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本网本文来源于网络 明天不上班的喵 的一篇文章,小编觉得该看法代表一部分实务工作者的看法,故予以转载</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本人在基层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已达13年之久,见证了社区矫正工作从试点到《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出台,再到《社区矫正法》的施行,这一路走来,心态经历了从期待到平稳、再到被动接受的变化。然而,最近在管理过程中,我发现了不少问题,深感不吐不快。</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首先,中国与外国的社区矫正存在显著差异。长期以来,许多同行将社区矫正视为一种“准警务活动”,认为对“社区矫正对象”即“监外执行的罪犯”的管理应坚持正义精神,以惩罚犯罪为目的。但事实上,中国的社区矫正与外国存在诸多不同,如经费保障、机构建设、人员配备等方面。因此,在借鉴外国经验时,我们必须结合中国国情和社情进行全面考虑。</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其次,法院在适用社区矫正条件时,应进行全面思考,而不仅仅局限于罪行。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公平性和有效性。</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最后,我想强调的是,中国的国情决定了我们的社区矫正构成要素比例应与外国和立法专家的设想有所不同。个人认为,惩罚、教育与帮扶的比例在中国应为7:2:1,这样才能更好地适应中国国情和社会发展需求。<br />
现实中,社区矫正机构在决定是否对社区矫正对象适用社区矫正时,往往话语权有限。法院在适用社区矫正时,也往往只关注罪行的严重程度,而忽视其他重要因素,如罪犯的认罪伏法情况、前科记录、社会劣迹、行为举止,以及家属和村居的监管能力等。这种单一的考量标准,导致了许多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人员被纳入社区矫正范围,给社区矫正机构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和压力。</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面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打击报复和“不得罪人心态”,许多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选择忍耐,仅能给予训诫或警告等轻微处罚。虽然个别机构会依法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或撤缓收监,但整体而言,社区矫正机构在管理过程中缺乏足够的权力和资源来有效应对这些问题。</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因此,我们需要重新审视社区矫正的决定权分配问题。法院在适用社区矫正时,应该更加全面地考虑各种因素,而不仅仅是罪行的严重程度。同时,为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公平性和有效性,我们可以考虑成立一个由法院、社区矫正机构、公安机关、基层民政、信访稳定和村居等多元主体参与的决策委员会,共同讨论和决定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这样的决策机制将更加全面地反映社会稳定和家庭责任的需要,确保对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人员能够及时识别并采取相应措施。<br />
因此,我一直在思考,社区矫正是否为法院提供了试错的空间?我们的执法力量和执法保障确实显得薄弱,面对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人员,我们往往难以有效应对。我们真心不希望成为法院试错的“试验田”。</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再者,收监工作确实面临诸多挑战。如前所述,社区矫正对象出现问题时,许多工作人员选择“忍受”而非采取果断措施。这主要是因为上级机构缺乏对基层具体业务的理解和感受,往往对收监申请采取“严格审查”和“能过且过”的态度,这无疑增加了基层工作的难度。</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此外,社区矫正小组的作用也值得探讨。在中国的社区矫正立法中,社区矫正小组被赋予了重要角色,但在实际操作中,其成员往往只是应付性的填写人名,参与性不强。由于缺乏法律责任约束,不配合社区矫正机构的人员并不会受到实质性惩罚,这使得许多矫正小组形同虚设。</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我曾考虑过国外对社区矫正小组的要求和作用发挥情况,但具体细节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无论如何,社会力量的参与在刑事犯罪的执行工作中确实扮演着重要角色。然而,在加强社会力量的同时,我们是否更应该关注公权力自身力量的建设?毕竟,公权力在维护社会稳定和执行刑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span></span></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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