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本网四川巴中讯(平昌县检察院 郭颖)<br />
保外就医是指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身体患有疾病,经有关部门批准取保在监外医治的罪犯。保外就医制度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刑事法律制度,其目的是使罪犯的疾病得到及时治疗,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立法宗旨,体现了我国刑罚执行过程中人道主义原则,更是保障人权的具体表现。实践中,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使得保外就医罪犯在提交病情复查时花样百出。本文笔者就某县2012年以来的20名保外就医罪犯在社区矫正期间的病情复查情况作一探析。<br />
<strong> 一、基本情况</strong><br />
2012年以来,某县共有保外就医罪犯20人。其中,按罪名分,职务犯罪4人、侵财犯罪4人,侵犯人身权利犯罪6人,其它犯罪6人;按犯罪时年龄分,70岁以上1人、60-69岁1人、50-59岁4人、40-49岁7人、30-39岁3人、20-29岁4人;按疾病种类分,传染病5人、慢性病10人、恶性肿瘤1人、其它4人。<br />
<strong> 二、存在的问题</strong><br />
20名保外就医罪犯在社区矫正期间的个人病情复查情况如下:提交诊断证明的有4人、提交体检报告的有6人、提交检验单的有2人、提交住院病历的有4人、提交体检报告和检验单的有1人、提交诊断证明和体检报告的有2人、未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的有1人。通过对以上20名保外就医罪犯提交病情复查的情况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br />
1、医疗机构功能、设施条件和技术建设水平参差不齐。<br />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九条规定“对保外就医罪犯的病情诊断应当委托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进行”,而《四川省暂予监外执行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保外就医罪犯应当每三个月到当地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进行病情复查”。由于医院功能、任务、设施条件、技术建设、医疗服务质量和科学管理的综合水平不同,导致部分疑难病症在一些医院难以得到诊断,或者诊断走过场,从而使病情复查流于形式。<br />
2、医疗机构病情复查不规范。<br />
一是提交病情复查证明不规范。《试行办法》要求保外就医罪犯应当每三个月到当地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进行病情复查。但并未说明病情复查是否按照病情诊断的标准进行,从而使病情复查样式五花八门:有提交住院病历、诊断证明、检验单、体检报告等。如保外就医罪犯L某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病情复查提交了某市第三人民医院体检报告、某镇卫生院的检验单、某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查报告单。又如保外就医罪犯Z某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病情提交了某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的诊断证明书、某县中医院体检报告、某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证明。<br />
二是病情复查过程存在漏洞。由于《试行办法》只要求每三个月到公立医院进行病情复查,并未要求社区矫正机构组织参与,或者告知医疗机构病情复查的目的和弄虚作假产生的严重后果。因此,在病情复查过程中,由于部分医生或者检验人员不负责任,就有可能出现如调换检查材料、检验标本、找人冒名顶替等现象,甚至与医疗机构人员串通出具虚假鉴定意见,从而导致病情复查结果不准确。如保外就医罪犯W某某因犯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0年1月25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因患周围神经病变、高血压病3级(高危)等严重疾病被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W某某多次提交某市第三人民医院、某区医院和某县人民医院的病情复查材料,且病情复查的检查结果为其患周围神经病变、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等严重疾病,符合保外就医疾病范畴。2014年8月7日和2014年11月6日,执行地人民检察院先后将W某某送某县人民医院和某市中心医院检查,后经市人民检察院技术性证据审查确认:W某某所患疾病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建议收监执行,后W某某被依法收监执行。<br />
3、保外就医对象或保证人无力支付复查费用。<br />
《办法》规定保外就医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病情复查费用由本人或者保证人承担,如果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的收监。但在实践中,保外就医罪犯每次体检费用一般在1000至2000元之间不等,且法律规定每三个月提交一次病情复查情况,保外就医罪犯的病情复查费用每年就需要5000元以上,如此高昂的费用,家庭经济好的还能承受,经济条件一般的保外就难以承受。如保外就医罪犯H某某2013年11月24日因犯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患脑萎缩等严重疾病被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H某某因无力支付病情复查费用一直未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按照法律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议将H某某收监执行,但H某某已经74岁高龄、又患严重病症,且H某某系因患脑萎缩等严重疾病被看守所拒收法院才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如果社区矫正机构要求收监,不知道看守所或者监狱是对其收监呢,还是拒绝收监。<br />
4、不可逆转疾病病情复查频次过高。<br />
《办法》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诊断确认罪犯所患疾病属于不可逆转性且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不进行病情复查和病情诊断。《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也要求对于经治疗病情未见好转、保证人积极履行义务的,可以延长病情复查期限。对不可逆转性且生活不能自理的和经治疗病情未见好转实践中如何把握?因为保外就医罪犯都患有慢性病或恶性肿瘤,一年半载是不能治愈,绝大多数都是终身服药。保外就医罪犯平时治疗慢性病或恶性肿瘤的治疗费用就高,如果再每三月病情复查一次,一年算下来,估计治疗费用和病情复查费用需达几万元,如此高昂的费用,一般家庭难以承担。如保外就医罪犯J某某因盗窃、抢夺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2019年4月24日J某某因患鼻咽癌伴邻近组织转移等严重疾病被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J某某随80余岁的母亲居住,多次在省政府指定医院进行病情复查都确诊为患鼻咽癌伴邻近组织转移等严重疾病,由于J某某平时治疗费用和病情复查费用均系其保证人哥哥支付,其哥哥也不堪重负,已向亲戚朋友借债为其弟J某某治病。<br />
<strong> 三、对策及建议</strong><br />
1、压实医疗机构责任。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与当地医疗机构加强沟通协调,要求各医疗机构成立专门病情复查小组,由业务院长任组长,各业务科室负责人为副组长,病情检查人员为成员。同时,每次病情复查结果要求业务院长、病情检查科室负责和检查人员签字,有效防止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在对保外就医对象病情复查中敷衍了事、不负责任和弄虚作假等情况发生。<br />
2、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主动作为。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按时与保外就医罪犯联系,及时通知其进行病情复查,协调解决无力支付病情复查费用等问题。同时,社区矫正机构也可以专门制作《保外就医罪犯病情复查表》,载明该保外就医罪犯的检查内容和要求等。<br />
3、延长不可逆转疾病病情复查时间。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与保外就医罪犯治疗医院加强沟通联系,对其治疗、病情等情况进行核实,及时掌握其身体状况及疾病治疗、复查结果等情况。如果保外就医罪犯所患疾病属不可逆转性和经治疗病情未见好转的,且经省政府指定医院诊断确认的,应当按照规定主动向上级社区矫正机构申请延长病情复查时间。同时,也可以由医疗机构提出复查间隔期。<br />
4、建议细化完善病情复查的相关规范。《试行办法》要求保外就医罪犯应当每三个月到当地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进行病情复查。但并未规定医院病情复查的相关要求、是否要求社区矫正机构参与等,建议细化相关规定。</span></span></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