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本网安徽宣城讯(郎溪县司法局 张陆军)<br />
<strong> 社区矫正明确定义:</strong></span></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为了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有些把社区矫正机构视为是行政机构,这就要明确社区矫正的性质究竟是什么,如果是刑事执法的一种形式,明确了社区矫正的定义,通过它的定义确认社区矫正的性质、社区矫正机构的性质以及社区矫正专门人员的身份。社区矫正的基本属性还是属于刑事执行,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一样,本质上属于刑法的执行活动,这一非监禁刑罚的执行方式,是社区矫正的显著特征,与监狱狱政管理的性质相似,与司法行政有不同的性质,社区矫正法应满足刑事执行的性质要求,无论从法律层面、行政部门还是管理对象看,社区矫正的首要性质仍然是刑法的执行。<br />
社区矫正法是一部刑事执行法,也是与监狱法处于同一层面的法律,理论上将矫正刑分为监所矫正和社区矫正,对应我国立法,就是监狱法和社区矫正法,所以社区矫正作为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应明确社区矫正法作为刑法、刑事诉讼法执行法的法律地位,体现社区矫正刑法的执行与司法行政管理是不同性质的。应确认和调整刑、行主体和受刑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span></span><br />
<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strong>个人观点:</strong><br />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东明也建议,明确规定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性质。王东明表示,“追根溯源,社区矫正这个词属于舶来品,翻译外国文献形成的概念,它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也可以说是刑罚轻刑化、人道化、司法文明化的重要标志。目前社区矫正执法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其中突出的就是部分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执法意识不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刑罚执行属性认识不够,导致执法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淡化,执法行为不规范。同时社会上对此也有很多模糊认识,从本质上必须明确社区矫正是一种刑事执行活动。目前最容易混淆人们对社区矫正的基本规则,把社区矫正等同于安置、帮教一类的社会工作,从而削弱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span></span></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