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本网河南安阳讯(滑县司法局小铺司法所 张晓伟)</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202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正式实施了,之后,各省纷纷制定出台了实施细则(实施办法),对社区矫正法顺利的实施和贯彻落实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规范了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各地特别是县级矫正机构和受委托具体负责社区矫正实务操作的司法所的各项相关工作也走上了规范化道路,但是毕竟事物的发展都有一个过程,社区矫正工作也不例外,在实际操作中,关于对矫正对象进行考核、进行级别调整,形成和调整矫正方案,许多矫正工作人员存在着一些对《矫正法》、《矫正细则》的片面理解和不完整不系统的看法,对考核、级别调整、矫正方案之间关系厘定也不清楚,造成实际操作中的一些困惑和失误,影响了矫正工作的规范进行。</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本文按照《河南省社区矫正公工作细则》、《河南省社区矫正平台矫正对象日常管理计分办法》规定,结合实务操作中的情况,对考核、级别调整、矫正方案之间关系进行厘定,希望对司法所具体工作人员的工作有所帮助。</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1.《河南省社区矫正公工作细则》中有关考核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等现实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可以作为认定社区矫正对象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是否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依据,作为对其实施分类监管教育、给予奖惩的重要参考。 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依据考核结果,及时调整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方案。 第一百四十一条,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组织。考核自社区矫正对象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登记之日起至社区矫正终止之日止,每季度进行一次。 第一百四十五条, 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根据考核结果,及时调整管理等级。不符合管理等级调整条件或者虽然符合调整条件但剩余矫正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照原等级管理。 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根据考核结果,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奖惩。</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以上规定对考核的目的、范围,时间,结果运用进行了明确规定。</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2.《河南省社区矫正公工作细则》中有关级别调整的规定第五十二条 ,社区矫正对象报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入矫教育期,实行重点管理。 入矫教育结束后,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矫正对象家庭背景、心理特点、案件情况、认罪悔罪态度、入矫教育阶段的表现以及矫正条件等个性化特征,考虑改造表现、社区环境、人身危险性、再犯罪可能性、再社会化程度等多项因素,进行风险测评。综合评估结果,设定重点或普通管理等级。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按照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等级、矫正类别、犯罪类型、性别年龄、个性特征等情况,进行分类管理,采取不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措施,实行个别化矫正。 第五十四条,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重点管理: (一)入矫报到之日起第一个月内的; (二)抵触、抗拒或者不服从监管的; (三)经排查确定为重点社区矫正对象的; (四)风险评估被评定为高风险等级; (五)无稳定住所和收入,个人情绪低落或行为异常,再犯罪可能性较大; (六)因违规受到警告以上处罚的。 第五十六条, 社区矫正对象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可以适用普通管理: (一)主动接受监管教育,日常表现良好; (二)风险评估被评定为中、低度风险等级; (三)有稳定住所和收入,情绪稳定,行为正常; (四)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服从监管教育。 第五十八条, 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实行季度动态调整,根据考核结果每季度调整一次,可以根据奖惩情况及时调整。 第五十九条, 重点管理的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降低管理级别: 、 (一)常行为表现良好,三个月内无任何违反监管规定行为的; (二)连续获得两次表扬的; (三)有揭发、制止他人犯罪行为等立功表现的。 第六十条 ,普通管理的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调升管理级别: (一)被训诫两次或者被警告一次的; (二)两次出现消极对待、拒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三)两次不按规定报告本人活动情况; (四)两次电子定位巡查出现异常情况的; (五)不按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的; (六)两次不遵守集中学习或者公益活动或者社会活动规定的。<br />
3.《河南省社区矫正公工作细则》中有关矫正方案的规定:第五十一条 ,社区矫正机构或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结合考核奖惩情况,定期或者根据需要组织矫正小组成员对矫正方案实施 效果进行集体评估,及时调整矫正方案。</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4.考核和级别调整的关系,根据规定,矫正对象的考核分为月考核和季度考核,月考核主要是采用计分制,司法所根据季度考核结果,及时调整管理等级。不符合管理等级调整条件或者虽然符合调整条件但剩余矫正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照原等级管理。 这里存在两个误区,一是考核季度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主要有关于季度的不同认识,有的对司法所在管的所有矫正对象以自然季度如3月.6月.9月.12月当月进行季度考核,有的以矫正对象开始矫正的月份做起始,满三个月进行一次季度考核,笔者赞同后一种做法,因为以自然季度进行考核不符合矫正法规要求,进行一刀切式的自然季度考核没有考虑每个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有可能有的矫正对象入矫一个月就要进行季度考核。二是有的地方要求凡是进行了季度考核,都要同时调整每个人的管理级别,不管实际上级别有没有变化,及时级别没有变化,也要走级别调整程序,填写级别调整表。造成原级别普通级别,拟调整级别还是普通级别这样的低级错误。这是对矫正法规生搬硬套教条式的理解。三是《工作细则》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依据考核结果,及时调整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方案。很多人对此理解为,考核了就必须调整级别。虽然考核结果需要维持原有管理级别的情况,细则中没有具体规定,但是完全可以正常理解为,维持原有级别就不要再走调整级别的程序了,因为不如此不符合认知常理。</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根据《河南省社区矫正平台矫正对象日常管理计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季度考核结果为良好的可以下调管理级别,季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可以保持管理级别,季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可以上调管理级别。也就是说季度考核不必然造成级别调整,如果保持原有级别的,就不必要填写级别调整表,出现普通级别调整为普通级别、重点级别调整为重点级别这样不符合逻辑也不符合常理的问题。</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5.级别调整和矫正方案的关系。在此罗列一下实务中调整矫正方案的实际情况,一是矫正对象入矫和一个月后,根据细则第五十二条 社区矫正对象报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入矫教育期,实行重点管理。 入矫教育结束后,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矫正对象家庭背景、心理特点、案件情况、认罪悔罪态度、入矫教育阶段的表现以及矫正条件等个性化特征,考虑改造表现、社区环境、人身危险性、再犯罪可能性、再社会化程度等多项因素,进行风险测评。综合评估结果,设定重点或普通管理等级。也就是说入矫时确定为重点管理级别,形成矫正方案,一个月后,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为下一步进行重点或普通级别管理,如果入矫期表现较好,评估后根据规定适用普通管理的,调整管理级别后再调整矫正方案,如果评估后继续进行重点管理,就不进行级别调整,不填写调整表,这里需要进行日常考核(入矫期),在日常考核表中司法所意见一栏中注明,经评估考核该矫正对象继续进行重点管理,就行了,至于是不是需要同时进行矫正方案的调整,笔者认为需要,虽然级别不变,但是通过一个月入矫期管理,司法所对该矫正对象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有必要在矫正方案中对下一步的管理和教育帮扶措施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实行一人一策的个性化方案。</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二是有适用降低和调升管理级别的情况出现时,如《工作细则》第五十九条 ,重点管理的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降低管理级别: (一)常行为表现良好,三个月内无任何违反监管规定行为的; (二)连续获得两次表扬的; (三)有揭发、制止他人犯罪行为等立功表现的。 第六十条, 普通管理的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调升管理级别: (一)被训诫两次或者被警告一次的; (二)两次出现消极对待、拒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三)两次不按规定报告本人活动情况; (四)两次电子定位巡查出现异常情况的; (五)不按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的; (六)两次不遵守集中学习或者公益活动或者社会活动规定的。 </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凡是出现以上情况的,都必然进行级别调整,填写调整表,同步调整矫正方案。</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三是矫正方案的单独调整,这种情况不涉及管理级别的调整,比如矫正对象个人和家庭发生重大情况,像婚丧嫁娶、重大疾病、重大意外事件、涉法涉诉事件等容易对矫正对象的身心健康和心理造成重大冲击,司法所必须调整方案采取个性化措施进行教育帮扶,比如心理干涉、心理咨询,协调进行救助等。比如矫正对象监管措施环境因个人原因发生变化,如办理跨市县活动手续后、因病因怀孕等长期请假不能到所报到集中学习等,或者个人身体原因需要办理减免到场报到、公益活动、集中学习等事项时均需要进行矫正方案的调整,更加有针对性开展工作。</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简单说,考核需要按照矫正对象的入矫月份,每三个月进行一次季度考核,考核结果是良好、合格、不合格等,不是进行季度考核了就一定要调整管理级别,出现需要级别调整的情况时就要随时进行调整,比如矫正对象被警告处罚,就要立即调整该对象的管理级别。进行了级别调整就必然要同步调整矫正方案,调整矫正方案不必然要调整矫正管理级别。</span></span></span></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