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本网河南安阳讯(滑县司法局 张晓伟)</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刑释解矫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简称安置帮教工作,是在各级政府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刑满释放、解除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和管理活动。本文主要就是否有必要对社区矫正解除人员开展安置帮教工作进行分析探讨。</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1.在监刑满释放罪犯需要开展安置帮教工作。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出狱后有的家庭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有的妻离子散,有的成了三无人员,有的已经和社会发展脱节造成就业困难,有的因被歧视或有心理落差形成心理问题,这些情况都需要基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村(社区)组织等开展安置帮教工作,帮助他们克服心理障碍和家庭个人的实际困难,尽快适应社会成为正常的公民。</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2.矫正对象解除后没有再进行安置的问题。司法行政部门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监督管理、教育帮扶工作基本不影响他们正常的生产生活,除了遵守不能离开居住得县市、按照规定到司法所报到学习等管理规定,他们是相当自由的,都能延续正常的生活工作状态。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如果家庭特别困难,吃穿无着,按照矫正工作要求,矫正机构也会协调基层政府采取纳入贫困户进行帮扶,或开展临时救助、办理低保五保等救助措施。新实施的《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三条也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社会救助、参加社会保险、获得法律援助,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所以,安置的问题基本不存在。</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3.在矫正期间,矫正机构已经采取多种措施,开展了集中教育、经常性个别谈话、组织公益劳动、心理疏导等帮扶教育,他们法制意识已经大幅度增强,取得了较好的矫治效果。新实施的《社区矫正法》第五章教育帮扶一节中对矫正机构开展教育帮扶也有详细规定。其中第三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治、道德等教育,增强其法治观念,提高其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第三十七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对就业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帮助社区矫正对象中的在校学生完成学业。第四十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公开择优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或者其他社会服务,为社区矫正对象在教育、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关系改善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扶。</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矫正解除人员一般罪行轻微,他们经过矫正,一般都能成为守法的正常公民。管制或宣告缓刑人员一般羁押期较短或没有羁押,基本没有脱离社会,不存在不能融入社会、无法就业、受歧视而自卑等问题,他们有的是过失犯罪,有的是一时冲动,在群众中一般也没有多少的民愤,不存在被歧视等问题。假释人员都是在监狱改造中表现较好的人员,假释后的在矫正期间通过教育帮扶融入社会较快,他们法制意识较强,在犯罪风险较低,应该不需要在解除后再开展针对性较强的教育管理活动。监外执行人员一般是因身患大病等原因接受社区矫正,一般身体状况较差,再犯罪风险较低,只需要根据病情发展按照法律规定做好刑事执行工作,如果身体状况好转符合规定,还要入监服刑。总之,社区矫正解除人员中基本不存在因犯罪造成的就业难问题,没有生活无着的三无人员,在矫正期间,矫正机构已经有针对性的开展了心理疏导、集中法治教育。这说明,没有必要对社区矫正解除人员耗费过多行政资源开展帮教工作</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3. 他们作为曾经违法犯罪的人员,在矫正解除后,针对对它们开展安置和帮扶,很多普通群众思想上想不通,认为他们犯罪了还占国家的便宜。他们作为合法公民,完全可以由基层政府和村居组织按照普通群众进行正常管理,符合条件的享受低保五保、贫困户、临时救助、纳入医保的政策,作为普通公民,不应该对他们制定特殊照顾政策或超国民待遇。</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4. 在工作实践中,矫正解除人员往往对安置帮教工作不理解不接受不配合。他们认为解除后都是正常公民了,不愿意日常生活被打扰,不愿意接受司法部门开展的家庭走访、电话调查等工作,他们对司法所的教育帮扶甚至有很大抵触情绪,认为受到了歧视或给其生活造成了麻烦甚至带来不良影响,司法所经常性的走访行为最多只是掌握一下他们的工作生活现状和动态,完全起不到教育帮扶作用。</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5.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限最短一两个月,大部分都在1年左右,三年年以上的比例不会高于20%,按照现行规定对解除矫正人员还要进行为期三年的安置帮教工作,笔者感觉不必要、时间成本划不来,笔者所在司法所现有矫正解除在列人员70多人,监狱释放80多人,而司法所目前状况人所皆知,无经费、无车辆、工作人员少,在管矫正对象逐步增多,人民调解、普法宣传、乡镇中心工作任务繁重,司法所人员没有时间、精力做好安置帮教这个已经沦为形式、流于档案的鸡肋似的工作。&nbsp;&nbsp;</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综上所述,笔者建议不再进行社区矫正解除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基层司法所应该集中精力做好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对社区矫正解除人员只需由公安部门把他们作为有犯罪前科人员进行日常关注即可。安置工作的重点对象应是在监狱服刑时间较长、脱离社会,就业能力低下,或出狱前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出狱后无房屋无家庭等三无人员。对制贩毒、暴力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以及惯犯累犯和重新犯罪可能性较高的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等刑释人员因人制宜、分类开展帮助教育工作,通过帮助就业、心理疏导、解决棘手难题、宣传法治等方式预防他们再次犯罪。</span></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