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因为编辑需要,小编将脚注转成尾注,在文本转换中可能会出现个别错误。阅读原文请参阅:河南警察学院学报第 34 卷 第 5 期</span></span></span></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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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tion data-pm-slice="3 3 ["para",{"tagName":"section","attributes":{"style":"margin-bottom: 0px;outline: 0px;color: rgb(34, 34, 34);font-family: system-ui, -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Helvetica Neue\", \"PingFang SC\", \"Hiragino Sans GB\", \"Microsoft YaHei UI\", \"Microsoft YaHei\", Arial, sans-serif;letter-spacing: 0.544px;background-color: rgb(255, 255, 255);visibility: visible;"},"namespaceURI":"http://www.w3.org/1999/xhtml"}]">
<p><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strong>作者简介:</strong>连春亮 (1965—),男,河南禹州人,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刑事执行系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法制心理、监狱学和社区矫正。</span></span></span></p>
</section>
</section>
<p><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strong>摘要:</strong>社会信任是贯穿社区矫正工作始终的支撑要素。社区矫正中的社会信任是社区矫正多元参与主体对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组织系统和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可靠性、可信任度以及诚实度的整体信念。社会信任是引领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理念、力量源泉、心理基础和社区矫正参与者的基本需求。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多元主体之间存在着法律上的角色冲突、情感上的心理隔阂和社会排斥现象以及社会合作和社会协同障碍。因此,在重构社区矫正的社会信任体系时,必须克服社会偏见,形成社会认同;厘清社会角色,调和利益冲突;增进人际沟通,强化合作型社会信任关系;优化社会组织,巩固信任结构,提升社会控制能力。</span></span></span></p>
<p><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strong>关键词:</strong>社区矫正;社会信任;多元参与主体;社会信任体系</span></span></span></p>
<p><span style="font-family: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 font-size: 20px; color: rgb(0, 0, 0);">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自由刑执行衔接机制研究”(21BFX010) 的阶段性研究成果。</span></p>
<p><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 font-size: 20px; color: rgb(0, 0, 0);">一、引言</span></strong></p>
<p><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社区矫正工作是社会多元参与者通过互动和沟通交流来完成的,在这一框架体系中,社区矫正的基本地域依托是社区,在多元参与者互动和运作过程中,贯穿社区矫正工作始终的支撑要素是社会信任和多元合作。多元合作是社区矫正的外在形式,而信任是社区矫正的内在联结和支撑。社区矫正的规范运行离不开参与主体的相互信任,同样,多元合作是建立在信任基础之上的,没有信任,社区矫正的多元合作就难以为继,就会解体。因此,“社会信任是一种稳定的向他性社会情感,增加了亲社会行为的可能性,同时它还是很多价值品质习得的前提”[1]。就内在互动机制和外在操作层面而言,社区矫正的信任体系是社区矫正工作的立身之本。但实践中,社区矫正的多元参与主体之间存在着法律规定上的多种社会角色冲突、情感认知上的心理隔阂和社会排斥现象以及社会合作和社会协同障碍。因此,必须重构良好的社区矫正社会信任体系,调整多元参与主体的利益关系,化解多元参与主体之间的矛盾纠纷,营造理性、宽容、和谐、文明的社区矫正社会文化氛围。</span></span></span></p>
<p><strong><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二、社会信任理论及社区矫正中社会信任的实质</span></span></span></strong></p>
<p><strong><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一)社会信任理论的多维界定</span></span></span></strong></p>
<p><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社会信任” 的概念具有多维性,从社会学、心理学和经济学等学科的研究来看,已发展出个体特征论、人际关系论、理性选择论、社会系统论等理论体系[2]9。从心理学层面看,对信任的研究 “比较倾向于从个体的心理或人格特质”[2]5 方面展开讨论,认为 “信任是一种存在于个体内部的较为稳定的心理特质或信念,具有不同心理特质或信念的个体具有不同的信任倾向”[2]9。从社会心理学层面看,对信任的研究 “更关注信任者与被信任者之间的关系”[2]9,认为 “人际信任是包含至少两个人的社会心理现象”[2]6,信任是 “某种态度或某一个体对另一个体的期望”,是 “他人的行动对其有利 (而不是伤害) 的一种特定期望”[2]7,“是一种个人在有风险的情境中对他人动机所持有的信赖性的正面期望状态”[2]8。从社会学层面看,对信任的研究 “重视社会结构、文化传统和制度规范对信任的影响”[2]9,将信任定义为 “对社会系统正常运作的某种期待” 及 “对一个人或一个系统之可依赖性所持有的信心,在一系列给定的后果或事件中,这种信心表达了对诚实或他人的爱的信念,或者对抽象原则 (技术性知识) 之正确性的信念”;或者 “是在一个团体之中,成员对彼此常态、诚实、合作行为的期待,基础是社团成员共同拥有的规范,以及个体隶属于那个社团的角色”[2]9。本文在研究中,主要是以社会学的信任理论为主导,以心理学、社会心理学的理论为辅助,分析社区矫正中社会信任体系所存在的问题以及该体系的重新建构问题。</span></span></span></p>
<p><strong><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二)社区矫正中社会信任的实质</span></span></span></strong></p>
<p><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社会文化、意识形态、法律法规、制度规范是社区矫正社会信任体系得以建立的基石。不可否认,社区矫正多元参与主体信任关系的建立是基于社区矫正活动而相互合作的结果。归纳起来,社区矫正中的社会信任是社区矫正多元参与主体对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组织系统和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可靠性、可信任度以及诚实度的整体信念。从主体上看,这种社会信任包括了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多元参与主体、社区矫正组织、社会公众、社区矫正工作者、社区矫正协作主体等相互之间的信任关系和依赖关系。从实质上看,信任关系具有社会参与性、法律规制性、人文调适性、文化教化性等多种特征,不仅是一种社会关系在社区矫正中的体现,而且也代表了一种社会文化现象和社会心理现象。</span></span></span></p>
<p><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第一,社会信任是引领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理念。社会信任是社区矫正中多元参与主体在信任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种交互关系。社区矫正多元参与主体是由具体的人组成的,除了具有个体的特性之外,也必然具有社会性特征,决定了社区矫正多元参与主体和社会公众之间必须建立起有效的交往沟通和合作关系。这种交往沟通和合作关系是以社区矫正多元参与主体间的交往态度和社会信任为基础的、围绕社区矫正对象这一特定主体而产生的,所以,社会信任不仅是社区矫正多元参与主体的心理取向的具体表现形式,而且具有稳定性和导向性作用,能对社区矫正工作发挥指导性作用,直接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方向。因而,社会信任是引领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理念。</span></span></span></p>
<p><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第二,社会信任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力量源泉。信任理论的创始人西美尔曾说: “信赖是在社会之内的最重要的综合力量之一。”[3]社会信任在社区矫正中发挥着关键性作用,是构建社区矫正多元参与体系的基本要素之一。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事执行制度,最主要的特征之一就是充分发掘、培育和借助社会力量,而信任在维持社区矫正多元参与主体间的关系方面起到了纽带作用。参与社区矫正的多元主体,在组织结构上是松散的,大多没有彼此合作的经历,因此,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彼此之间建立信任关系是第一要务。这就是说,社区矫正工作的前提是在多元参与主体之间建立相互信任的合作关系。多元参与主体之间只有建立充分信任关系,才能彼此宽容、理解、关怀和合作,才能提升社区矫正行为的确定性,才能降低彼此合作和交往过程中的质疑、猜忌与不信任感等,使社区矫正工作在理性约束下实现多元参与主体之间的互利合作、和谐共处并形成合力。否则,社区矫正多元参与主体间各自为政、各行其是、互相质疑、彼此拆台,就会使多元参与主体之间的矛盾升级,陷入信任危机,大大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运行效率。所以,信任是社会力量参与并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对于社区矫正多元参与主体的合作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span></span></span></p>
<p><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第三,社会信任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心理基础。社会信任是社区矫正工作价值追求的心理基础,是社区矫正多元参与主体坚持守信或者失信的内在心理取向的支撑要素。就社区矫正对象个体而言,社区矫正的前提是接受刑罚的惩罚,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如果不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因此,规避风险是社区矫正对象首先要面对的问题,其中,与社区矫正多元参与主体建立信任关系不仅是最为有效的措施,而且是明智的选择。从社区矫正对象角度分析,选择信任社区矫正的其他参与主体会获得相应的利益回报,这是确定性因素;如果选择不信任则会使自己的社区矫正行为过程充满风险,这是不确定性因素。这种利弊权衡主导社区矫正对象的主观判断。为此,社区矫正对象选择在确定不损害自己相关权益的前提下与社区矫正多元参与主体建立信任关系,就成为社区矫正对象合作的价值认同。对社区矫正工作者而言,社会信任会产生三种心理反应:一是多元参与主体在交往过程中,通过合作确信对方是值得信任的,就会产生肯定的态度,信任的程度就会加深,合作就愈加顺畅。二是多元参与主体在合作过程中,如果彼此间的信任度很低,或者某一方言而无信,没有达到自己的期望值,信任度就会降低,不信任心理就会产生,就会有抵触心理,直至拒绝合作。三是多元参与主体的一方或者多方具有失信行为,或者失信行为产生了不良影响,造成了损失,就会给其他参与方造成心理上的冲击,产生信任危机。所以说,社会信任是社区矫正的心理基础。</span></span></span></p>
<p><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第四,社会信任是社区矫正参与者的基本需求。无论是社区矫正工作者想要达到帮助社区矫正对象成为守法公民的法定目的,还是社区矫正对象实现自我矫正和回归社会,都需要与其他社区矫正参与者进行通力合作。要达成合作愿望,就必然产生对多元合作主体的可信任的期望和内心需求。所以,在社区矫正中建立信任关系,是社区矫正多元参与主体共同的期望和基本的心理需求,也是社区矫正有效合作的最重要的表现形式。也就是说,社区矫正工作离不开建立充分的信任关系,只有建立在充分信任的基础上才能有效合作,提升合作质量,提高合作效率;如果社区矫正工作离开了信任,社区矫正参与主体之间的合作就无法维系,就会分崩离析。在社区矫正实务工作中,社区矫正多元参与主体之间要建立起牢固的信任关系,首先需要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范,厘清多元参与主体之间的角色定位、权责关系。其次需要多元参与主体把自己的诉求和相互合作的期望和信息传递给相关各方,期待相关各方能够接受建立信任关系的预期信息,并通过合作的方式满足彼此的需求。另外,多元参与主体的具体执行者不仅要表达出建立信任和合作的诚意,而且要通过自然性影响力取得相关各方的信任,在这里,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能力、品格、专业素养、精神风貌等要素,就成为建立可信任关系的基础。特别是社区矫正工作者要取得社区矫正对象的充分信任,不仅要展现出人文主义精神,关注社区矫正对象的需求,尊重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格,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而且要以真诚之心和专业知识赢得社区矫正对象的充分信任。对于社区矫正机构而言,要想获得社区矫正对象的充分信任,就必须充分展现出社区矫正的平台作用,不仅要成为规制社区矫正对象行为的平台,而且要成为社区矫正对象生存和发展的平台。</span></span></span></p>
<p><strong><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三、社区矫正中社会信任体系存在的问题</span></span></span></strong></p>
<p><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在社区矫正的社会信任体系中,根据社区矫正参与主体的法律性质、角色地位等的不同,主要分为社区矫正机构主体、社会参与主体、社区矫正对象、社会公众、社区矫正协作主体等。在这里,社区矫正机构主体主要是指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及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社会参与主体主要是指社会自治组织、社会经济组织、社会专业团体、志愿者等社区矫正参与者;社区矫正协作主体主要是指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具有协作功能的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监狱、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妇联、共青团、工会等参与主体;还有社区矫正对象、社会公众等。社区矫正的多元参与主体因其法律性质、角色地位、功能分工的不同,必然存在着利益诉求、价值取向、心理需求、情绪情感、思想观念等方面的矛盾冲突。</span></span></span></p>
<p><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strong> (一)社区矫正机构主体与社区矫正对象存在法律上的角色冲突</strong></span></span></span></p>
<p><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社区矫正机构主体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在社区矫正中不仅要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法以及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执行刑罚,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而且要在社区矫正中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监督管理、矫正教育和社会帮扶的活动。而社区矫正对象是被法律惩罚的对象,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定的义务,服从社区矫正机构主体的管理,规范自己的行为方式。因此,在社区矫正的框架体系中,社区矫正机构和社区矫正对象所扮演的社会角色在法律上是对立矛盾体,是监督管理与被监督管理、矫正教育与被矫正教育的关系。因此,要想在二者之间建立坚实的信任关系,必须解决好二者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问题。</span></span></span></p>
<p><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strong>(二)社区矫正的社会参与主体、社会公众与社区矫正对象存在情感上的心理隔阂和社会排斥现象</strong></span></span></span></p>
<p><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社会参与主体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基本上是基于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出于社会责任感的善意行为;另一方面是基于专业服务功能的利益需求。不管出于哪种原因,社会参与主体在内心情感上与社区矫正对象之间都存在着不相容性。</span></span></span></p>
<p><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第一,法律上的排斥。犯罪是对社会安全与秩序的破坏,侵犯的是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是社会所否定的行为。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行为不仅要受到法律的惩罚,而且会受到社会公众及舆论的谴责和道德品格的否定性评价。对社区矫正对象人身自由的限制和日常社会生活的监督管理,是法律排斥的最主要体现。不仅如此,在社区矫正对象回归社会后,法律上的排斥依然很多。据笔者统计,针对社区矫正对象回归社会后的有关职业限制和职业禁止的法律法规就多达 20 多部,足见法律排斥的普遍性。</span></span></span></p>
<p><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第二,情感上的障碍。痛恨犯罪、远离犯罪人是社会公众对犯罪的一般心理反应。社会参与主体和社会公众在与社区矫正对象的交往中,出于固有的刻板印象,对社区矫正对象会产生猜疑和防御心理。在面对社区矫正对象时,他们往往先在主观上设定社区矫正对象是 “罪犯”,具有潜在危险性,假如在社区矫正活动中发生了纠纷,就会以此作为证明自己判断正确的证据,把主观臆测的 “事实” 强加于社区矫正对象身上。社会参与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猜忌心理,也会加剧社区矫正对象的仇视心理,甚至把社会参与主体和社会公众的善意曲解为恶意。事实证明,社会参与主体、社会公众与社区矫正对象之间过重的主观臆测,往往会拉大人与人之间的心理距离,造成心理隔膜和感情上的疏离,致使信任关系无法建立,成为社区矫正交往中的障碍。</span></span></span></p>
<p><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第三,行为上的冲突。社会参与主体、社会公众与社区矫正对象行为上的冲突,从形式上看,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社会参与主体、社会公众与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中的外在冲突。社会参与主体和社会公众具有在社区矫正中协助社区矫正机构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对象的职责,要通过协助监督管理的方式要求社区矫正对象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社区矫正的行为规则,从而达到规范社区矫正对象外在行为的目的。这样,必然会出现监督与被监督之间的矛盾冲突。二是社区矫正对象自我的交往障碍与冲突。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接受矫正教育,必然受到社会的谴责和社会的否定性评价,自身的名誉和社会地位遭受损失。对大多数社区矫正对象而言,都会不同程度地产生自卑心理。在自卑心理支配下,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中往往会有失败的情绪体验,在矫正教育活动中自信不足,缺乏重新振作的勇气和信心,总感觉别人看不起自己,担心遭到他人的蔑视和耻笑。三是社会公众的教育帮扶排斥。社区矫正的主要工作内容之一,是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帮扶。教育帮扶主要依赖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从提供职业岗位、资金、物质资源、智力资源、信息技术等方面来实现,具体的范畴包括社会教育机构提供的文化知识教育、思想政治教育、道德教育、职业技能教育、社会适应教育、社会责任教育等;法律服务机构提供的法治教育和法律援助;心理服务机构提供的心理咨询、心理评估、心理治疗等心理帮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的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就业岗位等。但从目前的现实状况看,存在着专业教育帮扶人才匮乏、教育帮扶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而且社会公众基于对社区矫正对象身份的世俗偏见,产生排斥心理,不愿意参与到教育帮扶活动中来。由此,常常出现外部行为上的冲突。</span></span></span></p>
<p><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strong> (三)社区矫正机构主体与社会参与主体存在社会合作障碍</strong></span></span></span></p>
<p><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社区矫正机构主体是政府购买服务或购买服务项目的资金提供者,与社会参与主体之间,特别是专业社会服务组织之间是通过签订协议而建立的契约关系。一方面,其要向专业社会服务组织按照协议的要求提供服务经费;另一方面,其要获得 “物美价廉” 的专业服务。同时,对专业服务组织的服务形式、服务内容、服务过程、服务质量等进行效果评估和验收。社会参与主体主要是提供专业服务的社会组织,在和社区矫正机构签订专业服务协议之后,要按照协议要求的服务内容,运用自己的专业人力资源,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专业服务,专业服务达到协议所约定的服务标准,才能获得相对应的经济利益。专业服务组织的这种经济功能,从本质上讲,是要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这样,社区矫正机构主体与社会参与主体,在社区矫正中所扮演的社会角色是不同的,在利益诉求上也不一样,为了各自利益的最大化,二者之间在通力合作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在一些问题上产生冲突,进而产生合作障碍。</span></span></span></p>
<p><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strong> (四)社区矫正机构主体与社区矫正协作主体之间存在社会协同不畅问题</strong></span></span></span></p>
<p><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社区矫正机构主体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者、主导者和多元参与主体的协调者,这就意味着社区矫正机构主体必须与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监狱、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妇联、共青团、工会等协调沟通,解决社区矫正运行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各样的问题。只有这样,社区矫正工作才能顺利进行。但是,就目前的实际运作来看,存在着社会协同不畅的现象。比如,在公安机关与社区矫正机构的协作上,存在着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因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或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强制隔离戒毒、行政拘留等,但公安机关未按照规定通知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等问题。在法院与社区矫正机构的协作上,存在着法院对于决定实施社区矫正的对象,未按照规定当庭或当面将社区矫正对象移交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告知社区矫正对象报到的程序、应遵守的规定和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以及外地法院对生效裁判文书送达不及时等问题。在检察院与社区矫正机构的协作上,存在着检察监督泛化,检察监督的内容越位,追责无边界等现象。在监狱与社区矫正机构的协作上,存在着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与社区矫正机构对接难;由于追责泛化导致的假释使用率低;监狱人民警察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缺乏法律依据,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没有执法权等问题。在教育部门与社区矫正机构的协作上,存在着未完成学业的社区矫正对象复学、入学难等问题。</span></span></span></p>
<p><strong><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四、社区矫正中社会信任体系的重构</span></span></span></strong></p>
<p><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社会信任体系既是以社会诚信为核心的、维护社会良性运转的体制机制,也是规制社会行为的制度安排。社区矫正的社会信任体系,是建立在社区矫正参与主体之间、以社区矫正的有效互动为基础、对社区矫正对象存在的不确定风险进行合理应对和实现社区矫正目的的组织体系。因此,社区矫正中的社会信任体系是社区矫正多元参与主体之间的依赖关系,是社区矫正的基础。从类型上看,包括了人际信任体系和制度信任体系。人际信任体系是指社区矫正参与主体通过社区矫正工作中交往关系的建立而产生的对相关各方的肯定;制度信任体系是指社区矫正参与主体对所实行的社区矫正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规范的认同和赞同,并在一定程度上通过社区矫正活动予以践行和维护。社区矫正中的社会信任体系就其自身的法律属性而言,是以人际信任体系为基础,以法律法规、制度规范、行为规则等为依据,以监督管理、矫正教育和社会帮扶为行为方式而建立起来的信任关系。由此可以看出,社区矫正中社会信任体系的重构,既是打破传统思想观念,重构新时代新型社会关系的需要,也是矫正和教育社区矫正对象,实现个别正义的应有之义。</span></span></span></p>
<p><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strong> (一)克服社会偏见,形成社会认同</strong></span></span></span></p>
<p><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在社会公众的传统观念里,似乎严刑峻法才能够打击犯罪,才能够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因此,在对待社区矫正问题上,很多人由于不理解而在主观上产生社会偏见,即 “人们在社会知觉中以有限的或不正确的信息来源为基础,对知觉对象的片面的、肤浅的,甚至错误的认识”[4]。认为犯了罪的人就应该被关进监狱,受到法律的惩罚。社区矫正这一刑事执行制度是要将 “罪犯” 放在社区,利用社区的各种资源对其进行矫正和教育,但难以为所有社会公众所接受,由此产生了社会排斥现象,即 “由于个体自身的特质、团体需要、社会规则、社会属性等原因,所引起的社会排挤、社会歧视、社会拒绝、社会分离、社会孤立、社会贬低等阻碍个体建立或维持正常的人际关系和无法平等地参与集体活动和享受成员权利的社会现象”[5]。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对于社区矫正的意义、价值及对社会治理必要性的社会认同,就成为建立社区矫正社会信任体系的基础。只有提升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只有使社会公众真正认识到社区矫正对于社会安全和秩序、对于预防和治理犯罪的意义,才会获得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可,并在心理上接纳社区矫正工作,主动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承担起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教育的责任。这样,社会公众与社区矫正多元参与主体之间,社区矫正多元参与主体彼此之间才能建立起确定的、真诚的、可信赖的信任关系。</span></span></span></p>
<p><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strong> (二)厘清社会角色,调和利益冲突</strong></span></span></span></p>
<p><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在社区矫正多元参与主体中,不同的主体扮演的社会角色是不同的,彼此之间要建立相互信任的社会关系,必须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多元参与主体不能角色越位,角色越位不仅容易造成利益冲突,而且也有自我扩权的嫌疑,使参与主体之间产生猜忌而互不信任。其次,多元参与主体不能角色混同,角色混同容易产生职责不分问题。因此,厘清多元参与主体的角色定位,明晰多元参与主体的职责范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权责一体,才能调和多元参与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增进彼此之间的信任,建立起真诚的信任关系。在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社区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多元参与主体的信任是有差别的。这是因为多元参与主体扮演的角色不同,社区矫正对象给予它们的信任度也不一样。对于社区矫正机构主体和社区矫正协作主体,由于其代表的是国家的权威,是法律的执行者,因此,社区矫正对象很难真正从内心与之建立起信任关系,社区矫正对象的服从可能是惧于法律的威严,也可能是对法律强制力的屈从。对于社会参与主体,由于它们是基于社区矫正对象生存与发展的需要而提供帮助行为的主体,对社区矫正对象采取的是尊重、平等、接纳的工作方法,因此,社区矫正对象能够领悟到社会参与主体的善意和诚意,最易于建立信任关系。</span></span></span></p>
<p><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strong> (三)增进人际沟通,强化合作型社会信任关系</strong></span></span></span></p>
<p><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社区矫正的整体形态是多元主体参与的合作型组织结构,建构良好的多元主体间的社会信任关系是至关重要的。如果多元主体间彼此不能建立起信任关系,社区矫正工作就不可能实现有效合作。可以说,合作型社会信任关系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从本质上看,社区矫正中合作型社会信任关系所依赖的信任是一种良性社会信任,是一种源自人类道德自觉、满足人性向善需要的自觉自愿行为。从目前社区矫正多元主体间合作的状态和彼此信任程度看,不同的合作类型,其信任程度和产生的效果是不同的。以社区矫正机构为合作主体,以其他参与主体为合作对象,笔者认为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在增进人际沟通的基础上,应强化三种合作类型:</span></span></span></p>
<p><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第一,制度合作型。这种合作是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规范等为依据,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性安排,参与主体具有规定的权力 (权利) 和职责。最主要的是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监狱、社区矫正机构、村 (居) 委会等参与主体的合作,这类合作就属于制度合作型。因此,这一合作类型的信任关系是以法定职责约束而建构起来的,彼此之间的信任关系是以制度加以固定的。</span></span></span></p>
<p><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第二,契约合作型。这种合作主要是基于契约的要求而建立起来的,典型的具有代表性的是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或购买服务项目,与社会专业组织进行的合作。合作主体之间以达成合意的契约为依据,承诺方完成约定的服务内容,并从中获得利益。很明显,这一类型的合作是以利益为实现目的的,也是一种理性合作形式,可以使参与主体更加坦诚地表达自己的合理期待和愿望,彼此之间的合作关系是以契约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基础的。</span></span></span></p>
<p><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第三,松散合作型。这种合作的主动参与主体是基于公益性活动的需要而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主要包括社会志愿者、社会团体、社会公众等所进行的矫正教育和社会帮扶活动。这一类型的合作带有浓厚的感性色彩,具有不稳定性,一般情况下,一次活动完成,合作即告结束。彼此之间的信任关系具有临时性、表象化。</span></span></span></p>
<p><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总之,合作型社会信任关系是社区矫正治理的理想模式,应该说将是中国社区矫正信任体系建构的未来走向。社区矫正机构只有通过培育社会公众的合作意识和合作精神,强化多元参与主体间的信任关系,才能建立起相互需要与相互满足的互惠互利的关系,才能提高社区矫正的工作效率。</span></span></span></p>
<p><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span></span></span><strong><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四)优化社会组织,巩固信任结构,提升社会控制能力</span></span></span></strong></p>
<p><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在社区矫正中,社会组织的参与是社区矫正的核心内涵。各具特质的社会组织不仅为社区矫正工作增添了活力,而且提升了社区矫正的专业力量和对犯罪现象的控制能力。因此,优化社会组织,根据社会组织的功能和专业服务特色,有序地将其嵌入社区矫正工作中,才能最优化地发挥作用。</span></span></span></p>
<p><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信任理论一般将社会信任分为 “个人性信任与系统性信任 (制度性信任)”[2]127;也有学者将信任关系分为人格化信任、组织化信任和法治化信任等三种类型[6];有的学者认为信任的类型可以分为人际信任和制度信任[7]。笔者依据社区矫正信任关系的内在结构,认为应重点建构三种类型的社区矫正信任关系:</span></span></span></p>
<p><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第一,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人格化信任。人格信任是一种特殊主义的信任模式,是以社区矫正工作者自身的影响因素获得相关各方认同,并取得相关各方充分信任的信任形式。在这里,最主要的是获得社区矫正对象的充分信任。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渊博的学识、高尚的人格、超强的工作能力、丰富的情感、严谨的工作态度、大公无私的奉献精神等都会在潜移默化中使其他参与者信服,特别是对于社区矫正对象而言,由于社区矫正工作者个体的人格因素而产生的影响力更为明显,更能使社区矫正对象产生顺从和依赖心理,从而建立坚实的信任关系。</span></span></span></p>
<p><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第二,社区矫正的组织化信任。组织化信任是一种普遍主义的信任模式,是基于组织机构的设置而产生的信任。具体到社区矫正信任体系的重构而言,是指社区矫正多元参与主体以法律法规规定、行为标准要求、社区矫正制度规范、权利义务关系等为依据而确立的社会信任关系。其中,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狱等既是社区矫正的决定机构,也是社区矫正的协作机构;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机构,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既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要遵守社区矫正的制度规范;社会多元参与主体主要是依据社区矫正的行为准则和行为标准的要求,明确在社区矫正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的社区矫正组织在法律权威规制的基础之上建立起社会信任。</span></span></span></p>
<p><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第三,多元参与主体的法治化信任。主要是指社区矫正多元参与主体、社区矫正对象和社会公众,在对国家法律权威的尊重和服从的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对社区矫正法律制度普遍认同的社会信任形式。这种信任是强制规范之下建立起来的规范性信任关系。</span></span></span></p>
<p><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span></span></span><strong><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五)制定包容性社会政策,建构宽容的社会关系</span></span></span></strong></p>
<p><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宽容性是一个成熟社会的优良品质。从一定意义上来看,社区矫正是法律对犯罪行为的宽容,是社会公众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宽容。良好的社会信任关系的培育,离不开包容性社会政策的规范和引导。有学者指出: “倡导和推进包容性社会政策,就要革除民众尤其是底层群体和弱势群体的权利贫困和所面临的社会排斥,强调和重视民众尤其是底层群体和弱势群体平等地享有各种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不应将他们排斥在经济增长和个体发展进程之外。”[8]社区矫正突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教育和社会帮扶,强调对这一 “底层群体和弱势群体平等地享有各种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 的保护。从社会政策层面来看,社区矫正是包容性社会政策的组成部分。因此,在社区矫正信任体系的重构上,政府应出台包容性的社会政策,培育社会公众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情感,提升社会公众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只有这样才能克服社会公众和社区矫正对象之间的社会排斥、心理疏离和情感隔离,促进社会融合,建构宽容的社会关系,深化社会成员之间的彼此信任。</span></span></span></p>
<p><strong><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五、结语</span></span></span></strong></p>
<p><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综上所述,信任不仅是一种社会现象,更是社区矫正中多元参与主体社会互动和人际交往的互动方式。社区矫正社会信任关系的建立在于 “通过整合社会力量参与治理,建设安全有序的社区环境,提升群众安全感和参与意愿”[9]。目前情况下,由于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时间不长,理论储备不足,宣传还不到位,社会公众的参与度低,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定位不准,社区矫正对象 “标签效应” 明显等,导致社区矫正参与主体之间、社区矫正对象和社区矫正组织之间、社会公众和社区矫正对象之间,出现了信任障碍和信任危机,直接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常态化发展。实践证明,在社区矫正中,信任是建立良好社会关系的基础,也是多元参与主体友好合作的前提和保障,对于多元参与主体具有一系列的正向功能。因此,重构牢固的良好的社区矫正社会信任体系,对于调整多元参与主体的利益关系,回应多元参与主体的社会诉求,化解彼此之间的矛盾纠纷,营造理性、宽容、和谐、文明的社区矫正氛围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同时,重构牢固的良好的社区矫正社会信任体系,既是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效率的重要因素,也能够调整多元参与主体的适应性、协调性和融合性。特别是对于社区矫正对象而言,如果能够对社区矫正机构和专业社会服务组织产生充分的信任,那么对于他们自身的矫正教育、健全人格的养成等都将发挥极为重要的作用。</span></span></span></p>
<p><strong><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尾注</span></span></span></strong></p>
<p><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1] 董从勋,余庆. 社会信任的价值之维及其学校培育[J].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21 (6):52-58.</span></span></span></p>
<p><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2] 翟学伟,薛天山. 社会信任:理论及其应用[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span></span></span></p>
<p><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3] 西美尔. 社会学[M]. 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251.</span></span></span></p>
<p><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4] 于真,许德琦. 社会调查知识手册[M]. 北京:工人出版社,1986:340.</span></span></span></p>
<p><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5] 连春亮. 监狱学基础[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3:264.</span></span></span></p>
<p><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6] 戴小俊. 信任理论视野下和谐警民关系构建的困境与消弭[J].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20 (4):90-94.</span></span></span></p>
<p><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7] 尼古拉斯・卢曼. 信任[M]. 瞿铁鹏,李强,译.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5.</span></span></span></p>
<p><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8] 文军. 个体化社会的来临与包容性社会政策的建构[J]. 社会科学,2012 (1):81-86.</span></span></span></p>
<p><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9] 张紫彦. 从结构到功能:基层警务概念的反思与重构[J].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25 (2):95-103.</span></span></span></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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