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本网来源:中国检察官 2022年第8期</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strong> 摘 要:</strong>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实践中,暂予监外执行因环节多、跨部门、专业性强, 成为社区矫正监督的难点和痛点。人民检察院开展社区矫正监督工作,应加强对重点类型、重点罪名社区矫正对 象的决定、交付、执行情况的跟踪监督,防止出现脱管、漏管、虚管的情形。对于保外就医的对象,应当将暂予 监外执行决定的作出、条件有无变化、执行期间迁居、外出等作为重点监督内容。对可能不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 条件的罪犯及时建议执行机关组织病情诊断,根据诊断结论作出相应处理,切实履行检察监督职责,维护刑罚执 行公平公正。</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strong> 关键词:</strong>社区矫正监督 重点审查对象 保外就医</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基本案情</span></span></strong></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社区矫正对象崔某某,原国有企业总经理。2015 年6月因犯受贿罪被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判处 有期徒刑10年,判决生效后被交付山东省淄博监狱服 刑,刑期至2025年1月20日止。2016年5月,崔某某 因在监狱服刑期间被诊断患有胃癌被山东省监狱管理局 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在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某镇司法所 接受社区矫正。因其儿子在上海工作并定居,崔某某出狱后即请假赴上海接受手术及化疗。后为便于病情复查及照料看护,崔某某申请将社区矫正执行地变更至上海 市金山区。经审批,2017年3月,崔某某变更至上海市 金山区某镇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崔某某在上海市金山 区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能够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和社区矫正机构要求,定期报到、点名、参加教育学习,按 时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病情复查情况。2020年,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金山区院”)结合病情诊断、 专家意见和法医审查报告认为,崔某某术后化疗结束后 3年期间未发现癌症复发或转移现象,暂予监外执行情 形消失且刑期未满,依法监督社区矫正机构提请监狱管 理机关将崔某某收监执行。</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二、监督过程</span></span></strong></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线索发现2020年7月,金山区院邀请区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医师等,对辖区内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 对象的监督管理开展专项检察。检察发现,2017年6 月崔某某化疗结束,之后在上海市静安区中心医院按 时进行病情复查,至2020年7月,复查医院出具的历 次复诊小结中,均未见明显的胃癌症状描述,其是否 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需要进一步调查。</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调查核实金山区院查阅崔某某刑罚变更执行的 原始病历资料、病情鉴定材料、每三个月的病情复查 材料、日常监管矫正工作档案、变更执行地材料、请 假外出材料等,询问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及崔某某, 并邀请有专门知识的主任医师杨某某全程参与,提出 咨询意见。经调查核实,崔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一直 接受治疗,病情较为稳定。杨某某根据调查核实情况, 出具“初步认为其胃癌术后恢复情况良好,无癌症复 发指征”的专家意见。</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监督意见2020年9月,金山区院审查认为现有 材料无法判断崔某某的疾病是否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建议金山区司法局组织对崔某某进行病 情复查和鉴定。金山区司法局采纳了建议,组织崔某 某至复旦大学附属金山医院进行病情诊断,医院作出 “目前癌症未发现明显复发或转移”的诊断结论。2020 年10月,金山区司法局就崔某某收监执行征求金山区 院意见。金山区院结合专家意见、病情诊断和法医审 查报告认为,崔某某化疗结束后3年内未发现癌症复 发或转移现象,可以认定其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且 刑期未满,符合收监执行情形,遂向金山区司法局制 发认为崔某某符合收监条件的《检察意见书》。</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监督结果2020年10月20日,金山区司法局向 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发出《收监执行建议书》,建议将崔 某某收监执行。2020年10月30日,山东省监狱管理 局制发《暂予监外执行收监决定书》,决定将崔某某予 以收监执行。2020年11月,崔某某被收监执行。</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三、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的难点</span></span></strong></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一)常规检察监督不能满足新形势下暂予监外执 行监督要求</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近年来,一些“保而不医”“纸面服刑”案件被媒 体曝光,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也一定程度侵害司法公 信力。“2021年,按照中央政法委统一部署,最高人民 检察院成立工作专班,组织领导全国检察机关深入开展 专项整治,对1990年以来办理的’减假暂’案件起底, 共完成筛查1100万余件,依法监督纠正3万余件。” [1] 专项检察的成果体现出了决心和质效,侧面也反映出了 日常检察监督工作的问题及隐患。一方面,基于检察机 关同级、属地监督的原则,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批准 机关与执行机关很多时候并非由同一家检察机关进行监 督,当批准决定、交付执行、执行分属不同检察机关监 督时,可能会出现监督上的衔接不畅与漏洞。另一方面,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日常监管的审查规定呈原 则化、分散化、概括性强的特征,检察机关主要采取查 阅档案材料、调查询问、进行法治教育等传统监督模式, 其日常监督重点、发现问题的方法更多依赖于检察人员 个人的业务能力和主观能动性,造成了不同基层院、不 同检察人员之间社区矫正监督工作效果存在较大差异。</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二) 保外就医罪犯的病情复查监督存在一定的困难</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取消了暂予监外执行期限的 规定,将原本由决定、批准机关续保变更为将罪犯病情 复查的工作交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弱化了监狱对保外 就医服刑人员的管理,明确了由社区矫正机构及时掌握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身体状况以及疾病治疗等情况,每 月由暂予监外执行对象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审 查保外就医罪犯提交的病情复查情况,并根据需要向批 准、决定机关或者有关监狱、看守所反馈情况。该规定 使得对矫正对象身体情况的检查更为及时,但是实践中 存在以下困难:首先,该规定并没有对提交病情复查情 况需要提供的材料提出具体要求。罪犯有的提供病历, 有的提供体检报告,还有的提交检验单等,缺乏统一的 标准。其次,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以及检察人员普遍 缺乏专业的医学知识,对于提供体检报告、检验单的, 判断其是否仍然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存在困难。例如, 本案崔某某恶性肿瘤手术后恢复,其是否属于“临床治 愈期”,需要有专业意见的参与。最后,根据规定,暂 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 院检查,每三个月向社区矫正机构或司法所提交病情复 查材料,实践中往往由社区矫正对象自行选择医院进行 病情复查,且由于对检查过程没有程序上的规定,也存 在矫正对象让他人代替检查、通过其他手段影响检查结 果等漏洞,甚至出现个别医生出具虚假鉴定的情况。</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三) 变更执行地等便利矫正对象的政策措施带来 一定的监管风险</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根据《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社 区矫正对象因工作、家庭等原因需要迁居的,可以变 更执行地。该政策符合社会文明进步和人道主义的发 展趋势,满足社区矫正对象工作、生活上的便利需要, 有助于其更好地回归社会。但由于迁居实际上是社区 矫正对象通过改变居住地来改变社区矫正的执行地, 存在着交付、监管上的风险点。需要社区矫正执行机关、 检察机关对此重点监督,防止因变更执行地出现脱管、 漏管、虚管情形。</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四、案件办理的启示</span></span></strong></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一) 确定监督的重点和抓手,尤其加强对首次入矫的检察,从源头上避免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对象进入社区矫正</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首先,加强对首次进入社区矫正的暂予监外执行 社区矫正对象的检察,对于交付社区矫正、变更执行 地的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检察机关应当对交 付执行的法律文书、检查诊断、病情鉴定等材料再次 全面审查核对,确保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批准以及交 付执行的依法准确进行,重点加强对异地执行案件的 监督。一方面,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或批准机关对应 的检察机关根据规定做好暂予监外执行提请审查、决 定审查,并对交付执行进行监督,确保决定机关依法 交付执行。另一方面,执行地的检察机关加强对交付 执行的法律文书、检查诊断的原始病历、鉴定材料、 保证人相关材料等进行全面审查,对暂予监外执行决 定的作出、交付执行工作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如发现 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送具有管辖权的相关部门。其次, 创新检察监督模式,提升检察监督的实效。将全面检 察与重点检察相结合,常规检察与随机检察相结合。在做好日常监督办案的基础上,对于重点对象、重点 环节开展重点检察,并结合地域特点,加强工作经验 总结,制定工作目录,不断提升检察质效。</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二) 完善对保外就医社区矫正对象的执行检察</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罪犯的保外就医是暂予监外执行的一种重要情形, 由于罪犯病情存在变化可能,保外就医不具有永久性。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保外就医社区矫正对象病情复 查情况的监督,一旦发现不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 的,应及时提出启动收监执行程序的检察建议。首先, 对保外就医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活动开展监督时, 要重点关注其病情是否仍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 围》规定的严重疾病情形。重视对病情诊断、病情复查 等原始资料的规范化审查,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调查核 实权,严格审查病历资料,调取社区矫正对象历年病史 资料以及提交的病情复查材料,审查比对刑罚变更前 后身体健康状况,重点关注病情有无重大变化,必要 时,人民检察院可以自行组织或者要求社区矫正机构对 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组织诊断。为保证结果客观公正,建 议社区矫正机构要求矫正对象提供与日常就诊的医疗 机构不同,且不存在利益相关的其他指定医院出具的病 情复查材料,或者由社区矫正机构选择其他具有资质的 指定医院重新组织病情诊断。其次,开展保外就医病情 复查检察监督工作,可充分结合专家意见。检察人员一 般不具备专业医学知识,为确保监督意见的准确性,在 甄别提交复查期限是否合理、病情是否</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发生重大变化、 保外就医情形是否消失时,可以邀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 与,辅助对病情复查诊断书及相关检验报告单、影像学 资料、病历病史、鉴定意见等材料进行审查,可委托检 察技术部门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将技术性证据审查意 见作为判断的重要参考。经复查保外就医对象经规范治 疗后相应身体指标持续正常,经诊断不再符合保外就医 条件的,应当依法监督提请收监执行,防止“一保到底” 切实维护刑罚执行公平公正。</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三)加强对变更执行地的监督,防止矫正对象通 过变更执行地逃避刑罚执行</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检察机关应当将变更执行地的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 正对象作为重点对象予以监督,维护社区矫正执行的严 肃性,防止社区矫正对象通过变更执行地逃避刑罚执行。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查阅档案、实地走访、谈话沟通等方 式开展检察。首先,从程序上审查变更手续是否合法规 范,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征求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意 见、将相关法律文书和手续移交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 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是否及时将相关材料抄送所在地 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监督管理机关批 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是否按照规定与新执行地同级公安 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办理交接,指定看守所、监狱接收 档案。其次,在实体上重点审查变更理由是否合理,是 否具有必要性、相关证明材料是否充分,新执行地核实 的情况是否真实有效。最后,监督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 构对该对象的监督管理,监督其是否采取措施增加适应 性教育和帮助以使矫正对象尽快适应新环境,是否按照 规定进行评估、成立矫正小组、制定矫正方案,对矫正 对象进行分级分类管理等。</span></span></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