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本网福建三明讯(尤溪县司法局梅仙司法所 谢辉)<br />
还有两个月本应顺利解矫,却因屡次教育,仍不改正,最终自食苦果。<br />
<strong>案情简介:</strong><br />
2019年7月8日,张某因非法采矿罪被尤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7月26日至2021年7月25日止,期间在尤溪县司法局梅仙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br />
在缓刑考验期内,社区矫正对象张某因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多次出现定位手机人机分离、多次未参加集中教育、多次未按要求通过“在矫通”或电话向一体化平台确认位置信息等,分别于2020年6月18日被尤溪县司法局决定警告一次,于2021年4月12日被尤溪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决定警告一次。梅仙司法所多次对其进行个别教育、训诫,张某在受到两次警告后仍不思悔改,又多次未按要求通过“在矫通”或电话向一体化平台确认位置信息。2021年5月21日,尤溪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向尤溪县人民法院提请撤销对张某缓刑的建议,5月28日,尤溪县公安局对张某执行逮捕,6月16日,尤溪县人民法院做出刑事裁定书,对社区矫正对象张某依法作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裁定。<br />
<strong>法条链接:</strong><br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br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br />
<strong>结束语:</strong><br />
缓刑不代表刑罚的结束,而是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处于缓刑考验期的人员,一定要好好珍惜,认真遵守各项监督管理规定,一旦违规,则意味着失去在社区矫正这一宽大处理的机会,面临的将是法律严厉的惩罚。</span></span></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