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本网浙江衢州讯(江山市司法局)<br />
陈某,男,汉族,1969年5月21日出生,广东人,居住地在浙江省江山市,2020年3月20日因交通肇事罪被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2020年3月31日至2021年9月29日,社区矫正执行地为江山市。<br />
2021年2月24日其因未经请假离开江山市区域被给予训诫一次和佩戴电子腕带一个月的处罚。针对此次处罚,江山市司法局专门对其进行了个别谈话教育。<br />
2021年4月开始,江山市司法局与公安局对接,集中开展了矫正对象购买车票、在外地住宿登记情况的专项排查活动,发现陈某2020年5月至2021年1月期间,未经请假离开江山市前往衢州、金华等地多达18次,且每次都将定位手机留在江山,通过人机分离逃避信息化监管,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法律和规定。<br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6月21日向江山市公安局提出了治安管理处罚建议,江山市公安局于2021年6月23日对陈某作出了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决定当日开始执行行政拘留。<br />
2021年7月1日陈某行政拘留期满后,我局根据《浙江省社区矫正信息化监管规定(试行)》第八条之规定,决定对其进行为期三个月的电子腕带佩戴。经过此事,陈某表示对自己当初的行为懊悔不已,因自身原因需要经常出门,但这又违背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和感觉请假审批难程序繁琐的心理,于是就千方百计的钻空子,视法律法规为儿戏,屡屡触犯而不知悔改,最终导致了被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后果,如下次再出现这种情况,将被提请撤缓收监。今后将珍惜被实施社区矫正的这个机会,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span></span></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