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strong>作者:</strong>郭宏斌 李清宇 柯柏奇</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该文刊发于《社区矫正理论与实践》2022年第4期,因篇幅所限删除了脚注</span></span></span></strong></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strong>摘 要:</strong>《社区矫正法》实施后,原“双八”管理中每月8小时的强制性公益劳动不再被强调,取而代之的是第四十二条对公益活动的弹性规定。活动而非强制性的劳动、基于特长而非一刀切的变化使矫正力量本就不足的基层司法所,在没有了惩戒手段后陷入了“执行难”的困境。理解公益属性的劳动教育在“塑心塑行”的社区矫正中具有的新时代意涵,对劳动教育实施过程中可能蕴含的风险进行盘点,认为目前的组织风险、活动风险以及接受风险均比较集中地指向基层司法所,多主体协同也呈现出游离态与碎片化的现实困境。无精力投入、无公益活动场景、无平台支持、无整合的资源成为了制约社区矫正劳动教育开展的关键性障碍。文章通过对T区开展的社区矫正公益活动实践进行调查,在对风险与困境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建立公益活项目库及依托现有平台开展公益活动的解决方案,并对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化解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实践,以期为劳动教育的操作性丰富与提升提供更多的思路。</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strong>关键词:</strong>社区矫正;劳动教育;实施风险;公益活动</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2020 年7月1日正式生效) ,这是我国首次就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专门立法。较之前社区矫正主要依据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12),《社区矫正法》的法律阶位明显变高,法治化意味更浓。然而新法最大的看点和关注点是对矫正对象人权的尊重和保障更加被强调,强制性色彩被弱化,柔性治理成为了主线。以至于新法实施后中有不少的司法工作人员表示“《社区矫正法》将他们变成了服务员,既要求他们对矫正对象进行有效管理,但又不给他们想要的强制手段;既要防止脱管漏管与再犯罪,又强调要尊重矫正对象人权开展人性化矫正教育。”新法没有赋予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期待已久的“矫正警察”身份,但《社区矫正法》带来的认知冲击却是深刻的。知变能否应变?没有了“双八”作为支撑的社区矫正管理应该如何开展?劳动教育是否还需要继续?这考验着司法行政人员在新形势下开展矫正教育的智慧。2021年,安徽省屯溪区司法局在前期与社工机构合作开展“更生护航”项目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公益活动开展形式,在构建和谐管教关系,提升劳动教育成效,促进矫正对象“塑心塑行”改变等方面取得了比较好的成效。梳理和探讨屯溪区社区矫正劳动教育的操作经验,对于司法行政部门更好的理解和执行《社区矫正法》中的公益活动可能提供更多的思路。</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一、社区矫正“劳动教育”意涵的变与不变</span></span></span></strong></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在我国社区矫正探索实施的近20年时间里,我们对社区矫正“劳动教育”的表述,曾先后使用过“公益劳动”及“社区服务”等诸多概念。2020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社区矫正法》则第一次用了“公益活动”的规范表述。对于如何用好劳动教育形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2012年1月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中予以了如下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后来淡化了“双八”管理的《社区矫正法》在第四十二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特长,组织其参加公益活动,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随后司法部出台的《实施办法》及安徽省的《实施细则》对“劳动教育”的实施场景又进行了进一步的说明。主要是强化了基于“矫正对象个人特长、兴趣爱好”的前提,要求“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劳动能力、健康状况等情况,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活动。”对比《社区矫正法》出台前后“劳动教育”的表述,研究发现其变化主要体现在:一是应当(必须)变成了鼓励;二是单一聚焦于社区的社区服务变成了实施范围更加宽泛的公益活动(社区或有关公益性机构);三是每月不少于八小时的硬性规定被取消,不再做量化的要求;四是从对有劳动能力的实施变为了根据个人特长、兴趣爱好的分散分类精准实施。其改变的核心主线,只有一条即“由过去强调惩罚、强制走向倡导开放、关怀、社会关系修复和对人权的尊重”。</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但无论是“公益劳动”、“社区服务”抑或是现在的“公益活动”称谓,用劳动教育的形式实现“塑心塑行”的教育矫正目标始终未发生变化。通过说教与劳动,促使矫正对象改变,“用劳动塑造人”的马克思主义劳动观依然被强调。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劳动观,劳动中蕴含着伟大的改变力量。“劳动改变着,炼出新的品质,通过生产而发展和改造自身,造成新的力量和新的观念,造成新的交往方式,新的需要和新的语言。”劳动创造了人,也同样会促使人发生改变,无论这种劳动是主动或是被动。这同中国古代的至圣先贤所讲的“劳其筋骨,饿其体肤,困乏其身,行拂乱其所为,所以动心忍性,曾益其所不能。”其中所蕴含的助人哲理是相通的。1875年,在《哥达纲领批判》一书中,马克思就指出:“生产劳动是犯人改过自新的唯一手段”、“劳动是伟大的社会消毒剂”。“用劳动改造罪犯思想”也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改造是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变破坏力量为建设力量的伟大创举,呈现出鲜明的中国特色,是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的基础,在改造罪犯方面具有无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以至于“劳动改造”以及已经被废除的“劳动教养”制度都用了劳动一词作为开头,以强调劳动教育的意义。</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社区矫正对象虽与传统意义被科以监禁刑的服刑人员有一定差别,其主观恶意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但其犯罪的本质并未改变。教育矫治作为社区矫正最主要的矫治手段试图用说教做出努力,但塑心塑行成效的实现往往需要一个更为直观和更具生活面相的应用场景予以检验。对矫正对象进行必要的劳动教育也是践行习近平劳动教育重要论述的落脚点,劳动教育并非惩罚,而是引向公益,其具有自身的特点。其一,社区矫正劳动教育可以发挥劳动在个人与社会之间的纽带作用,引导劳动者(社区矫正对象)认识社会,增强社会责任感;其二,劳动教育具有显著的实践性,引导矫正对象动手实践在认识世界的基础上,获得有积极意义的价值体验,实现树德、增智、强体、育美的目的,促进矫正对象的向上向善。</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二、社区矫正“劳动教育”的风险来源</span></span></span></strong></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劳动教育的本质是“身体—心智—环境”在相互耦合过程中的动态互构,让身体动起来促进矫正对象的改变,作为“以劳育人”的社区矫正公益活动,劳动教育的存在有其内在的合理性和外在的价值意蕴⑧。根据《社区矫正法》的立法精神,对“双八”强制性规定的取消并不意味着放弃了对“劳动教育”的价值尊崇。相反,对“劳动教育”的执行要求变得更高。既要让社区矫正对象感受到国家权力“在场”,又需兼顾新时代劳动教育的“自愿”和“有效”特征,至于如何找到最佳平衡点,宏观层面的法律显然不会规定的如此详细。为准确了解《社区矫正》劳动教育(公益活动)在基层司法所推行的真实状况,研究选取了黄山市屯溪区社区矫正大队及下辖的9个乡镇(街道)司法所作为调查样本,采取了参与式观察与无结构访谈的方法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与部分矫正对象公益活动的参与意愿与行动响应情况进行调查分析,以探寻影响“劳动教育”(公益活动)的因素所在。</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根据现有的社区矫正组织架构,调研中屯溪区社区矫正的力量主要分为两部分:区级社区矫正大队和受委托的各镇(街)司法所。区级社区矫正大队的人员配置共3人(其中1人为聘用辅助人员),各镇(街)司法所的配置一般为2-3人(其中每个所均聘用了1名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为人社推荐的“4050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工作内容为基础型的入户走访和日常化的微信核查等)。由于基层司法所的管理属于“双重管理”,其工作职责不局限于社区矫正,还包含了普法教育、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综治维稳以及参与所在乡镇(街道)的中心工作,如棚改拆迁、招商引资、信访等。人手不足和人员素质不高的现实,让各镇(街)司法所对《社区矫正法》“劳动教育”的开展陷入了困境。从屯溪区各司法所调研的情况来看,由于没有了强制和必须作为依托,加之疫情防控需要这一“名正言顺”的理由,劳动教育(公益活动)顺势变为了可做可不做的选择题。当然,调研中基层司法所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还频繁提及的一个理由是《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特长”,尽管此处的用的是“可以”而非“应该”,但为了减少可能的工作量,受委托的基层司法所更愿意将社区矫正公益活动的前提理解为“必须有个人特长或兴趣爱好”,“我们的社区矫正对象恰好没有特长、兴趣爱好,所以没办法开展”。为存在而存在,为做材料和宣传而存在,“公益活动”在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执行层面对《社区矫正法》公益活动产生的“利己性”解读,除去人手配备与创新能力不足的现实因素之外。调研还发现,对劳动教育(公益活动)实施过程中的“风险”担忧才是执行的最大挑战。用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程某的话“我们不怕辛苦,就怕做的过程中遇到各种各样想不到的意外,而一旦出事却没有人或单位庇护撑腰,自己需要直面风险,这对我们来说是不公平的,为了工作的事情最后给自己惹上麻烦,所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做大家都轻松。”(访谈人:CXL,2022年2月27日)。“引导和动员矫正对象参与公益活动,他们其实都心不甘情不愿,如果活动过程中磕着碰着了,怎么办?谁组织的,他的家属肯定会来找,但我们不可能给矫正对象购买意外险的”(访谈人:CFF,2022年3月2日)。通过访谈,研究认为风险来源主要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1、组织风险。“谁组织,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是当下风险识别和承担的“铁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了一个免责事由即“文体活动的受害者自甘风险”⑨。当然社区矫正劳动教育(公益活动)是否属于文体活动的性质尚需讨论⑩。按照该条语义,即便受害人自甘风险,活动组织者仍须负担安全保障义务,若其未尽到安保义务导致受害人损害,活动组织者应承担相应补充责任。但相应的补充责任要以“第一责任人”的存在为前提,如果“第一责任人”无力承担或实际缺位,那么活动组织者的责任势必前移,其结果也必然是活动组织者代位成为“第一责任人”。尤其是当活动的组织者变成政府(司法所)时,其自带的公信力,受害者更倾向于选择“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的政府作为“风险保障人”。司法局与基层司法所根据职责是社区矫正劳动教育(公益活动)的组织者,但并不是劳动教育(公益活动)的最大受益者,权责并不相符。社区矫正对象通过劳动教育实现自我认知和行为的改变,才是劳动教育(公益活动)红利的受益者。司法局与基层司法所作为公益活动的中坚力量即便无法享受该规则的红利,于情于理也不能因此陷入更不利之境遇。</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2、伤害风险。新实施的《社区矫正法》对公益活动的界定要明显宽泛于传统对“公益劳动”的理解。其内容涵盖了社区服务、环境保护、知识传播、公共福利、帮助他人、社会援助、社会治安、紧急援助、青年服务、慈善、社团活动、专业服务、文化艺术活动、国际合作等等劳动与服务范畴,并非只有单一的体力劳动形态。比如常见的形式有义务植树、义务大扫除、爱心献血、捐款捐物、爱心助学、关爱失独老人等等,其核心在于向社会和个人奉献爱心。活动过程及往返中的交通、意外风险是基层司法所最大顾虑。“有一次,我们组织矫正对象去义务植树,其实劳动强度并不大,结果一个矫正对象却突然晕倒,吓得我们赶紧打120,虽然最后人没事,但想想都后怕,单位领导还把我们给骂了一顿,郁闷”(访谈人:BSS,2022年4月10日)。按照通行的风险转移方法,一种是让活动参与者(社区矫正对象)风险自理,比如签署《意外风险责任承诺书》;另一种就是为社区矫正对象购买意外伤害险,用保险的方式实现风险转移。但这两种风险转移的条件是要么让矫正对象自愿签署承诺书,而现实的情景是他们基本都是非自愿的;要么用财政经费为矫正对象购买意外保险,但这遭到了来自政府和民众的反对,理由便是他们都是犯了罪的人,难道还要让财政为他们继续支出吗?</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3、接受风险。即社区矫正对象在公益活动开展过程中因其故意或过失造成接受服务者的身体或财产遭受损害的风险。比如在为失独老人开展服务的过程中,因为缺乏服务经验造成老人利益受损,好事变坏事,就会出现接受风险。对于因故意导致服务对象利益受损,应由矫正对象本人赔偿,这在学界和活动实践中基本不存在分歧。但在矫正对象因过失导致接受服务者权益受损即真的出现“好心办坏事”后,如何降低接受风险,学界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其一主张应由公益活动组织方承担法律责任,可以动用专项储备基金以补偿或赔偿;其二主张采取志愿服务保险的办法,建立志愿服务保险制度和风险分担制度,由政府、社会和有关单位共同承担志愿服务中因意外事故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这两种学界的讨论,对于社区矫正对象“公益活动”却难以实现,一则司法局没有专项储备基金的制度设置,二则本就劳心劳力的社区矫正大队和镇(街)司法所没有多余的经费为公益活动购置志愿服务险,加之矫正对象本身存在的流动性,如果采取单次活动购买,这对于社区矫正机构来说成本太高,且需要承受来自社会舆论的压力。</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三、社区矫正“劳动教育”的实践呈现与困境分析</span></span></span></strong></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基于对上述风险的担忧,实践中各镇(街)司法所对《社区矫正法》劳动教育(公益活动)的执行大多采取了“不组织或尽量少组织”的降风险策略。缺少了量化指标的公益活动形式也多呈现为应景性的安排。如疫情防控期间,偶尔根据镇(街)要求派社区矫正对象做核酸检测志愿者或进行植树造林、文明创建等。一则此类大型活动一般都有组织者,司法所无需出面揽责,只要带领矫正对象去现场即可,能够有效避免组织风险;二则该类活动门槛低,容纳量大,无需做精细化的活动预案,伤害风险和接受风险基本可控,会有部门兜底。但类似这样的任务常常具有不确定性,为避免掉入“自设约束”,社区矫正机构根据法律对劳动教育的频次也顺势做出了弹性规定。</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同之前有着强制性要求的“双八”管理相比,《社区矫正法》之后,劳动教育(公益活动)的约束性开始下降,“不参与”劳动教育的法律后果明显变弱。仅限于口头训诫而没有行政执法权的现实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可用的威慑手段十分有限。同样,深知后果变弱的矫正对象对于“劳动教育”的态度也出现了明显的消极化趋向。“我就以自己身体不好或者没有特长爱好为借口来应对,不参与公益活动,他们(司法所)其实也不能拿我怎么样。”(矫正对象汪某,50岁)。“我干嘛要听他们(司法所)的,以前还害怕没有完成8小时的公益劳动,他们会给我书面警告,最后撤销缓刑把我给关起来。现在连这个强制性的条款没有了,还有什么可怕的。再说即使我参加公益活动表现的再积极,我又能得到啥?又不会给我算立功减刑,一点名堂都没有。”(矫正对象程某,42岁)。从社矫人员的话中不难看出,他们参加劳动教育(公益活动)的积极性明显变弱,《社区矫正法》似乎为他们不参加劳动教育(公益活动)提供了正当的理由,强制性的减弱导致了社矫人员主观能动性的减弱。纵观该部法律,可以发现内部许多内容和条文仍然延续了以往《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的内容,存在条款笼统、简单,实际操作性低等问题。既强调公益活动的重要却没有赋予必要的强制手段予以保障执行,法律将这一模糊的操作留给了具体的社区矫正执行机构,各镇(街)司法所成为了最后“需要想办法”的主体。无精力投入、无公益活动场景、无平台支持、无能够整合的资源制约着社区矫正机构和各镇(街)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劳动教育(公益活动)的投入。</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依据《社区矫正法》第八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劳动教育(公益活动)执行过程中的困难本应可以通过多部门参与的社区矫正委员会和多主体协作机制进行回应。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社区矫正的责任被分解的“过于清晰”,社区矫正工作被认为是司法局的一项内部业务。司法行政系统的孤军作战,也体现在了社区矫正劳动教育。法院在判决文书送达后便与社区矫正实际脱离,至于矫正方案以及劳动教育如何设置法院并不涉足;检察院则重点是对社区矫正的过程进行监督;公安机关更多的是与司法机关就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管理进行信息共享。原则上每年度召开的社区矫正联席制度,基本都属原则性议事,对社区矫正劳动教育(公益活动)具体操作问题极少关注。且在公、检、法、司四家单位中,只有司法局是正科级单位,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分局都是副县级单位,联席会议对社区矫正劳动教育(公益活动)的助推作用十分有限。本可以作为接受和容纳社区矫正劳动教育场所的各村居,因为无法从参与中获益,对目前临时性的公益活动兴趣寥寥。多元主体协作呈现出明显的碎片化、游离态特征。调研发现:制约“劳动教育”(公益活动)形成协作合力的原因除了共识性不足之外,对风险的担忧以及公益活动缺乏生活实践的应用场景、无法与社会(区)形成联动是关键。</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四、“项目库”与“组织化”:劳动教育(公益活动)的屯溪设计</span></span></span></strong></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社区矫正机构对劳动教育(公益活动)的执行难同样困扰着黄山市屯溪区司法局,屯溪区作为黄山市的中心城区,在册矫正对象常年维持在近300人的规模,除个别司法所矫正对象人数偏少之外,大部分的司法所都需承担约40-50名矫正对象的矫正教育。管理力量本就不足却又经常被各种中心工作所抽调,如何提升社区矫正的专业化与精细化水平?《社区矫正法》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均提出了“与社会力量合作”的解决方案。2020年8月,安徽省屯溪区司法局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与专业社工机构——屯溪区阳光社工服务社合作,整体打造“更生护航”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品牌⑯。“屯安红袖”即是针对社区矫正公益活动所研发的一个服务子项,该子项内容包括两个方面:</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一是由社工机构对矫正对象和活动接收方的需求进行双向评估,建立能够打通供需链条的公益活动项目库。专业社工通过面谈、问卷调查等形式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特长、意向进行评估,对“劳动教育”内容进行研发设计。在公益活动的对象选择上,社工则发挥优势,主动联结公共服务机构和村居社区,与其进行资源匹配,列明各个公益活动项目的名称、地点、时间、用时、工作要求、技术要求、劳动形式等要素,供社区矫正对象结合自身特点或个人技能所长进行自主选择。公益活动的匹配选择上,社工会对矫正对象进行辅导,会在充分考虑社区矫正对象的性格、职业、犯罪类型等因素,提升公益活动的精准度。如会针对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采伐罪设置生态修复公益活动;针对交通类犯罪设置交通志愿服务活动;针对赌博类犯罪设置普法宣传和文明劝导活动;在村居社区则进行治安巡逻、文明祭祀劝导等。这同香港地区的“社会服务令”有一定类似,其活动场所的选择上倾向于公益性社会组织,如学校、养老院、福利院、图书馆等。不同之处在于《社区矫正法》公益活动的菜单栏目更多,矫正对象的自主性更强。公益活动的时间不仅可以安排在工作日内,也可以在傍晚、公休日等时段机动开展。在实施过程中,社区矫正机构通过专业社工发布供需信息,确保矫正对象可以提前安排好自身的工作生活,提升公益活动的参与热情。如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曾因危险驾驶罪入矫,考虑到他是某理发店的发型师,有理发的特长和经验。在公益活动的菜单“点单”环节,社工推荐选择了公益活动“技能类——理发”,服务对象选择了社区经济困难家庭和出行不便的需要照顾者。“我没有什么啥特长,但理发我在行。能为社区里的老人儿童理发,我蛮开心的。”对矫正对象给予积极的正向鼓励,促其自助改善外部环境,修复因犯罪而破损的社会关系,社会责任感得到培养,劳动教育的目标也得以保证。</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二是与现有公益或志愿服务平台进行合作,将各镇(街)社区矫正对象组织化,成立各类志愿服务队伍,并且纳入各村居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活动管理。以提升社区矫正“育人”效果,做实公益活动在矫正过程中的“感化”价值,增强矫正对象的自我改变动机,为矫正对象营造“友好”的外部支持,使“惩罚劳动”向“有用服务”转变⑲。具体的做法是:将公益活动意愿、特长相近或相似的社区矫正对象组织化,由专业社工帮助其完成组织化建设并实施活动督导。再将组织化的矫正对象嵌入各镇(街)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或现有性公益平台,由实践站或平台统一管理,尽可能使镇(街)司法所公益活动的风险转移。以“屯安红袖”为例,社工根据平安建设需要,在做好前期志愿动员与服务能力培训的基础上,从矫正对象中进行“合适对象”进行招募,帮助各镇(街)司法所组建“屯安红袖”平安志愿队伍,协助相关部门(公安、城管)展开重点路段、重要时段的安全巡逻,文明劝导和护河工作。志愿队伍由司法所直接管理,组织和服务期间的安全保障则由带领开展活动的相关部门负责;社工的职责是辅助进行志愿队伍建设和志愿服务知识与技能培训,提升“自组织”能力。或者依托现有的公益平台——昱城公益(黄山市屯溪区文明办运营),将适宜以集体(组织化)方式开展的公益活动在平台发布,由矫正对象自主选择,其活动过程中的派单、打卡记录、服务时长统计以及志愿表彰等全部在平台完成,最大程度稀释公益活动中的风险可能。</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五、结语</span></span></span></strong></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劳动教育作为社区矫正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将道德说教与生活世界贯通的教育优势⑳。探寻通过公益活动实现矫正对象心智、能力、意志和情感等全面健康成长,是贯彻《社区矫正法》,理解社区矫正柔性治理意图的重要举措。劳动教育的核心价值在以“劳”促全,以“劳”促改,这既是对马克思主义教育思想的继承和发展,也是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制度的坚持和完善。通过与专业社会力量合作,形成多元主体协同的工作机制,对社区矫正劳动教育中的风险予以技术化消解或降低,丰富和创设“身体在场”的劳动教育实践情境,深化劳动体验,促使矫正对象完成“塑心塑行”的改变。引入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开展合作,依托现有平台优化、整合资源。一方面,帮助社矫人员更好的融入社区,增强社会归属感;另一方面,减轻群众对社矫人员的排斥和偏见。通过“项目库”和“组织化”的设计,让社矫人员在专业社工的协助下,用自己的行动融入社区,得到群众的认可。安徽屯溪司法行政部门的探索给出了公益活动开展的一种可能方案,比较好的回应了社区矫正劳动教育的风险化解问题。当然,屯溪区的社区矫正实践中仍存在一些困难,如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可持续性,劳动教育内容的研发、平台的嵌入等问题仍需在未来的实践中不断予以总结和提升。</span></span></span></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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