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作者:侯子璇<br />
<strong>摘要:</strong>在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战略,改进乡村治理的背景下,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人员等特殊人群的服务管理成为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夯实法治乡村、平安乡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立足于推进社区矫正制度与基层治理的深入融合,利用实证研究方法,以四川省M市X镇为研究样本,具体分析乡镇社区矫正制度具体运作过程中出现的困境、分析其成因,并为破解乡镇社区矫正难题提供可行的思路,以期促进社会矫正一体化落实。</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strong>关键词:</strong>乡村治理;社区矫正制度;问题与对策;实地调研</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strong>一、研究背景与意义</strong></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作为一项社会修复和国家干预的系统工程,这一战略要求乡村全方位的显著提升,它离不开政府、社会和农民协同下的综合型、多维度治理,因而实现乡村的有效治理,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夯实乡村振兴的基础与重要内容。201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中提到,改进乡村治理需要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加强平安乡村建设,而其中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人员等特殊人群的服务管理便是重要的一项,社区矫正制度的适用能够纠正监禁刑的滥用,抑制其过度的惩罚性,满足了罪犯再社会化和实现自我发展的需求,同时也能激发社区社会关系损害修复赋能,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与社会责任感,社区矫正制度对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深化司法改革有着重要影响。<br />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不断推进,取得了良好的改造效果,但与城市社区矫正相比,农村社区矫正工作仍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农村经济欠发达、人员分散、司法资源缺乏等因素,矫正教育和监督工作往往难以有效进行,使得其社区矫正理想设计与实际效果之间尚存在一定差距。因此,在乡村基层开展社区矫正对我国司法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为全面提升乡村治理,完善乡村司法体系建设,在新时代应进一步思考落实农村地区社区矫正工作,这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突破点,对农村地区犯罪预防、控制以及和谐社会的建设也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立足于推进社区矫正制度与基层治理的深入融合,利用实证研究方法,以M市X镇为研究样本,具体分析乡镇社区矫正制度具体运作过程中出现的困境、分析其成因,并为破解乡镇社区矫正难题提供可行的思路,以期促进社会矫正一体化落实。</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strong>二、研究方法</strong></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针对X镇社区矫正制度运行的调查,结合研究的内容及实际情况,本研究总共选取三种研究方法,即数据分析法、访谈调查法、实地观察法。</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一)数据分析法</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数据分析法指针对研究对象搜集相对应的样本数据,通过对样本数据的整理、分类,并利用作图、造表、构造模型等方式对数据进行拟合,最终寻找和揭示隐含在数据中的典型特征与规律性。数据分析方法具体包括对比分析法、相关分析法、群组分析法、结构分析法、交叉分析法等类型。本研究收集了X镇近几年司法矫正人员的基本信息,并根据年龄、所犯罪名、矫正情况等进行分类整理,并进行图表绘制,以尽可能直观展示数据所蕴含的内在规律,据此分析乡镇司法所矫正制度运行中所存在的问题。</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二)访谈调查法</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访谈调查法指研究者有目的性的与受访者共同构建语言性活动从而获得第一手资料的研究方法,这是社会研究中适用最普遍的方法之一。笔者利用在X镇实习的契机,与X镇司法所所长进行了多次访谈,通过面对面问答的方法搜集其关于乡村社区矫正工作的感受、工作中发现的困难与问题以及对于目前社区矫正制度的改进建议等。访谈调查的步骤基本遵循简单设计访谈提纲、对访谈对象进行提问、准确捕捉关键信息并进行追问、整理访谈记录的流程。与受访人进行交谈时,在态度层面上积极关注的倾听;在情感层面上有感情的聆听;在认知层面上,要随时将受访者说的话纳入自己的知识结构中,加以理解和同化,并与对方进行对话,共建共识。此外,还需要通过有意识的避开暗示或诱导性的提问等方式缩小访谈调查的偏差,保障访谈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三)实地观察法</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实地观察法是指观察者有目的、有计划地运用自己的感觉器官或借助科学观察工具,能动地了解处于自然状态下的社会现象的方法,采用实地观察法应秉持客观性、全面性、深入性、持久性等原则。通俗来说,实地观察法即切身体验社区矫正制度整体运作流程,从亲身体验和观察中发现问题。笔者在实习期间切身感受了社区矫正制度中的诸多流程,包括入矫手续办理、入矫宣告、入矫谈话、社区矫正对象教育活动,据此收获了众多实践感想,并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总结分析出社区矫正制度运行的缺憾。</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strong>三、研究对象概述</strong><br />
社区矫正制度是当代新型恢复性司法制度,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并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该制度体现了刑法行刑社会化、人道主义思想,是当代新型恢复性司法制度。我国于2003年开始试点社区矫正制度,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社区矫正制度,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开始步入正轨。随着该制度的推进,各试点地区形成了独具地方特色的社区矫正工作机制,并且随着刑事立法的发展而不断向农村纵深推进。以M市X镇为例,X镇隶属于M市Y区,幅员面积89.75平方公里,总人口4.43万人,辖14个村、4个社区,X镇社区矫正工作主要由Y区司法局下属的社区矫正执法大队统筹负责,司法局在各村镇设立派出机构—司法所,并根据2019年出台的《社区矫正法》第9条的规定,由Y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局担任委托人,将各村镇社区矫正的具体实施工作委托给司法所,由司法所负责辖区内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执行。</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根据《社区矫正法》、《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与X镇司法所所长的访谈得知,X镇司法所承担的社区矫正日常工作职责包括:根据上级机关的指定接收社区矫正对象,为其办理入矫手续与矫正宣告,并根据上级的授权对拟适用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调查评估,通过成立矫正小组分析入矫人员的年龄、所犯罪行、家庭情况、收入来源等信息为其制定个性化的矫正方案;在落实日常监督管理措施方面,X镇司法所会通过监督社区矫正对象定期提交自我反省报告,并走访其家庭成员、邻居、村干部等人询问详细情况,组织其参与日常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开展教育与心理辅导活动,并根据这些监督措施对其进行考核并分为严管、普管、宽管三类以适用不同的监管举措,最后在矫正期满时为其出具书面鉴定,办理解除矫正手续;此外,司法所工作人员还负责入矫人员的外出审批审核、对其提出奖惩建议、调动相关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strong>四、问题与困境</strong></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一)矫正经费匮乏</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在分税制改革和农业税取消后,不少地方政府常常面临财政拮据的困难局面,就我国农村地区而言,受制于当地经济发展的落后以及基层经费的有限,财政困境则往往更加严重,财政经费的匮乏直接影响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的进展与成效。《社区矫正法》第6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应当按照规定列入社区矫正机构本级政府预算。通过与X镇司法所所长访谈得知,目前整个Y区对于社区矫正工作并没有专项经费予以支持,社区矫正所需经费主要依靠政府的临时性拨款和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经费自行调剂,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入矫人员进行走访的交通费都由个人的公务用车补贴来承担,经费安排与实际工作需要存在较大缺口。社区矫正经费保障难以落实将严重降低了调查人员积极性和调查效率,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统一、协调发展,最终可能会出现矫正监管措施简单化或流于形式的问题。</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二)信息共享平台的缺失</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社区矫正法》第5条规定,国家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之间依法进行信息共享。但根据对Y区X镇社区矫正制度运行的实际调研来看,目Y区并未同公安机关、社区矫正机构、人民法院建立起信息共享平台,根据X镇司法所工作人员介绍,由于基层经费缺乏,同时社区矫正法并未明确具体的牵头机构,因此阻碍了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但该平台的缺失严重影响了日常矫正工作的开展,所长通过一个真实事例阐述了信息共享平台对于推进工作的重要性:在其执业过程中,曾有一位入矫人员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由于拘留其公安机关并不知晓其为社区入矫人员,因此并未通知X镇司法所,X镇司法所发现无法与该入矫人员取得联系后,只能调动全体工作人员进行查找,最终耗费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严重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效率。</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三)法律法规与实际执行的抵牾</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基于宏观层面的抽象制度设计,在社区矫正制度的具体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各类矛盾。以《社区矫正法》第17条为例,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时应当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社区矫正对象在多个地方居住的,可以确定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或者不适宜执行社区矫正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根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确定执行地。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法院为提高审判效率,通常按照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分配社区矫正机构,如果当事人想申请以经常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为矫正执行机关,则需要证明其在当地已经居住6个月以上,而这种证明很难举出具体的证据并取得社区证明,由此实践中举证困难与法院判决的“一刀切”不仅给当事人造成极大的不方便,无形中也增加了社区矫正机关的工作难度。更需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乡村普遍风俗习惯是女方嫁过来的同时会将个人户籍同时也迁过来,而离婚后个人户籍并非立刻迁走,这就造成户籍所在地与自己工作所在地、家人所在地、经常居住地都不重合的情况,为社区矫正机关后续走访调查带来巨大的困难。另外,社区矫正工作涉及司法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检察部门、人民法院等各个部门,各部门出台的具体规定以及实施过程中具体不同的要求也给该制度实际执行带来很大的抵牾。</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四)矫正举措过于形式化与复杂化</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Y区X镇社会矫正监管措施大致分为严管、普管、宽管三类,三类监管举措在具体监管措施、走访频率等方面存在区别。对于司法所工作人员来说,宽松管理对应的工作量最少,而严格管理对应的工作量最大。尽管《社区矫正法》、《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对于适用不同监管类型有着明确的规定,但过虑的心理容易使得基层入矫工作复杂化。《社区矫正法》第46条规定,对于在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由审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并书面通知原审人民法院和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需要撤销缓刑、假释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执行地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而根据所长介绍,由于法条的不确定性与自由裁量的宽泛性,实际运作中会出现对于再犯新罪的入矫人员,也由司法所提出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这给基层司法所无形中增加了工作量。此外,部分监管举措不具有可执行性,实践中容易流于形式,例如走访调查要求司法所工作人员走访入矫人员所在村镇干部、亲属等人,但在目前城市化背景下大多数入矫年轻人以在城内打工为生,其户籍所在村镇干部、父母等人可能并不清楚具体情况,这就导致实践中走访的监管举措效用无法充分发挥。</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五)社会力量参与薄弱</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社区矫正法》第3条提到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教育帮扶的执行成效远远低于监督管理。通过对2018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0日期间X镇入矫人员数据的统计分析,得知三年间X镇司法所共接受入矫人员36名,其中所犯罪名多为开设赌场罪、诈骗罪、盗窃罪等,入矫者所判缓刑的罪名83%左右为非暴力犯罪(如图1、图2),犯罪的原因多半是因为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只能通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为生。从该层面来看,为不具备生存技能和稳定收入来源的入矫者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十分有必要,通过与所长访谈得知,目前Y区入矫教育帮扶主要以集中教育为主,考虑到联系企业、专业机构等社会力量为其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成本较高,购买社会组织矫正服务根本不现实,社会力量参与的主动性与积极性也不够强。此外,社会力量参与薄弱也直接阻碍了司法所通过招募志愿者、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监管措施之中的路径。</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alt="" src="/upload/2021-12-08/4b07d4ff3200379f/be156a79421c2a05.png" style="max-width:100%;border:0" /></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图一:不同罪名入矫人数比重)</span></span></strong></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img alt="" src="/upload/2021-12-08/7979f7052caf0207/4ac57f951f5abc91.png" style="max-width:100%;border:0" /></strong></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图二:暴力与非暴力犯罪入矫人数比例)</span></span></strong></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strong>五、对策建议</strong></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一)加强我国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建设</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通过上文的分析可知,财政保障不足是影响乡村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的重关键素,进一步完善乡村社区矫正的运行,最重要的是加强我国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建设。首先,进一步健全和夯实我国社区矫正经费保障的财政体制基础,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将社区矫正经费单列,使社区矫正经费保障达到与司法、监狱、强制戒毒等同等重视的水平和力度。其次,可以考虑在分税制基础上,完善社区矫正经费政府间合理、规范的公平补偿机制,建立合理的省级以下社区矫正经费保障政府转移支付制度,同时要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和乡镇经济,夯实地方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基础。再次,完善现行社区矫正经费划拨制度。在省级财政下达年度社区矫正补助经费时,可采取先划拨给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再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综合各地上年度社区矫正工作业绩、经费使用管理等检查考核和审计监督情况下达到各地。对业绩不明显或使用管理有问题的地方,允许省级主管部门采取缓拨或降低省财政补助额度等措施和手段,实行动态考核和监管。最后,需要加大社区矫正基层基础建设保障力度,社区矫正工作的立足点、落脚点在乡镇(街道)、在基层司法所,因此,加强对以司法所为重点的社区矫正基层建设的财政支持力度尤为重要和紧迫。</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二)规范社区矫正制度体系建设</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针对农村地理区划分散,与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差较大,迫于生存压力,社区矫正对象流动性强,外出务工较多的特殊现实,农村地区社区矫正工作应更具针对性和灵活性,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要更符合乡镇的现实需求。首先,要加强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全面落实社区矫正宣告、建档、查找、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等工作,重点建立严格的日常报告制度及请销假制度,完善监管机制,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与矫正对象的密切联系,随时掌握矫正对象的心理状况、行为动向及改造成效,对于需要外出务工的社区矫正对象,委托当地的社区矫正机构代为进行教育改造和监督管理,针对“对象不愿走、对方不愿接”的难题捋顺“居住地变更”制度。其次,基层司法部门承担着社区矫正的具体执行工作,统一规范农村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做好矫正对象的衔接过渡工作是规范社区矫正制度的第一步;此外,还要建立部门间的监管合作机制,上级单位要加强对基层部门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最后,我国农村地区法制意识薄弱的现状要求司法工作人员要加大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力度,以《刑法》、《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通过电视、广播、网络、宣传单等形式广泛宣传社区矫正的工作经验与实际效果,提升社区矫正工作法社会认同度,为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三)建立统一信息共享平台</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有利于充分发挥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互补优势和资源共享,整合执法资源,实时追踪和监控入矫人员的动态。考虑到入矫人员活动范围不仅局限于当时省市县,为保证共享信息的全面性,该信息共享平台可以全国信息互通为目标,在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下,应以互联网和政务信息网为支撑,以相关各部门信息网络为依托,共同搭建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于一体的规范统一、兼容性强、数据安全、互联互通的信息共享平台。信息共享平台”的成功搭建与运行能够提高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率,提升监督水平,整合执法监督,对落实依法治国,维护地区经济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统一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对各部门的工作效率与合作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相关部门应按照统一的要求履行职责,有序进行合作,确保无缝衔接,共同提高服务能力。</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四)加强社区矫正队伍素质建设</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社区矫正执法队伍建设是乡村社区矫正工作提升的重要一环,尤其在目前社区矫正制度相关法律规范并不完备的前提下,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直接影响最终的决策裁量,因此有必要加强培训乡村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工作实务和教育学、心理学等专业知识培训,定期不定期组织相应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培训,进一步提升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掌握社区矫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熟悉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以达到更高的工作效率、更好的工作效果。同时,鼓励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和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考试,为乡村社区矫正队伍培养和储备一批专业人才。此外,乡村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还可以借鉴“枫桥经验”,即学习采用枫桥社区矫正的“四治”矫正模式,以公共利益最大化为面向,以矫正机构为主导,以自治、共治、德治与法治四治融合为基础的理论模型,不断不断总结工作经验,改进工作方法。</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五)完善社会力量引入机制</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针对基层社区矫正人力物力资源匮乏,教育帮扶开展存在阻碍的问题,可以通过完善社会力量引入机制,融合农村环境的法律机制构建积极培育和发展农村体制外社会组织的制度架设,大力引入外部社会力量。具体来说,村镇司法所可以通过招募志愿者、充分调动社会服务组织参与到社区矫正活动中来,依镇政府建立的社会治理综合调度平台,利用互联网技术、如微信小程序等工具发布志愿者招募信息,吸纳大学生、在职教师、其他社会工作者等人员加入社区矫正工作的志愿者团队,扩大志愿团队的丰富性与多功能性,也可通过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激励呼吁民众参与社区矫正的帮扶工作,并积极与当地企业联系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会,提升社会力量的参与度。</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br />
<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strong>参考文献</strong></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1] 董邦俊、黄清昱,2019,《互联网+虚拟社区”模式下农村社区矫正问题研究》,《中国刑警学院学报》第四期。<br />
[2] 刘卓,2019《乡村犯罪矫正的枫桥“四治”模式及其启示》,《中国农村研究》第2期。<br />
[3] 塔娜,2019年,《我国农村社区矫正制度探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论文。<br />
[4] 陈立峰,2010,《农村社区矫正模式的构建——以公共产品理论和枫桥经验为切入点》,《经济视角(下)》第六期。<br />
[5] 吴云瑛、黎欢,2020,《培养“法律明白人”助力乡村法治建设》,《人民调解》第四期。<br />
[6] 张伟,2014,《农村社区矫正模式研究》,《朝阳法律评论》第一期。<br />
[7] 蒋晓军、周孟龙、袁昕炜,2014,《创建社区矫正县乡村三级监管机制》,《中国司法》第3期。<br />
[8] 谢超,2017,《我国社区矫正现状及立法建议》,《法学杂志》第十一期。<br />
[9] 张凯,2017,《检视与推进: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深化路径之探讨》,《河北法学》第二期。<br />
[10] 郭华,2017,《<社区矫正法>制定中的争议问题研究》,《法学》第七期。<br />
[11] 刘政,2018,《完善社区矫正管理体制之构想》,《法学杂志》第四期。<br />
[12] 武玉红,2016,《我国社区矫正队伍专业化建设探究》,《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3期。<br />
[13] 梁琦,2014,《我国农村社区矫正的问题和对策研究》,湖南师范大学硕士论文。</span></span></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