设区的市的城市市区”范围),而不包含所跨区的农村郊区。基于这样的理解,也就是说,设区的市的社区矫正对象在同一市内跨区活动,应该是所跨区的“城市市区”(也可以说是主城区),而不包括该区的农村郊区。例如,以曲靖市(3个区)的沾益区为例,沾益区的社区矫正对象,到麒麟区、马龙区的主城区(城市市区)范围活动,均“不属于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而到麒麟区、马龙区主城区以外的农村郊区活动,就超出了“城市市区”范围,应认定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需要经过请假批准。麒麟区的社区矫正对象到沾益区、马龙区以及马龙区的社区矫正对象到麒麟区、沾益区也是一样。这既符合有利于方便社区矫正对象生产、生活,更好的融入社会的原则,也符合《社区矫正法》关于社区矫正执行地的规定。如果我们不这样理解,人为的把范围扩大,一个区的社区矫正对象在另一个区(或几个区)的所有范围内均可活动,是不符合《社区矫正法》有关社区矫正执行地规定的。试想,如果一个区的社区矫正对象,在设区的同一市内跨所有区的范围(包括城市市区和农村郊区)活动,那么这个区的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范围,就不只是一个县级行政区划,而是两个或更多个县级以上更大的行政区划,这跟把社区矫正执行地确定为“市一级”有何区别?这也是违背《社区矫正法》有关社区矫正执行地确定原则的(设区的市的社区矫正对象为什么可以这样特殊呢,与县级市和县的社区矫正对象活动范围相比,显然不公平。跨城市市区活动,就已经考虑到设区的市的社区矫正对象实际情况了)。</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设区的市的社区矫正对象,在同一市内跨区活动,只能从其所居住的“市”(区)跨另一区的“城市市区”(即主城区)范围,才不属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如果跨另一区的农村郊区,就超出了所跨区的“城市市区”范围,应属离开所居住的“市”,应跟县级市和县的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假规定一样,履行请假审批手续。否则,执行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应按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理。</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上述观点和理解,不知是否符合社区矫正法立法精神,还请各级同行和专家给予批评指正!同时,也希望上级社区矫正机关对设区的市的社区矫正对象活动范围,作出更加明确具体规定,以便于一体遵循。)</span></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