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本网河南安阳讯(滑县司法局 张晓伟)</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作为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笔者在从事社区矫正具体工作中,对如何组织矫正对象进行公益活动有一些粗浅的认识和不成熟的看法,像如何减少和避免公益活动的安全风险,通过怎样的组织协调达到最好的活动效果等,希望大家予以批评指正。</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公益活动具有自愿性奉献性,同时也具有强制性。从公益活动的字面意思理解,公益活动是指一定的组织和个人向社会捐献财物、劳动和知识的行为,作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活动,应该成为自觉自愿的行为,通过积极主动的公益活动,在本村(社区)改善因犯罪造成的自身形象损害。特别是在农村,矫正对象从事公益活动具有改善自身形象的迫切性,对矫正对象较为熟悉的周围邻居熟人,可能对矫正对象的轻微犯罪的原因比较理解或者对本人比较认可和接受,但是对于同村其他人来说更多的是犯罪以后的负面评价,在农村的熟人社会,负面评价对矫正对象是很大的不利因素,比如在笔者所在司法所,一名矫正对象因为犯罪被矫正,谈的女朋友就分手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特长,组织其参加公益活动,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笔者认为,根据这一规定,社区矫正机构作为从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的专门机构,有组织开展公益活动的权力和责任,矫正对象从事公益活动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第一百五十八条就规定 社区矫正对象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公益活动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与训诫处罚。对矫正对象来说,就是必须参与公益活动。</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组织矫正对象开展公益活动,是基层司法所的工作任务之一,《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按照公益活动计划和考核办法,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劳动能力、技能水平、个人特长、正常工作生活需要等情况,合理安排活动内容和方式,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社会)活动,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司法所首先应该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特长和自身条件组织开展公益活动,将公益活动纳入矫正方案,并根据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不安排其参加公益(社会)活动:(一)年满六十周岁;(二)被暂予监外执行的;(三)身体残疾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的;(四)其他特殊原因。对于有劳动能力,身体健康的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组织其参加公益活动;对于以上规定几种情况的社区矫正对象,应该减免体力劳动类型的公益活动,或者结合自身情况鼓励其参加适当的公益活动。在笔者所在的司法所,我们制定了矫正对象公益活动清单,把公益活动内容具体化清单化,让矫正对象结合自身特点结合所在村委会需求自愿认领。</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在具体组织方式上,《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第一百二十五条明确规定 ,公益活动可以集中组织,也可以分散进行,由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提供公益服务事项,鼓励社区矫正对象自愿认领。今年以来,我们先后集中组织了植树造林、人居环境卫生整治,敬老院志愿服务,法治进基层普法志愿宣传等集中活动,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每月司法所还组织他们进行分散模式下的公益活动,按照司法所制定的活动项目清单,由他们结合实际自愿认领,适时完成公益活动任务,先后多人多次参与了全县核酸检查志愿服务、夜间治安巡逻、麦季秸秆禁烧值班、各村公共场所卫生打扫等等,我们根据《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关于社区矫正机构对积极参加公益(社会)活动、表现突出的社区矫正对象可以进行表扬的规定,先后提请表扬了三名矫正对象,社会效果良好,对其他矫正对象激励作用明显。</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司法所组织公益活动也存在一些难以避免的问题。一是集中公益活动的安全问题,不要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有危险和明显超过强度的活动,在组织集中进行公益活动时,需要考虑人身伤害问题,比如在公共道路上从事文明交通志愿服务的人身安全问题,从事一些需要专门工具的公益活动时意外伤害等。要对参加公益活动的矫正对象的身心状况进行实时掌握,避免出现意外发病甚至意外死亡,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利影响。这就要求司法所要做好公益活动的前期准备工作,比如对集中活动场所进行实地考察,排除安全隐患,制定好详细具体的行动方案,工作人员做好职责分工,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对社区矫正对象提前进行纪律教育和安全教育。在此建议社区矫正机构在接收矫正对象时要求矫正对象进行体检,出具体检报告,或者组织为矫正对象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组织开展公益活动提供基本安全保障。二是分散认领模式公益活动司法所难以监督的问题,司法所组织集中公益活动,活动时长、每个人的表现司法所一清二楚,看得见摸得着,分散认领的公益活动就存在个别矫正对象弄虚作假、活动时长难以保障问题,司法所又不可能对矫正对象的公益活动进行实时监控,对于这个问题,还是应该通过细致的工作,制定易于操作又便于矫正对象开展公益活动的活动方案,积极发挥村委会、矫正小组的作用,让矫正对象在他们的监管下开展就公益活动,笔者所在的司法所就采取了每月公益活动由矫正对象所在村村委会盖章认可,村干部矫正小组成员签字的形式,同时矫正对象上传活动图片、小视频到微信群中,让他们互相监督,司法所在考核奖惩时做到公开公平,促使他们自觉自愿积极参与各种形式的公益活动,为所在村(社区)群众和公益事业做出自己的贡献。</span></span></span></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