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本网贵州讯(毕节市人民检察院 陈恩志 黄伦)</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组织及社会志愿者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罪犯犯罪心理和恶习,并促进罪犯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是完善刑罚执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对发展社会主义刑法执行制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平安中国、法制中国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社区矫正工作经过多年实践证实,社区矫正的人均矫正成本只有监禁刑的1/10,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率保持在0.2%左右的较低水平,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 孟建柱:《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促进社区服刑人员更好地融入社会》,《法制日报》,2014年7月11日。]。我国从2003年开始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明确规定,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从法律层面对社区矫正机构工作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必将有力的推动社区矫正的进一步规范发展,全面开启社区矫正工作法治化新时代。</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根据《社区矫正法》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社区矫正工作,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司法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社区矫正法》,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9年12月。]。司法行政部门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主体,法院主要侧重于“入口关”把关作用,公安机关侧重于“保障功能”保障作用,检察机关主要根据法律规定对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监督。在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成文法的滞后与现实发展的矛盾客观存在,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具体而微,检察机关如何开展检察监督、怎样做到精准监督,需要实践的探索和创新。本文根据B市社区矫正工作现状、面临的的困境进行归纳总结,结合检察机关检察监督工作实践情况,就检察监督面临的现状及困境进行探索,期颐对B市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带来帮助,保障社区矫正的内在价值得以真正实现。</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8px;">一、B市社区矫正基本情况</span></strong></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B市位于G省西北部,全市常住户籍人口930.28万,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也是脱贫攻坚的重点地区。截止2020年1月,B市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5617人,累计解除13689人,现在册列管1928人,社区矫正对象数量逐年呈上升趋势。社区矫正工作由各县(区)社区矫正机构和各乡镇(街道办)基层司法所承担,B市共有7县3区,下辖272个乡镇(街道)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372人,对应每个司法所不到1.3人,个别司法所还存在专项编制被占用、挪用情况,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2019年B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总结]。因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原因,B市检察机关在乡镇基层没有专属的机构,只在县(区)设置相对应的部门,目前B市检察机关均有对口社区矫正工作的部门,但人员相对不足,下辖基层院9个(含检察室1个),人员42人。该部门除了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监督外,还要对看守所进行监督以及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进行侦查等,要实现对应辖区所有乡镇司法所及县(区)社区矫正机构矫正工作监督,现有人员力量尚不足。</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8px;">二、B市社区矫正工作实践现状</span></strong></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8px;">(一)信息推送渠道不通畅</span></strong></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信息化在推动社区矫正智能管理、精准执法、预警预测、科学决策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12年两高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建立社区矫正人员的信息平台,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动态的数据共享”,因此,与社区矫正工作联系较为密切的法院、检察院、公安、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与社区矫正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2019年司法部《关于加快推进全国“智慧矫正”建设的实施意见》出台后,全国司法行政部门初步形成了“智慧矫正”建设总体框架,逐步形成部、省、市、县、乡五级贯通的信息化体系和全国社区矫正数据库,在社区矫正智能管理、精准执法、预测预警、科学决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智慧矫正”系统并没有得建设落实,目前B市司法行政部门使用的信息平台主要有两个,一个是社区矫正综合管理平台,只能初步能实现和公安、法院、监狱部分数据共享,但即将被淘汰;另一个是司法行政基层信息工作管理平台,只能内部使用,主要用于采集社区矫正对象身份信息和相关法律执行的信息,而且多数乡镇司法所网络未接通或接通后网络不畅,矫正信息数据录入系统后不能及时推送更新,易出现“人到文书未到”、基础数据重复录入、漏项、错填等问题。同时,上述两个系统在公检法司等部门之间均未进行连通共享,各部门信息数据无法互通互换,导致社区矫正工作信息掌握不对等、不适时。</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从B市检察机关社区矫正工作实践看,目前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部门无互通互联的社区矫正信息平台,对社区矫正对象在“判决、接收、管理、教育、考核、奖惩、解矫”等各个环节的基本数据主要靠月底报表对接;对社区矫正中矫正对象违法违纪、脱管、漏管等信息获取相对滞后,出现上述情况不能及时得到监督纠正。究其原因,一是与其他社区矫正部门无信息共享系统,数据获取主要依赖于人工统计汇总和月底报表数据,社区矫正信息掌握不及时;二是信息推送不及时,如每月解除数据、死亡数据、变更居住地执行数据等存在后补情况,信息数据的推送及更新仍然停留在依据数据报数据层面。三是获取信息不完整,因检察机关与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等社区矫正相关单位的信息无共享机制,无论交付执行检察、还是监管活动检察、变更执行检察、终止执行检察等,主要通过书面检察、实地考察、与有关人员或组织谈话等方式进行,发现问题进行监督;如不能及时掌握情况,则使得社区矫正监督工作易出现漏洞。在实践中,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主体为司法行政机关,在向检察机关提供矫正信息过程中,有时会存在人为的筛选和判断,最终移送的信息不完整,影响检察机关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开展。</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8px;">(二)矫正主体力量不充足</span></strong></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职责一是对矫正对象进行监督,对社会群众提供保护;二是通过教育进行矫治和帮助,使矫正对象回归社会。检察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法律监督的主要重心是对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而社区矫正主体司法行政机关力量充足与否会对检察机关开展监督工作带来影响。2014年G省出台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市县(区)两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建设,设立或明确相应内设机构承担社区矫正工作。但截止目前,B市司法局虽设置了社区矫正局,只有2名工作人员,各县(区)司法局设置了社区矫正股(局),基本只有1至2名工作人员,甚至有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由聘用人员或返聘人员担任,工作能力和责任心难以保障,而每个县(区)多年都是200名以上社区矫正对象,现有人员力量明显不足。根据B市司法局2020年1月份社区矫正数据显示,B市有社区矫正对象1928人,县(区)社区矫正机构8个,人员12人,其中两个管委会无社区矫正机构;乡镇(街道)司法所272个,社区矫正工作人员372人(50岁以上54人),政法编制276人,其他人员96人;其中无人所15个,1人所162个,2人所及以上94个。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社区矫正人员要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教育培训、跟踪考核、处罚等工作,每个县(区)多年都是200名以上社区矫正对象,部分乡(镇、办事处)司法所在册社区矫正对象多时达40余人,少时也有5人左右,且社区矫正对象分布范围广,仅每月按规定走访就几乎可以占去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绝大部分工作日,更不用说开展其他的工作,导致社区矫正人员开展矫正工作力不从心。以J县社区矫正工作情况为例,该县有26个乡镇(街道),司法所编制26个,社区矫正工作人员45人,其中政法编制26人,其他编外人员19人,平均一个司法所不到2人,而该县社区矫正人员在2020年1月份为196人,社区矫正工作中教育培训、核查走访等均需要2人以上共同开展,人员力量明显不足。在J新区,目前该区没有司法行政部门,无相应的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工作由新区管委会政法群工部承担,社区矫正工作未按照规定开展,矫正工作明显滞后。</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另外,经费保障不到位也是制约B市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因素。2012年财政部、司法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规定,社区矫正的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建立按照社区矫正人员数量核定社区矫正经费的制度,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每年编报社区矫正经费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该规定出台后,2014年G省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只要求落实社区矫正经费保障的要求,没有明确经费具体标准。目前B市多数县(区)均没有将社区矫正经费单列纳入财政预算,社区矫正所需经费均从司法行政办公经费中支出,更没有对在册列管社区矫正对象用于通讯、信息化监管的专门经费,严重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在实践中,经费保障落实较好的有J县,该县社区矫正经费目前按照社区矫正在册对象数量每人每年3000元纳入财政资金拨付,但资金主要用于社区矫正工作招聘人员的工资发放,未实际纳入到社区矫正活动中;其次是N县按照每人每年800元的拨付,相对矫正经费比较充足;其他如Q区、Q县、Z县等都未单列社区矫正专项经费,只是根据工作需要实报实销,对社区矫正工作开展带来一定的影响。</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相对来说,检察机关同样没有专门的社区矫正监督机构,目前承担社区矫正检察工作职责的部门是刑事执行部门,仍然存在人员力量薄弱的问题。根据2020年1月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检察基础数据月报表显示,B市下辖基层院9个(含派驻检察室1个),办案人员42人,其中正式编制23人,其他人员19人, 50岁以上的9人。如Q区配备4人,但其中有2人即将退休,明显不能满足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需要;W县有人员8名,但只有2人系正式编制,聘用人员不能作为合法的监督主体开展工作,人员不充足因素影响明显。在实践中,县(区)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工作重点之一是对看守所的法律监督,需要常派人员开展监督;对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大部分只能是临时抽调人员开展,不能做到专职专用;且因乡镇无检察机关对应机构,社区矫正对象监管地域广、矫正对象人员多,导致监督人员没有精力顾及到社区矫正各个环节,检察监督效果明显受到影响。此外,检察机关的对社区矫正工作检察监督主要对社区矫正实施部门进行监督,在社区矫正部门人员不充足,影响社区矫正规范开展的情况下,检察监督工作易出现“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的现象,检察监督效果大打折扣。</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8px;">(三)队伍建设力度不充分</span></strong></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社区矫正是一种“没有围墙”的管教模式,根本目的是通过采取较为宽缓的教育感化模式来矫正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灵,使其获得重生,正常回归社会。社区矫正包含刑罚执行和教育帮助,涉及到法学、管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和心理矫治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要达到社区矫正的矫正目的,必然需要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工作队伍作为组织保障;而社区矫正队伍的在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方面能力的高低,对矫正目的和矫正效果具有直接的影响。在B市司法行政部门从事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中,大部分司法所社区矫正人员是通过内部调剂、交流轮岗等方式进行安排和补充,无论是县(区)司法局还是乡镇街道司法所都存在专业不对口、素能不适应等问题,特别是心理医生、教育工作者等专业人员比较匮乏,离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专业化的要求存在较大的差距。根据B市司法行政部门2020年1月份统计数据显示,B市辖区内现有社区矫正人员372人,其中本科及以上人员205人,大专及以下167人;法学专业为203人,占54.6%,其他专业169人;而在上述人员中,多数社区矫正工作者是从其他部门“转岗”或从社会上招聘而来,虽然部分人员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但社会学、教育矫正、心理矫治等方面的人员仍然欠缺,社区矫正工作中更多是开展一些形式上的日常矫正工作,矫正效果明显不佳,对通过教育方式转化社区矫正对象不良心理和行为恶习、正常回归社会的矫正目标还有较大差距。</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相对检察机关而言,B市检察机关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主要以书面审查为主,走访抽查为辅,结合掌握情况开展检察监督。根据B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2020年1月数据显示,检察机关机构改革后,该部门有人员42人,正式编制23人,其中大学本科教育以上28人,法学专业仅9人,50岁以上人员9人,队伍老龄化、素能差、专业不对口等工作仍然没有新的变化,检察监督效果提升的人力资源问题仍然存在。在实践工作中,检察监督通常以与县区司法矫正部门对接数据、走访司法所、调阅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约见矫正对象谈话等方式掌握信息,并进行监督;监督重点往往只是对程序性的法律手续、矫正对象的交接是否及时到位、是否存在脱漏管的情况进行监督,至于社区矫正对象的平时表现、教育效果、矫正工作者的日常工作都难以顾及,检察监督力度较弱,监督效果不到位,影响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8px;">三、B市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困境</span></strong></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8px;">(一)司法行政部门矫正效果不明显</span></strong></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社区矫正工作的目的是矫正犯罪心理,促进矫正对象正常回归社会。司法行政部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在矫正人员少、素质底、专业不对等的情况下,面对矫正对象,矫正人员往往力不从心,教育、培训等工作流于形式,达不到社区矫正工作通过教育改造促进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的矫正目标。另外,由于矫正人员的个体素能、责任心等不足,导致矫正对象出现脱管、漏管现象存在,甚至出现再犯罪现象。2019年,就出现3起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发生;2019年全年,检察机关纠正的脱管漏管就有26人。</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8px;">(二)检察监督存在“空档期”</span></strong></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监督,对脱管漏管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纠正,但由于信息缺失,检察监督不能及时到位,影响社区矫正的效果。正如一位检察员所说,我们部门两个正式编制人员监管全县近39个乡镇街道,每年约400名社区矫正人员,有的乡镇一两百公里,靠我们现有人员力量,全县所有司法所转下来就要半年时间,一年转两次,一年365天,就有363天监管缺失,我们如何能够监督到位。实践工作中,由于社区矫正各个部门之前没有信息共享平台,检察监督的数据主要依靠司法行政机关的推送,而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社区矫正的第一责任人,面对社区矫正中存在的问题,为了不被追责,存在选择性报送信息情况,而检察机关掌握的信息不全面,对于矫正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及时的监督纠正,影响检察监督的效果。同时,检察机关由于受限于人力物力,不能适时对司法所等具体开展社区矫正的主体进行检察监督,而监督主要以书面核实为主,调查座谈为辅,故不能掌握详细的真实情况,造成监督的不全面、不及时。另外,在法院决定适用社区矫正对象中,法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告知并邮寄资料到社区矫正执行地司法行政部门,在此期间,检察机关因信息不能及时共享,导致检察监督存在“空档期”,对社区矫正对象漏管无法及时监督。其次,社区矫正设立的宗旨是通过教育让罪犯更好的回归社会,是对罪犯权益保护的方式,也是对罪犯刑罚执行的方式,但在社区矫正中,社区矫正的参与主体或多或少对社区矫正对象存在一定的偏见,对矫正对象的权益保障不够重视,甚至产生侵犯罪犯权益的情况,而这些情况的发生,由于检察机关与社区矫正对象无直接联系方式,导致矫正对象权益受损时不能得到及时的保障,损害了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8px;">(三)法院裁定收监存在难度</span></strong></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社区矫正对象的来源为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但实践中,主要来自法院。在对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裁定收监执行的机关也是法院,对于部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应当裁定收监执行的矫正对象,由于矫正主体原因,未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上报,检察机关由于信息缺失未及时监督纠正,导致部分矫正对象违反社区矫正法律法规未能被法院依法裁定收监执行,影响社区矫正工作规范性。</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8px;">(四)公安机关执行难点</span></strong></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公安机关是管制、缓刑、假释等社区矫正对象的执法主体,但公安机关不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正如学者所言“执法主体并不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工作主体没有执法权的尴尬局面,势必造成非监禁刑服刑人员“两不管”的“真空状态”,这一问题不解决,社区矫正工作难以顺利开展[曾艳莲:《论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现状与完善》、《法学研究》2013第四期,第133-135页。]。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公安机关作为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和侦查刑事犯罪活动,由于警力不足,自上而下都没有设立专门负责社区矫正执行机构,加之繁重的社会治安等工作,导致社区矫正工作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往往难以兼顾。在实践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公安机关存在执行难的问题,如N县在周某某收监案中,司法行政部门提交对周某某执行申请后,公安机关对周某某进行执行,但在执行中发现该对象的户籍信息已变更到外地区,根据地域管理规定无执行权,导致执法存在困难。如Q区在詹某某收监案中,司法局提请对詹某某送看守所执行,但却未能提供相关生效文书,导致公安机关将詹某某送看守所时,看守所拒绝收押,而司法局认为应当收押,导致公安机关执行难。</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8px;">(五)监狱罪犯假释率低</span></strong></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根据司法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监狱对于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应当依法予以假释。监狱在假释工作中,需要向罪犯户籍地司法行政部门发函进行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在实践工作中,部分司法行政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不认真调查评估,不同意纳入社区矫正或者未经调查出具同意社区矫正,导致监狱罪犯假释率低,存在符合假释条件得不到假释或不符合假释条件得以假释的情况发生,导致假释工作开展较差。</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8px;">四、对社区矫正工作存在困境的探索</span></strong></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8px;">(一)建立信息互通平台,提升监督水平</span></strong></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信息化是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提升监督手段的重要载体。社区矫正工作涉及面广,单靠一个部门难以实现社区矫正的目标和任务,需要多个职能部门共同发挥作用,如工作衔接不顺畅、信息沟通不通畅,极易出现职权执行的“真空地带”[王爱立、姜爱东:《社区矫正法释义》,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3月,第5页。]。因此,检察机关要利用《社区矫正法》实施的契机,一是检察机关要积极研究现有统一业务系统如“协同互联”、“法检互联”等功能可否进行延伸到司法行政机关,搭建起与社区矫正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平台。二是检察机关要会同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部门,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推动社区矫正统一的信息交换平台的立项建设,构建起与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信息互通互联的渠道,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数据共享,切实提供社区矫正工作效率,开辟社区矫正网络监督新时代。</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8px;">(二)科学配置监督力量,提高监督水平</span></strong></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社区矫正是贯彻党的宽严相济刑事,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对符合条件的罪犯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有利于化解消极因素,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王爱立、姜爱东:《社区矫正法释义》,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3月,第65页。]。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倡导下,将会出现更多监外执行罪犯使用社区矫正的方式予以改造,故建立一支专业化、规范化的社区矫正力量,对于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尤为重要;在社区矫正工作中,除社区矫正部门需要担负更多的矫正任务外,检察机关担负的任务也将更加繁重。为此,检察机关应当根据各地工作实际,一是从法律监督角度推动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推动司法行政部门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人财物等方面的合理配置,解决基础不牢问题;二是可以尝试设立专门或片区矫正检察室,解决机构不对等情况;三是科学配足配齐社区矫正专职监督人员(可考虑1-2人正式编制),解决人员不充足、流动性大、老龄化严重等问题;四是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员额检察官负责,解决矫正监督工作不专业等问题。通过上述措施,增强检察监督的主动性,保障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监督的长效化和规范化,提高检察机关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水平。</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8px;">(三)加大队伍素能培养,强化监督质量</span></strong></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nbsp;社区矫正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符合条件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消除其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促使矫正人员在社会开放环境下顺利回归社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实现这一目标,离不开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从2003年开始社区矫正工作试点,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显著特征,对于实现社区矫正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此,检察机关一是要强化源头管控。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在招收或调整从事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人员时,招录时要倾向于具备法学、心理学、教育学等专业知识人员的招录,保障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专业对口,建立起一只专业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队伍;调岗时将懂专业、有能力、责任心强的人员纳入到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中。二是强化培训力度。积极利用社会资源,与有关部门合作开展社区矫正专项教育培训等方式,提升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人员的职业素养、职业技能,提高矫正教育检察监督质量和效果。三是强化职业保障。对从事检察监督的编外人员,要保障其报酬、福利待遇,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交通工具等,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人员提供良好的执业条件。最后,尝试引进社会力量参与。对在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中发现的疑难复杂问题,可以采取专家咨询、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进行,缓解人手紧张、专业不足等困境,最大限度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从而使社区矫正工作法律化、制度化、有序化,提高检察机关检察监督质量,保障矫正工作实现预期目标。</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8px;">五、结语</span></strong></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社区矫正是社会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也是社会不断进步、刑事政策日趋理性化的重要标准。社区矫正工作作为非监禁的刑事执行,是一项任务艰巨且意义非常的工作,是刑事现代化变革中经验积累并逐渐深入的重要过程。基于此,需要社会力量共同为此贡献智慧、提出思路、解决问题,为社区矫正效果及预期目标的达成而不懈努力。</span></p><p><br/></p><p><br/></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center;"><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8px;">参考文献:</span></strong></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1] 王爱立、姜爱东:《社区矫正法释义》,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3月版。</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2]《社区矫正法》: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9年12月。</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3]2012年《社区矫正实施管理办法》。</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4]王爱立: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法制建设 健全完善中国特殊社区矫正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释义》第364-377页。</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5]姜爱东:以学习贯彻社区矫正法为契机 全力推荐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释义》第378-386页。</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6]2012年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7]李智慧:《 社区矫正中的检察监督机制研究》. 法制与社会, 2015年7月(下),第125-126页。</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8]管仁亮、王璐:《社区矫正制度探析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S1期。</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9]岳健、张帆:《社区矫正心理矫治工作的探索与实践 》,中国司法,2018年第12期,第92-95页。</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10]俞捷:《社区矫正队伍建设问题探究 》,法制与社会,2018年8月(下),第170-171页。</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11]王岩、沈群慧:《基层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之现状分析——以江苏沛县为例 》,中国司法,2013年第10期,第93-94页。</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12]孟建柱:《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促进社区服刑人员更好地融入社会》,《法制日报》,2014年7月11日。</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13]徐前权、余大伟:《司法社会化语境下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思考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11月,第27-39,67页。</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14]2012年《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15]2019年B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总结。</span></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