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本网福建漳州讯(芗城区司法局)<br />
<strong> 一、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strong><br />
社区矫正对象黄某某,男,汉族,2001年9月生,2021年2月4日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2月20日起至2021年10月19日止。<br />
2021年3月,社区矫正对象黄某某向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因其在漳州市某区一中专学校就学,申请至福建省漳州市某区接受社区矫正,并出具学校开学通知和成绩报告单。2021年3月22日,因学校已对社区矫正对象黄某某作出退学处理,社区矫正决定机关重新确认执行地并将相关文书送达我局。<br />
<strong> 二、社矫局多措并举,保障社矫对象平等就学</strong><br />
(一)及时接收,确保不发生脱漏管<br />
我局于接收法律文书当日联系社区矫正对象黄某某,为其办理报到接收手续。<br />
(二)主动了解,适时进行心理疏导<br />
通过与社区矫正对象本人和父母沟通,我局了解到黄某某将于今年毕业,若此时被学校退学,对他今后的学业和工作都将产生无法弥补的遗憾。社矫对象黄某某也因此遭受一定的心理压力,我局安排社区工作人员和有心理咨询专业基础的社会工作者对其进行心理疏导。<br />
(三)主动联系,讲解学校负有的协助教育义务<br />
为保障黄某某的学业,我局积极联系学校,得知学校此前因不了解社区矫正工作,不明确学校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才造成如今退学的局面。通过对学校领导和社区矫正对象黄某某的班主任详细讲解社区矫正有关工作,使其明确社区矫正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成功说服学校撤回对黄某某的退学处理,保障其正常就学需要,履行矫正小组的职责。<br />
(四)办理外出就学手续,商请协助监管<br />
我局依照法律法规为社区矫正对象黄某某办理外出就学手续,协商外出目的地社区矫正管理局协助监管,社区矫正对象黄某某已于清明后返校学习。<br />
<strong> 三、案例注解</strong><br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条“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的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虽然是罪犯,但社区矫正是给予其改正错误的机会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要注意尊重和保障人权,矫正的措施和方法应当避免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响。虽然社区矫正对象黄某某不是未成年人,但在接受高等教育和其他教育方面,也要保障其平等的入学权利,不能因其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而受到不平等的对待。 </span></span></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