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本网福建南平讯(政和县司法局 范长辉)</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2019年1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于2020年7月1日正式施行。《社区矫正法》明确了社区矫正工作为刑事执行,并从法律上明确社会组织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或者项目委托的形式,参与社区矫正非刑事执行活动,包含适用前调查、教育帮扶、公益活动、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等内容,实现了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法可依,具有里程碑的实践意义。对此,笔者以政和县的实践为例,围绕社区矫正公益活动,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开展调研,情况如下。</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8px;">一、开展公益活动的重要意义及政和县主要做法</span></strong></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8px;">(一)开展公益活动的重要意义。</span></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8px;">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活动,《社区矫正法》明确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特长,组织其参加公益活动,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发通﹝2020﹞59号) 和福建省贯彻&lt;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gt;实施细则》不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职责中明确了组织公益活动的职责,进一步明确了受委托的司法所也可以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活动,同时规定了社区矫正对象还应定期报告参加公益活动情况,而且要做好记录,存入其档案。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确定的公益活动项目,应当报设区市级社区矫正机构备案。实践也充分证明,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公益活动,有助于培养社区矫正对象服务社会、乐于奉献的责任感,有助于社区矫正对象修复社会关系,更好的融入回归社会。</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8px;">(二)政和县开展公益活动的主要做法。</span></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8px;">近年来,政和县积极推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根据本县经济、社会和社会组织状况等具体特点,着力整合社会力量资源参与到社区矫正开展的公益活动,从而促进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助力社矫对象顺利融入社会,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双提升。一是加强公益活动基地建设。在铁山镇建成全省首个“四合一”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示范基地,在外屯乡建成阳光中途之家公益活动基地,在石屯镇建成社区矫正公益活动的“义工团”,在县城建成“雨花斋社区矫正公益活动基地”等等,为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活动,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平台支撑;二是整合志愿者组织。县司法局与县委宣传部和文明办会商,先后与县雨花斋、县蓝天救援队、县美发师微笑公益协会、县爱心妈妈帮帮团等公益组织开展对接,充分整合全县优秀志愿者协会公益活动项目,实现了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无缝衔接。三是配齐配强社会工作者队伍。政和县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配备按照有关文件要求配备到位,现有社会工作者16人,其中各乡镇配备1名,社区矫正中心配备6名,主要协助开展日常教育和帮扶,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活动,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等。</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8px;">二、当前社区矫正公益活动存在的问题</span></strong></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政和县在社区矫正公益活动方面进行了有效探索与实践,为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对象参与公益活动提供了有效的平台,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进一步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但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社区矫正公益活动项目覆盖面还足,公益活动基地更多的集中在社会力量资源丰富、经济相对较发达地方,而乡镇层面较少合规的公益活动基地,基层司法所普遍存在“去哪儿开展公益活动”、“组织什么公益”这类问题犯愁,大部分司法所组织社区矫正对象清扫司法所内卫生,未真正实现修复社会关系,促进融入社会的公益作用。二是公益活动缺乏规范化管理,对于已建成的项目由于缺乏人员、资金和运行机制,公益活动的开展未实现常态化;对于相对常态化开展的,由于政和县地处山区、存在路途远、弯、陡等诸多交通不便、有安全隐患等原因不宜将非城区乡镇社区矫正对象组织到城关参加公益活动,导致大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的是未经向报备的项目,违法了社区矫正相关规定。三是缺乏对社区矫正公益活动表现的评价标准,无法体现出社区矫正对象参与公益活动的态度和思想情况,难免使公益活动流于形式,流于表面,严重影响了公益活动教育人改造人的实际效果。四是社区矫正公益活动数据传输渠道不通畅,当前政和县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活动主要安装“志愿汇app”,公益活动后“志愿汇”的数据无法自动传输到社区矫正一体化平台,导致社区矫正机构和受委托的司法所无法实时掌握具体活动情况,并在数据录入、记录存档等方面与规范化要求存在较大差距。</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8px;">三、对社区矫正公益活动的几点思考</span></strong></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8px;">(一) 充分发动社会力量参与。</span></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8px;">一可与公益社会组织对接,发挥公益社会组织的专业优势,可以通过公开择优购买服务委托公益社会组织落实社区矫正公益活动项目,确保公益活动规范化管理。即总结推广雨花斋公益活动基地项目,让社区矫正对象可以选择更适合自己的公益活动项目。二可与村居委会组织对接,发挥司法所和村区的各自优势,探索社区矫正对象在村居参与公益活动的试点,由村居提供固定公益活动项目,司法所定期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与,村居委会负责监督,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应证明及评价。三可与团县委、卫健委、民政局等机关社团的对接,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发挥部门的职能,挖掘出更多更好的服务社会公益活动项目。</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8px;">(二)加强公益活动项目建设。</span></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8px;">面对乡镇社区矫正对象无法就近参加公益活动的问题,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在乡镇推进公益活动项目建设,按照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通过调研和论证,探寻出具有社会性、公共性、非营利性的公益活动项目,实现社区矫正对象在“家门口”就能够参与公益活动。此项措施既降低了社区矫正对象长途奔波参加公益活动产生的风险,也是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法》“避免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响”的规定。</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8px;">(三)建立公益活动评价标准。</span></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8px;">要建立一套可操作性强、有推广应用价值的社区矫正对象参与公益活动的评价机制更好体现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活动修复社会关系情况。同时要强化结果运用,作为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分类管理的参考依据。</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四)推进公益活动数据导入。打通社区矫正一体化平台与“志愿汇app”的数据接口,将社区矫正对象参与志愿者活动的数据读取到省社区矫正一体化平台中,实现社区矫正公益活动更“智慧”。</span></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