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text-align: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span style="font-size:20px;">本网黑龙江讯(哈尔滨市司法局 苗鸿飞)</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span style="font-size:20px;"> 我国在借鉴世界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建立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三位一体的社区矫正制度,其中社会适应性帮扶又称帮困扶助,是社区矫正机构整合各种资源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就业、生活、法律、及心理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矫正措施。教育帮扶作为社区矫正的两大基本任务之一,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适应性帮扶,提升社区矫正对象融入社会的能力,决定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最终成败。</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span style="font-size:20px;"> 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需求,是做好社区矫正对象适应性帮扶的“金钥匙”。马克思主义理论中,“需求”是人的本性,在现实世界中,人有很多需要,任何人如果不能同时为了自己的某种需要和为了这种需要的器官而做事,他就什么也不能做,他们的需要即他们的本性。同样,社区矫正对象的需求也是有差异的,马斯洛的需求层次论指出,需求是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人们只有满足了低级需求才能去追求高级的需要。尽管矫正对象都有违法犯罪的属性,但他们每个人都有个性的需求,因此社区矫正从业人员要根据矫正对象的具体需求制定相应的帮扶措施和矫正方案,做到“因需分类,对症下药,靶向治疗”,不能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整齐划一的帮扶工作。</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span style="font-size:20px;"> 做好社区矫正对象适应性帮扶首先要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需求评估。需求评估一般采取入矫调查与走访排查两种方式,主要围绕社区矫正对象的生活来源、家庭婚姻状况、身体健康情况、心理状况、职业经历、掌握工作技能、教育史、是否有违法犯罪史、有无监所经历等方面进行了解。主要通过查阅社区矫正对象卷宗、社区矫正对象填写基本情况、调查问卷、心理测试、与社区(村委会)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片警)、社会工作者、特别是矫正小组成员进行走访,尽可能多的掌握社区矫正对象更多信息和状况,并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整理,做出相对科学的评估。同时也应注意到,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社区矫正对象也处于不断变化的状态,其需求也不是静止不变的,这也倒逼社区矫正工作者要及时了解社区矫正对象需求的变化,调整帮扶措施,从而提高矫正工作效果。根据需求层次和实际情况,可以将帮扶分为生存型帮困扶助、支持型帮困扶助、发展型帮困扶助三大类型,根据每名矫正对象的具体需求,研判其主次关系和迫切程度,确定其工作的重点,利用法规、政策,整合社会资源,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介入实施。</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span style="font-size:20px;"> 开展好生存型帮困扶助是做好社会适应帮扶的基础。生存型帮扶是解决社区矫正对象基本生存问题而进行的帮扶工作,是最为迫切的帮扶工作。当矫正对象生存生活无法保障时,一切的工作目标都是水月镜花。应为确有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其生存生活问题,为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申请临时性救助、生活安置救济、最低生活保障等救济。解决社区矫正对象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问题。可以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搭建好社区矫正对象基本生活需求的主体框架,让其安心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下,矫正罪错,改掉恶习。思想教育、亲情感化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相结合是教育改造好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方法。例如在实际工作中,无房或租房社区矫正对象,有时会面临房主、邻居、室友因为邻避效应而对社区矫正对象产生嫌弃、鄙视敬而远之的态度,对社区矫正对象心理上产生负面影响,无法安心矫正;有些社区矫正对象因犯罪、工作变动、个人经济能力等问题社会保险断缴或欠费,造成其自身担忧、迷茫,压力过大,部分矫正对象对未来失去信心,消极矫正。对这类生存型较为隐蔽的问题,不易被直观发觉,在调查走访中容易被忽视,需要从业者的经验和敏感,对社区矫正对象情况的了解,往往这些较难发现的生存问题更应该引起社区矫正从业者的重视。如果能真正从实际出发,解决生存生活困难,帮助其度过低谷期,让社区矫正对象感受到政府社会的关注和温暖,重塑其生活信心,对矫正工作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要把救助活动作为感化教育的切入点,社区扶助制度作为感化教育社区矫正对象的手段,从而助力社区矫正整体工作。</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span style="font-size:20px;"> 做好支持型帮困扶助是做好社会适应性帮扶的抓手。支持型帮扶是为了帮助社区矫正对象维持正常生活而进行的帮困扶助工作。主要包括法律帮助和心理帮助。其中法律帮助在实际工作中可以与矫正教育相结合,将教育内容加入法律相关知识,让社区矫正对象知法,守法,树立法律意识和底线思维,从而敬畏法律,以致用法、懂法,最终达到授之以渔的目的。根据《社区矫正法》第43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协助社区矫正对象获得法律援助,除利用自身法律资源外,还可以借助法援律师、法律援助志愿者、12348平台等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帮助。实际工作中,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更容易与他人产生法律纠纷,这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更应该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帮助他们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灵活运用法律援助的形式,对有一定文化的社区矫正对象可采取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对于文化程度较低或有实际困难的矫正对象可以口头申请,由工作人员记录。通过法律援助的实际经历,使社区矫正对象真正参与法律流程,知道运用法律保护自己,从而强化其法律意识,法律观念,守法意识,从而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和矫正效果。心理帮助要在解决生存型帮扶的基础之上进行,生存问题不解决,解决心理问题没有实际成效。在资源相对有限的情况下,找到真正需要心理矫正的社区矫正对象,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显得更为重要。采用与矫正对象的谈话、定期走访、心理量表测验、矫正对象求助等方式发现需要心理帮助的社区矫正对象。可以将未成年人、怀孕哺乳期妇女、因犯罪而造成工作家庭变故、身体重大疾病、仍有法律诉讼的社区矫正对象作为排查重点。以有心理咨询资质的社区矫正工作者自主开展为架构,寻求社会机构的志愿团体、心理咨询结构、个体心理咨询师参与心理矫正的模式进行工作。对部分经济条件较好地区,根据《社区矫正法》40条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公开择优购买服务,为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心理辅导、社会关系改善等服务。</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span style="font-size:20px;"> 做好发展型帮困扶助是做好社会适应性帮扶的目的。发展型帮扶是着眼于社区矫正对象未来和前途而开展的帮扶活动。包括社会技能和职业技能的完善,增强他们融入社会的信心和能力,使其具有适应社会生活的行为方式,与人沟通的方法,控制情绪的能力,完善的人格和生存技能,防止其再次走上犯罪道路,是社区矫正的终极目的。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社会技能培训是容易忽视的内容,如社区矫正对象不能很好控制自己情绪,习惯性使用暴力解决冲突;沟通能力差,不能与人建立良好人际关系;抱有侥幸心理,习惯于游走法律灰色地带,打擦边球、钻空子思想意识强烈等。这些社会技能的不完善或缺失,是造成社区矫正对象犯罪的原因之一,如果矫正期不能矫正其认知与行为,补足社会技能上的短板,社区矫正的成果将大打折扣,所以将社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相结合,完善人格,学习社会交往技巧,掌握劳动生存技能,健全社区矫正对象的就学就业机制,加强社会技能、职业技能培训,提高社区矫正对象就学就业能力,从而达到治表治里的效果。切勿重职业技能培训轻社会技能培训,社会技能是人更好融入适应社会的基础,职业技能是生存发展的基础,二者同等重要。同时,提高社区矫正对象就业率,鼓励企事业单位接纳社区矫正对象,解决社区矫正对象的生存生活问题,也是发展型帮扶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型帮扶中,还应注意未成年人和在校就读的社区矫正对象。在读社区矫正对象和大部分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仍处于学龄阶段,需沟通联系学校共同完成其矫正工作,帮助有意愿完成义务教育后仍有意愿继续学习的社区矫正对象完成学业。年满十六周岁有就业需求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其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给予就业指导和帮助。要明确其就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不受侵犯。</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span style="font-size:20px;"> 完善社区矫正机构的职能是做好社会适应性帮扶的关键。在《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政策的框架内,明确社区矫正机构的职能边界、权力清单和责任体系,确保执法有据。做到整合社会资源,与公益组织、企业合作,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安置服务;引入心理咨询机构、社工团队,开展心理疏导和家庭关系修复。鼓励社会参与建立志愿者服务网络,吸纳退休法官、教师、心理咨询师等参与矫正工作。加强社区宣传,消除公众对矫正对象的偏见,营造包容氛围。完善监督和问责机制,要将自查自纠和外部监督相结合,设立投诉举报渠道,保障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推动矫正工作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span style="font-size:20px;"> 打造一支稳定专业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是做好社会适应性帮扶的根本。社区矫正工作者兼具法律执行者、教育矫治者、社会服务者三重角色,需平衡监督管理和帮扶教育的双重职能。社区矫正工作归根结底是人与人之间的接触,是社区矫正工作者与社区矫正对象之间的博弈、认同、感化的过程。首先要做到的就是从业者的稳定。《社区矫正法》第九条规定,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由于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部分地区司法所仍是一人所甚至无专职人员所,除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外,还要承担司法所其他工作职能,工作内容多,工作压力大,工作责任大,工作开展困难,职业生涯天花板较低,导致基层司法所人员流动快,队伍不稳定,往往是工作刚上手,刚出徒,人就另有他用。而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对矫正对象的情况、相关法律法规的掌握和了解,与检察院、司法局、辖区派出所、街道社区(村委会)、辖区居民等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的情况的熟悉与联络,具有较高的专业性,过于频繁的人员流动,不利于矫正工作的高质量完成。应打通从业人员的晋升通道和职业规划,破除其发展瓶颈;对从业者在制度上给予保护,建立健全容错机制,使其放开手脚干工作。设置专人转岗,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提升工作水平。其次,在队伍建设上应优先招录法学、心理学、社会工作、教育学等专业人才,形成复合型团队。吸纳有基层治理经验或司法系统背景的人员,增强实务能力。再次,构建系统化培训体系。将岗前培训、专项技能培训、进阶研修贯穿到从业者工作的各个阶段,提升理论深度,学习社区矫正工作的科学方法技巧。</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span style="font-size:20px;"> 监狱人民警察和戒毒人民警察(劳教警察)作为一支社会力量,参与到帮扶工作中具有积极意义。根据《社区矫正法》第十三条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司法行政警察长期和罪犯接触,具有丰富的管理改造经验和应急处突能力,是社区矫正工作中不可忽视的力量。在入户走访、调查评估、联合执法、矫正教育、帮困扶助等工作具有天然优势,有助于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据统计,社区矫正对象中30%曾有监所经历,对警察的服从度和信服度较高,具有很强的震慑作用,警察的参与更为有力的维护法律尊严和社区矫正的权威。</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span style="font-size:20px;"> 完善社区矫正职能的核心在于平衡“监管”与“帮扶”,既要通过科技和制度保障公共安全,也要通过社会资源整合帮助矫正对象真正回归社会。未来需进一步推动立法支持、专业化分工和社会协同,将社区矫正从“被动管控”转向“主动治理”,最终实现降低再犯罪率、促进社会和谐的目标</span></span></span></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