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作者:匿名</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全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从此,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有了一部专门的法律作为基本规范和遵循。</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为了便于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以及负有支持保障监督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各方面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准确和全面学习、理解这部法律,工作中正确执行法律规定,也便于广大群众学习和了解这部法律,积极支持社区矫正工作。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罚室主任王爱立、司法部社区矫正局局长姜爱东主编,其他参与社区矫正法起草、修改过程的工作人员,共同编写了《&lt;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gt;释义》,该丛书准确阐释立法宗旨、立法原意及法律内涵,并结合实践,坚持问题导向,权威准确,通俗实用。</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社区矫正法第十一条 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组织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或者实践经验的社会工作者开展社区矫正相关工作。本条的主旨是关于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定。在释义中指出,2003年社区矫正试点以来,由于社区矫正对象的数量不断增加,从事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者队伍进一步壮大。在实践中,社会工作者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承担大量的日常管理工作,是社区矫正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支重要力量,但社会工作者在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三方面问题:</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第一、社会工作者的专业化水平不足、待遇偏低。目前我国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工大多学历偏低,持有国家认证的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的人员比例较小,一些省份实际参与社区矫正的社工,既没有社会工作专业背景、学历,也没有社会工作方面的实践经验,与真正意义上的具有专业化技能和理念的社会工作者有较大差距。一些地方的社会工作者工资待遇过低,仅仅相当于甚至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招不来人、留不住人”的情况较为突出,且存在流动性大、整体素质和能力不足等问题,不适应社区矫正工作长远发展的需要。&nbsp;&nbsp;</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第二、经费保障不够充足。社区矫正工作全面推进以来,中西部省份与东部省份在社工参与社区矫正经费保障上还存在较大差距,有的中西部省份无法为社工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有的省份没有建立经费保障动态增长机制,已有的经费保障标准不能满足工作需要。</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第三、管理体制不明晰、职责定位不清晰。有的地方社会工作者以公益性岗位形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由于社区矫正性质上属于刑事执行活动,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其资格、地位、职责、权利缺少法律上的依据和规范,实际工作中不可避免带有行政化的倾向,工作方式依然是行政性、强制性,不利于矫正目标达成。有的地方,社会工作者的日常管理由各乡镇或街道负责,社区服务公司仅负责社会工作者合同签订、档案管理等事务,作为独立法人的自主运作机制不畅,某种程度上称为司法行政部门的附属机构,造成“管人的不管事,管事的不管钱,管钱的不管人”的局面。有的地方社会工作者承担了不该由其承担的管理工作,对其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责任风险、人身安全等缺乏必要保障。</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依靠广大人民群众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对象,是“枫桥经验”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社会治理方面的优良传统和做法。全国各省也为社会工作者提供坚强的保障机制,以我国江苏省、福建省为例,江苏省于2018年出台《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指导意见》,福建省也于2020年加快出台《福建省关于加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建实施意见》。该意见的顺利出台,为加强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加快社区矫正社会化进程,进一步提升社区矫正工作水平,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措施保障。</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为了适应社区矫正工作的长远发展的需要,释义指出司法行政机关和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为社会工作者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场所,建立社会工作者保障制度,提高社会工作者待遇,制定完善的有利于社会工作者职业发展配套措施,并给予一定的职业晋升渠道,不断调高社会工作者职业化水平化。</span></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