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本网湖北讯(天门市司法局杨林司法所 王晶 刘李玲)</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杨某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1年9月6日被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为2021年9月18日至2023年9月17日止。2021年9月,根据《社区矫正法》第十七条,杨某在其经常居住地天门市司法局杨林司法所接受缓刑考验即社区矫正。2021年9月,杨某到杨林司法所报到后,司法所针对杨某建立了矫正方案;成立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近亲属组成的矫正小组;要求杨某开通了定位手机,将定位手机绑定至湖北司法e通平台。之后司法所按照个别化矫正方案,要求杨某按期到司法所报到,便于司法所及时了解其个人动态;积极参与司法所每月组织的集中教育,加强对《社区矫正法》等各项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主动前往社区进行公益劳动,培养其奉献精神和社会责任感;司法所工作人员经常性的前往杨某经常居住地进行走访,与其本人及家属进行谈心谈话,了解其思想、工作、生活动态,激励其重新走向社会,回归正常生活。告诫其今后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不能再有违法犯罪的行为,一旦重新犯罪,会被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同时告知其家属要对他进行监管,不要让他重新犯罪。每次两人均当场表态会遵守各项管理规定,不会重新犯罪。</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alt="" src="/upload/2023-03-06/0dc7624b006ac756/c8c1e5579b092621.png" style="max-width:100%;border:0" /></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司法所工作人员到杨某家走访</span></span><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span></span></strong></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2022年7月某日杨林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定位手机抽查时发现矫正对象杨某定位手机关机(因其定位手机关机,因此其定位手机关机之后司法所无法得知其具体的活动轨迹情况),随后立即联系了担保人及村(社区)工作人员,均称其不知其去向,杨林司法所工作人员当即前往其居住地进行走访调查。通过了解到杨某于2022年7月某日晚去网吧上网直至第二天清晨6点一直未归,其妻子也一直未联系到杨某本人。司法所工作人员经多方查询,得知杨某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带走配合调查。司法所工作人员得知其犯罪事实后,及时又前往其居住地进行走访,向其家属了解了具体情况,经与家属沟通得知,杨某因身体原因,一直未找到固定工作,杨某妻子也因无人照顾小孩也未就业,家庭一直无固定收入。因家庭生活压力等原因,杨某决定铤而走险,重新走向犯罪道路。在此期间,其妻子表示也提醒过他,司法所工作人员每次走访都有强调不要再重新犯罪,不然就会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杨某表示:不要紧的。因杨某所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网店销售,杨某作为中间商,不直接生产也不直接发货,杨某就心存侥幸,认为其行为隐蔽不会被发现。但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杨某在重新犯罪不久,其犯罪行为即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知悉,经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的调查,杨某最终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杨某的缓刑。判处杨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已缴纳的罚金不再执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于杨某家属走访时,了解到杨某表示确实很后悔,不该重新走向犯罪道路。</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alt="" src="/upload/2023-03-06/6cc8387eb9ab2e0e/9602fe87b055fb8e.png" style="max-width:100%;border:0" /></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进行线上审判</span></span></strong></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社区矫正是促进罪犯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自由刑执行中,注重社会因素的矫正作用,放宽对罪犯自由的限制,加强了罪犯和社会的联系,以便更好的促进罪犯回归社会。但是杨某没有珍惜机会,心存幻想,无所畏惧,认为不会被发现再次犯罪的事实。即使被发现也仍然是再次进行社区矫正,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杨林司法所用杨某的案例对其他矫正对象进行了教育,要求矫正对象珍惜来之不易的缓刑机会,要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配合司法所、村(社区)的监督管理,服从监外执行的纪律。社区矫正是一座“没有高墙、没有电网的监狱”,但并不意味着矫正对象就可以放任自流,为所欲为,尤其是接受社区矫正后,更加要严肃对待社区矫正规定,加强对法律法规的敬畏之心。</span></span></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