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本网云南昆明讯(石林县司法局)</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赵某系石林县圭山司法所在矫对象,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石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到司法所报到后,认罪服法意识不强,不愿配合做好日常教育矫正工作,经常不完成“在矫通”每日打卡,2022年2月8日,工作人员电话提醒其定位打卡无人接听,2月9日,到其家中实地查访,其父母表示赵某已到弥勒去,得知这一情况后多方联系赵某要求立即返回。赵某知道司法所会查其行程码,故意将电话放在家中。在进行调查核实时赵某丝毫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利用行程码辩称没有外出,直到工作人员说出9日到过赵某家中走访,赵某最终才承认其不假外出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过审批手续,发出《社区矫正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决定书》,同时为赵某佩戴上电子定位腕带。</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赵某的案例只是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的一个缩影。近年来,石林县司法局依法落实刑事执行机构主体,在全市率先成立社区矫正管理局,与7个司法所签订了委托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协议书,加强司法所执法保障,租赁新能源汽车保障实地查访等工作。推进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完善细化社区矫正相关工作制度,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出台《加强社区矫正信息化核查工作联动机制的意见》《社区矫正工作定期分析研判制度》等文件。以“智慧矫正”作为提升工作质量和执法水平的切入点,全面启动使用“在矫通”微信小程序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管,在矫对象使用率达85%,实现社区矫正工作从“人防”向“人防”+“技防”相结合的转变。同时,定期与县检察院开展社区矫正联合执法检查,促进社区矫正管理规范化、法治化。</span></span></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