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作者:张凯</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原载《长白学刊》2021年第6期)</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未成年人犯罪被列为社会公害之一。如何控制未成年人犯罪以及矫正未成年人一直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重要课题。为遏制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的严重犯罪,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下调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同时,统筹考虑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的相关问题,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进一步压实教育为主的原则。对犯罪的未成年人,我们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社区矫正是包容性社会控制的重要表现,是刑罚执行人道化、轻缓化、理性化的实践方式,兼具惩罚性与恢复性的二元功能,契合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要求,应当承载矫正未成年人的重任。</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自社区矫正试点之初,未成年人被确定为重点适用对象。2010—2019 年全国累计接收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7.8万人。司法行政机关积极探索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工作机制、矫正制度及措施,取得 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课题组对全国12个省、直辖市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匿名抽样调查,高达 90.3%的人认为社区服刑有利于重新融入社会,其中,东部地区为 92.2%,中部地区为89.6%,西部地区为86.5%。201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强调对未成年人区别对待,重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明确政府、社会组织、社区矫正 机构以及家庭的相关责任,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发展指明了方向。但是,如何落实未成年人的特别规定,提高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发挥社区矫正改造未成年人的独特优势,是新时代司法行政机关需要回答的重要问题。基于此,笔者于2020年6月对天津市、浙江省、辽宁省、河北省、吉林省36个司法所进行了调查,在分析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执行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解决对策,以期促进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一、现状考察: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困境</span></span></strong></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一)适用比例不高</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宽缓对待未成年人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与成人司法系统不同,少年司法系统的主要目标是矫正。少年司法系统较少强调监禁,更多地应用分流方案。在美国,少年法庭裁决的犯罪未成年人中,有大约60%是缓刑,有大约25%是居所安置,还有赔偿、社区服务或移交给其他机构等其他处置措施。29 而从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处刑情况来看,非监禁刑适用比例不高。2013—2018 年全国法院审理刑事案件被告人中生效判决人数逐步增长,非监禁刑所占比例在29%—34%之间,但呈下降的表现。总体上讲,未成年人非监禁刑适用与全国法院审理刑事案件被告人非监禁刑适用的差异并不显。</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未成年人适用非监禁刑的比例与全部生效判决的非监禁刑比例基本持平,可以说,未成年人非监禁化的司法保护原则在刑事裁量阶段并未得到有力贯彻。以缓刑、假释为代表的社区矫正制度是非监 禁刑罚执行的重要方式。非监禁刑适用的多寡直 接影响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数量。自2003 年 试点以来,未成年人成为社区矫正重点适用对象。但是,近年来未成年人在社区矫正对象总数中所占比例一直很小,我国社区矫正对象数量呈增长趋势,其中未成年人的数量也不断增加,2015 年两者 都略有下降。但是,未成年人数量占社区矫正对象总数的比例小,且持续下降。根据 2019 年年底的统 计,18 岁以下的未成年区矫正对象 7037人,占社区矫正对象总数的1.04%。再以地方为例,截至 2020 年 8 月,浙江省瑞安市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在矫社区矫正对象 920人,其中未成年人仅6人;天津市和平区、吉林省通化市等地近两年未接收未成年人。从上述数据可知,未成年人在社区矫正对象群体中所占比例小。换言之,未成年人适用社区矫正的比例不高。</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二)区分程度不够</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未成年人是社区矫正对象中的特殊群体,其生理、心理、行为等方面与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差异显著。美国学者克利尔(Todd R.Clear)和达默(Happy R.Dammer)认为,在社区监督体系下,未成年人和成年人有很多不同之处,这就决定了在社区矫正中应该对未成年人采取一套分开的矫正体系。在社 区矫正监督下,未成人和成年人的重要区别是:未成年人年少且容易改变;未成年人有很高的犯罪中止率;家庭在未成年人的生活中扮演重要角色;成年人容易受到同辈的影响;未成年人缺乏责任心。鉴于两者区别,对未成年人,我们应当实施与成年人有所差别的矫正项目及措施,不能简单地移植或套用,更不能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混同”。</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区别对待是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生动体现。我国社区矫正法第52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别进行,并根据他们的年龄、心理特点等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根据笔者对36个司法所的调查,在“针对未成年人,是否与成年人分开矫正?”的回答中,全部选择分开。这说明司法所能够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开矫正的规定。在实施有针对性矫正措施的方面,浙江省瑞安市司法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华夏之家”社会组织,为未成年人提供专门辅导;天津市和平区司法局借助心理咨询机构的力量,定期为未成年人进行心理辅导;有些司法所发挥心理咨询师的优势,对未成年人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与矫治工作;但有6个司法所仅是对照成年人的矫正项目进行减免。综上,目前司法所能够落实分开矫正的规定,但区分程度不够。</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三)矫正措施不精</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粗放化的矫正措施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是社区矫正的重要措施。在很多地方的社区矫正试点中,虽然对涉罪未成年人有一定的特殊照顾,但是几乎与成年人的矫正举措相 类似,多数为一种“盆景效应”,无论是监督教育、教育矫正还是帮助服务举措都没有形成一个体系,缺乏针对涉罪未成年人的个别化矫正措施。笔者对36个司法所执行未成年人矫正措施进行了调查,具体情况如下:一方面,监督管理强调控制。从36个司法所监督管理的执行情况可知,绝大部分司法所能够根据我国社区矫正法的要求落实监督管理。从监管措施的频次来看,强调报到、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实地走访等措施,其目的是加强管控,预防重新犯罪,但精细化、专业化的个案管理、风险评估却应用不足。</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另一方面,教育矫正重视法治、道德教育等通识型教育。从36个司法所开展教育矫正的情况可知,司法所积极开展不同内容的教育,将法治、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作为教育的重点,其应用频次高;而帮助未成年人融入社会,促进其自身发展的社会生活教育、文化教育和职业技能教育则应用偏低。更重要的是,教育矫正的内容主要比照成年人,并未体现未成年人的特殊性。综上,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监管措施以控制型为主,教育措施以通识型为主,仍处于粗放化层次。</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二、原因分析: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制约因素</span></span></strong></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一)非监禁化保护原则贯彻不力</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非监禁化是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原则之一。监禁刑像一把双刃剑,在最大限度地体现犯罪行为报 应性惩罚的同时,也存在巨大的负面作用。监禁刑改造效果有限,易造成“交叉感染”,不利于矫正对象再社会化;同时,监禁刑的成本过高,直接耗费社会资源过多。此两点是监禁刑弊端的直接体现。对未成年人实施监禁矫正弊大于利,特别是随之而来的“标签效应”,严重影响他们将来的成长与生活。避免监禁,实施非监禁化已成为各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重要理念与原则。</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非监禁化的司法保护原则贯彻不力导致社区矫正适用率低。一方面,虽然轻缓化、人道化的现代刑罚理念日渐深入,但强调惩罚的重刑主义仍有着深厚的公众基础,以剥夺自由为核心的监禁刑仍是惩罚犯罪人的首选措施。部分司法工作人员仍沿袭重刑主义,崇尚报应,偏爱监禁。人们已经习惯了把不安全、不稳定的犯人装进“保险箱”—监狱里。1983 年以来,实行的四次以“从重从快”为特点的“严打”,虽然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发挥了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但却形成了“重打击、轻预防” “重惩罚、轻矫正”的观念,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司法工作人员的裁量与公众的刑罚取向。</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的刑罚措施并未体现出特殊优势,难以落实非监禁化的司法保护原则。我国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刑罚措施差异微小,对未成年人适用非监禁刑的空间有限。在缓刑的适用条件上,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并无区别。并且目前缓刑的适用条件过于严苛,例如,“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的规定难以把握,过分强调监护、帮教的条件。在假释的适用上,未成年人“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从宽”的标准缺少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难以操作。即“依法”中的“法”没有明确指向,“适度”中的“度”没有明确标准;另外,在假释的程序上,未成年人并未得到特殊照顾。除不适用公示制度和一般不公开审理之外,未成年人假释程序与成年人没有实质性差异。进言之,与成年人相同,且严格的适用条件,导致缓刑、假释等非监禁刑罚执行措施适用偏低。</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综上,非监禁化的司法保护原则贯彻不力,造成未成年人非监禁化程度不高,限缩了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数量,限制了社区矫正的适用及功能的发挥。</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二)缺乏专门化的矫正项目</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缺乏专门的矫正项目直接导致社区矫正中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区分程度不够。根据上述调查,目前司法所能够落实分开矫正规定,但在实施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矫正项目方面仍有欠缺。部分司法局通 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专业的社会工作组织或专门的心理咨询机构引入社区矫正工作,并积极开展家访、心理辅导等活动,具有积极意义。但是,部分司法所仍直接套用成年人矫正项目,将其减免后移植到未成年人群体,其效果势必堪忧。</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我国社区矫正法第35条至42条统一规定了教育帮扶、公益活动、心理辅导等矫正项目,但并未从年龄上加以区分;第 52 条原则性规定,根据未成年人的群体特征,开展适合其个性发展的矫正措施,但并未具体明确适合未成年人的矫正项目。在实践中,未成年人接受监管及教育的程序、标准、内容等与成年人并无区别,具有针对性的矫正项目严重不足。有研究人员发现,从调查情况来看,除了有的未成年犯参加了职业技能培训外,多数未成年犯都处于无所事事的状态。有的被介绍到社区工作,但是由于工资低、工作枯燥,坚持很短时间就放弃了。有的在社区服刑期间,经常与一群游手好闲的不良青年为伍,在他们中间寻求认同感,乐于同他们一起上网、酗酒、娱乐,结果导致了重新犯罪。缺乏具有针对性的矫正项目,既不利于调动未成年人的参与性,也无法贯彻区分对待的原则。</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三)缺乏专业化的工作队伍</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缺乏专门的管理机构、专业的工作队伍是矫正措施粗放化的重要原因。未成年人是刑事司法系统中的特殊群体,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应当给予特别照顾。目前公安机关已探索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专门预审机构,检察机关基本建立了专门的未成年人案件部门,大多数法院成立了少年法庭,监狱也区分为成年男犯监狱、女子监狱和未成年犯管教所,而作为刑事执行社会化的社区矫正,则是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同一的管制体制与机构,并未设置专门的部门。更严重的是,工作力量不足严重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的司法所超半数为1人所,繁重的职能与简化的人员编制不成正比,社区矫正执行成为一项兼职职能。人员少、职能杂、任务重是目前司法所面临的普遍困境。据笔者调查,辽宁省辽阳市文圣矫正大队庆阳中队、新城中队均有 1 名工作人员,而社区矫正对象分别为20 人、21 人。工作人员不足直接制约矫正措施的专业化水平,突出表现为监督管理以控制为主,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监督措施,没有精力开展专业化、精细化的个案管理、风险评估等工作。</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同时,现有工作队伍的专业能力也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工作要求不相匹配。根据 1985 年通过 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的相关要求,处理少年案件的人员都应当具备并保持必要的专业能力,应当具有最低限度的心理学、犯罪学、社会学以及行为科学的知识。我国社区矫正法第 52 条明确规定,“社区矫正机构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确定矫正小组,应当吸收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 的人员参加。”然而,现实中此项规定难以落实。据笔者调查,在“您所在司法所是否有熟悉未成年人成长特点的工作人员参与矫正工作?”的回答中,20 个司法所选择“没有”,16 个司法所选择“有”。可见,超过半数司法所难以组织专业化的工作队伍。缺少专业化的工作人员直接影响教育矫正工作质量,突出表现为重视法治、道德、心理健康教育等适合社区矫正对象的通识型教育,忽视促进未成年人自身发展,忽视帮助未成年人融入社会的类型化、特殊化的教育项目。</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进言之,缺乏专门的管理机构、专业的工作人员严重影响监督管理、教育矫正措施的科学化水平,直接制约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效果。</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三、推进路径: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践对策</span></span></strong></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一)减少未成年人监禁适用及监禁期限</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司法工作人员转变观念是减少未成年人监禁适用及监禁期限的前提。司法工作人员需要摆脱重 刑主义的束缚,摈弃“严打”沿袭而来的“从重”思维,正视监禁刑的有限功能及严重弊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促进刑罚裁量理性化。</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减少监禁,增加非监禁是贯彻非监禁化司法保护原则的直接体现。一方面,在刑罚裁量阶段,对未成年人应当保持宽缓,坚持监禁不得已原则。在印度,有关青少年的法律在性质上是康复和改造,因此对未成年人的最高刑罚是3年。对照我国,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0)》统计:2020 年,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作出生效判决 31743人,其中无期徒刑50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416人,三年以上十年(含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949人,三年有期徒刑1420人。可知,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数仅占生效判决总人数的18%。在美国,青少年缓刑是法院最主要、普遍的判决,每年大约有 2,500,000名青少年接受缓刑(Sickmund, Sladky, & Kang, 2018)。缓刑是监禁刑的重要替代措施。但是,我国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缓刑条件并无区别, 且过于严苛。立法机关可以考虑排除限制未成年人缓刑的消极因素,以提高缓刑的适用率。笔者认为,为落实非监禁化的司法保护原则,可以从宽未成年人的缓刑适用条件,适当提高适用缓刑的有期徒刑的上限标准,由3年调整到 5 年,即被判处拘役或者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适用缓刑。同时可知,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单处罚金或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比例低。“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我们应该鼓励适用罚金而不是徒刑。”罚金刑可以节约监禁司法资源, 实现刑罚经济性的目的。为贯彻宽缓的刑事政策,人民法院在坚守罪刑法定及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前提下,根据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对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险性小、悔罪态度好的未成年人,扩大罚金刑的适用。</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另一方面,在刑罚执行阶段,对未成年人假释标准上从宽,程序上照顾,以提高假释率。在行刑实践中,应当扭转“重减刑、轻假释”的偏差观念,扩大假释适用。未成年人假释的标准低于成年人假释的标准是国际社会的共识。目前我国刑事法律中对未成年人假释的适用标准比较模糊,操作程序缺少特别照顾。降低未成年人假释标准主要体现在缩短实际执行期限方面。笔者认为,服刑期限过半,未成年人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应当获得假释资格,以减少监 禁时间及其相应损害,提前回归社会。同时,取消我国刑法第 81 条第2款对未成年人限制,即未成年人假释不受禁止性规定的约束。在假释程序上,未成年人应当予以特殊照顾,不能将其与成年人案件 并合处理。长期以来,减刑假释案件的办理并没有严格的时间要求。“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仍然主要采取集中办案的方法,往往是几十个上百个罪犯一批,一年集中办几批减刑、假释案件,监狱报材料,法院盖图章,有的地方甚至是法官签字,电子图章也是监狱代盖。”基于此,为充分发挥假释制度的功能,一方面,要明确未成年人假释案件的办理时间;另一方面,对未成年人假释案件单独处理,符合条件的案件即由未管所提出申请,不与成年人案件混同处理,以体现未成年人的区别对待原则。</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二)探索适合未成年人的矫正项目</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针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区分程度不够,开发适合未成年人群体的矫正项目十分必要。国外未成年 社区矫正工作发展了丰富多彩的矫正项目,值得借鉴。例如,在美国,少年严格监督型缓刑、学校型缓刑等创新型缓刑措施,是针对轻微少年犯罪人和需监管儿童的社区型处置措施。根据少年犯罪人居住的情况,将少年犯罪人社区矫正计划分为居住式社区矫正计划和非居住式社区矫正计划。居住性社区矫正计划包括群体之家、居住式治疗中心、教养所、野外计划、寄养家庭,非居住式社区矫正计划包括 社区服务、日间治疗中心、多系统治疗、新自豪项目。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可以借鉴国外未成年人专门化的矫正项目,研发符合我国未成年人年龄、生理发育需要以及心理特点的矫正项目,提 高未成年人改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其远离犯罪。</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关于发展适合未成年人的矫正项目,国内实务部门及学者也有积极探索。如上海对未成年犯社区 矫正设置了假释辅导站、试学以及释前准假参加社会实践制度等。有学者也提倡设计未成年人的矫正项目体系,第一层级的矫正项目包括禁止令、社区服务令、教育令、家中监禁、电子监控、宵禁、毒品 治疗与检测、少年犯管教中心令以及震慑性的监禁项目等;第二层级的矫正项目有:家庭关系类矫正项目、社会交往类矫正项目、文化教育类矫正项目、生活能力类矫正项目、认知行为类矫正项目、情绪控制类矫正项目;第三层级的矫正项目是可选择的矫正项目,即未成年犯除必须参加的矫正项目外,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或兴趣选择参加的矫正。[18]这些主张都值得社区矫正机构借鉴与试验。总之,矫 正项目既要符合未成年人的群体特点,又要有利于消除其重新犯罪的风险。</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三)发展适合未成年人的工作队伍</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组建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的工作队伍是开展矫正工作的有力保障。社会治理走向社会化、专业化成 为势所必然。社区矫正是社会治理特殊社会群体的重要手段,其工作队伍也应走向社会化与专业化。自社区矫正试点以来,专群结合、专兼结合是地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的有益探索。例如,江西省宜宾市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由主力军和志愿者队伍组成,乡镇司法所、公安派出所、 社会事务办、妇联、团委等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主力军,负责管理未成年人;社区、村干部和乡镇退休 干部组成志愿者队伍,配合和补充主力军。</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工作主体专门化、专业化是域外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实践经验。美国、英国等国家都设置了专门 化的未成年人管理机构或工作主体。例如,美国的少年法官、少年缓刑官,英国的地方假释委员会和未 成年人司法委员会等。同时,这些国家要求上述工作主体具有专业化的资质与技能。例如,在美国,少 年缓刑官被招募后要接受相关的培训,以帮助他们熟悉服务少年司法工作和掌握必要的知识与技能。美国全国少年司法中心发展了一个 200 小时的培训课程建议,内容包括:(1)缓刑官的安全;(2)监督 技能;(3)法庭表达;(4)少年司法制度概览;(5)职业发展;(6)特别问题与适当反应;(7)书写建议;(8) 认识文化多样性;(9)评估技能;(10)缓刑职业;(11)青少年期与少年犯罪;(12)人际沟通技能;(13)处 置前报告建议;(14)管理资源和时间。</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关于未成年人的管理主体,有学者建议社区矫正机构应当设置专门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条件不成熟的,也可以成立专门小组或者指定专人,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分别管理、分别教育。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人 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中,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由于人员、编制、经费等方面的限制,笔者建议采取稳妥、折中的方式,不宜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从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来看,实施专人负责,强化相关业务培训更切实可行。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指出,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心理干预、法律援助、社会调查、社会观护、教育矫治、社区矫正等工作。据此,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利用专业化的社会组织,聘请社会工作者,协助开展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以克服工作队伍专业化程度不高的困难。</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四)精细适合未成年人的矫正措施</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矫正措施精细化是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方向。针对上述矫正措施粗放化的现状,建议从以下方面着手:</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一方面,监督管理由控制型向矫正型转变。基于预防重新犯罪的考量,司法所重视报到、请假等控制型监督措施。这仅能够在形式上将未成年人“约束”在特定区域,及时掌握他们的行踪,发现其是否 脱逃漏管。监管是手段,矫正是目的。社区矫正工作不是简单地将矫正对象控制在社区之内,不是单纯地防止重新犯罪,而是消除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风险,加速其回归社会。因此,监督管理措施应从控制 型向矫正型推进,即积极应用有利于实现未成年人再社会化的专业化、科学化的措施,例如个案管理、风险评估等。个案管理是根据未成年人的特殊情况实施有针对性矫正方案的方法。矫正方案既要解决未成年人的基本需求(教育、医疗、营养、社会),也要关注每位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如犯罪类型、性别、创伤和受害史、文化、身体残疾、智力障碍、精神障碍和成瘾行为,包括物质滥用和赌博。风险评估 是设计矫正方案的基础。具体来说,可联合心理学家、法官、律师、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士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风险性和保护性因素进行评估,根据未成年人自身的特点制定个性化的个案评估报告。自试点以来,北京等地区司法行政机关积极探索定量化的风险评估机制,但是关于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风险评估在国内尚处空白。社区矫正机构需要尝试研发适合未成年人的风险评估量表。量表应当考虑未成年人的特殊性以及风险要素,基于未成年人的风险评估报告,工作人员设计符合未成年人基本需要及具体情况的矫正措施。同时,个案管理不是一劳永逸的活动,需要定期进行效果评估,以检验矫正措施的有效性,并结合未成年人的新变化,及时调整矫正方案,保障矫正措施与未成年人的特殊问题相契合。进言之,矫正措施的个别化与动态化是个案管理的核心要义。<br />
另一方面,教育矫正由通识型向类别型转变。社区矫正的目的是实现未成年人再社会化,促进其融入社会群体。基于此,与再社会化密切相关的文化教育、社会生活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应当得到重 视。更重要的是,教育矫正的内容不能是比照成年人的教育项目后,简单地降低学习难度,而应当是符合未成年人的群体特征,以利于激发其兴趣。换言之,教育矫正需要从通识型向类别型发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侵财犯罪和暴力犯罪。据《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0)》统计,2020 年 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居前七位的分别是盗窃14405 人、聚众斗殴7406人、寻衅滋事5728人、强奸5160人、抢劫4968人、故意伤害4167人、诈骗4042人,七类犯罪嫌疑人数量占全部犯罪人数 的 84.03%,与2019年基本持平。另外,2013—2018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类型前两位的始终是盗窃罪、抢劫罪。盗窃罪、抢劫罪是典型的侵财型犯罪。法律意识淡薄,错误的价值观、金钱观以及不良的需求结构是导致侵财型犯罪的主要原因。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奸、抢劫等行为具有暴力性质。文化程度低、认知水平低、情绪不稳定、行为冲动、叛逆性与纠结性强是未成年人实施暴力行为的主要原因。</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教育工作者需要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及犯罪类型、成因,设计相应的教育项目。根据不同阶段的需要,笔者设计未成年人教育矫正项目,供实务部门参考,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民族的未来。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矫正未成年犯是法治国家之重责。非监 禁化的司法保护原则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领域未得到充分贯彻,导致未成年人适用社区矫正比例低,加之缺乏专门矫正项目,缺少专业工作队伍,造成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特殊性、差异性难以体现,矫正措施的科学化水平不高。对此,国家应当冲破重刑迷雾,将人道化、轻缓化之“阳光”充分照进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并在法律制度设计及司法审判过程中践行宽缓的理念,放宽未成年人缓刑、 假释的适用条件,消弭限制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障碍,最大限度地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成长,真正落 实未成年人应有的“优待”;同时,社区矫正机构需要充分整合社会资源,加强专门工作人员所需的业务培训,逐步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工作队伍;积极探索、实践符合未成年人个性特征、家庭环境的矫正项目,推进风险评估、个案管理等精细化的监管措施,开展类别化的教育矫正项目。唯此,社区矫正在改造未成年人方面的优势才能得以发挥,特殊保护的未成年人司法政策才能“落地生根”。</span></span></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