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本网福建漳州讯(芗城区司法局)<br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二条“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特长,组织其参加公益活动,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br />
<strong> 一、社矫对象基本情况</strong><br />
社区矫正对象戚某,男,1969年1月生,某投资有限公司股东。2021年7月30日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社区矫正期限自2021年8月14日起至2024年8月13日止,现执行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br />
<strong> 二、社矫对象爱心萌发,主动报告,寻求支持</strong><br />
受委托的司法所在一次对社矫对象戚某的实地查访中了解到,戚某在接受社区矫正监督管理且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之后对自己过往犯罪行为深感后悔,正在主动寻找渠道,参与到公益活动中,以此修复社会关系。恰逢一年一度大学新生入学报到季,戚某希望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能够帮助他找到合适的捐资助学对象,让更多的优秀大学生免受家庭收入的影响,如愿步入大学生活。<br />
<strong> 三、司法所积极协调,社矫对象圆梦公益</strong><br />
戚某的想法得到了受委托的司法所大力支持,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立即协调街道民政办,共同筛选出4名符合条件的贫困大学生。2021年9月2日,戚某为4名贫困大学生捐赠助学金共计1.6万元人民币,为本辖区贫困大学生家庭减轻了经济压力。<br />
“感谢司法所为我搭建平台,让我以这种方式来回报社会。”捐赠仪式完毕后,戚某由衷感激工作人员对此付出的努力,使之重新感受到自身的社会价值。 </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alt="" src="/upload/2021-09-06/2aeb8160f205ad47/777b9c0e30c81e4c.png" style="max-width:100%;border:0" /></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戚某捐资助学现场</span></span></strong></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strong> 四、长远规划,鼓励社矫对象自发参与</strong><br />
公益活动需从长远着手,芗城区社区矫正管理局近年来积极开发公益活动项目,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以期社区矫正对象能通过参与公益活动修复社会关系,让社区矫正对象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接受,培养社会责任感,最终达到使社区矫正对象更好回归,融入社会的目的。接下来,芗城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将立足本地资源,加强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联系与合作,通过建立公益服务基地的形式,鼓励并支持社区矫正对象自发参加公益活动,发挥社区矫正工作教育人改造人的作用,以此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span></span></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