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来源:新浪网</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 经济学研究的中心是“效率”问题,而法律学研究的核心是如何通过法制的构建及其运行实现“公正”。“效率”的价值是不言而喻的,它反映的是资源配置的状况;而“公正”可以被看作是权利分配的状况,当把权利看作是一种特定的资源时,经济学和法律学这两门最重要的社会科学似乎在某种程度上找到了其共同的支撑,那么基于资源配置层面的法律学研究,其存在的合理性就显而易见了。<br/>&nbsp;&nbsp; 法律的价值中最重要的两项是:公正与效率,经济学研究的中心是“效率”问题。当前,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在我国开始试行。一项刑罚其根本目的应当是惩罚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在刑罚中,适当的量刑为公正,单位的执行刑罚时间产生的效果为效率。如何量刑能够产生最佳的刑罚效率,使经济学和法学在同一问题上找到了共同的支撑。<br/>&nbsp;&nbsp; 效率是法律经济学和中国法律改革的共同目标效率是经济学所要研究的一个中心问题,法律经济学的核心概念是“效率”。从司法实践看,我国监狱效率是十分低下的,投资不少而成效不大。根据微观经济学理论,最佳效率是边际成本与边际效益处在相等的均衡点上。而效率目标的实现不能一味追求节省法律改革成本,导致投入不足,也不能一味加大投入法律改革成本,导致资源浪费。本文尝试探讨社区矫正,这种非监禁刑,在刑罚效率上的经济分析。</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一、 社区矫正试行的经济背景<br/>&nbsp;&nbsp; 刑罚是国家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是对破坏社会正常运行的不法行为的惩罚措施。但是国家运用刑罚来保障社会运行的同时也消耗了社会资源。如我国建国50年来,主要以监狱为刑罚执行的场所,其兴建、维护、管理的费用给社会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如北京市财政对每名监狱服刑犯的预算为每年2万元。这远远超过同期低保人员所获得的社会救助。而监狱兴办的企业由于设备陈旧、技术落后、产品单一、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极难适应现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目前大多难以继续运营,导致劳动改造实际上已无工作可做。更不用谈用其经营收入支付监狱开销。<br/>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的发展,在立法和执法上越来越重视法律的效率价值。一部好的法律,一个好的刑罚应当是在给社会带来最小的负担的情况下得到最大的回报。在商品经济在我国得到巩固的前提下,国家不再是市场的主体,而是守夜人、调控者的地位,维持社会稳定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可是如果社会运行成本过高,那么经济的发展同样会受阻,因此社会稳定运行的成本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美国,也是在二战后的经济迅速增长的时期,意识到监禁刑的效率不高,从而提出社区矫正,并在之后的几十年里,社区矫正风靡世界。<br/>二、 社区矫正的经济分析<br/>&nbsp;&nbsp;&nbsp; a) 社区矫正和监禁刑之间<br/>&nbsp;&nbsp;&nbsp; 如果将刑罚的投入看作成本,刑罚的成果看作效益,那么,刑罚的每年改造效率=每年的成果÷每年的收入=总成果÷年限÷每年投入(E=G÷Y÷C)。因为监狱和社区矫正对罪犯的改造力度不同,其改造成功的年限也就不同,假设每一个罪犯在完成监禁刑和社区矫正的时候,其都被改造成功,那么在完成刑期后对于每个罪犯,监狱和社区矫正的成果是一样的,因此将监狱和社区矫正改造一个特定罪犯的总成果都看成G。一般情况下我们认为监狱的改造力度比社区矫正的改造力度要大,因此要改造一个罪犯,监狱比社区矫正所用的刑期要短。假设一个罪犯在监狱内需要Y监年能够改造好,在社区中需要Y社年能够改造好,即Y监&lt;Y社。监狱和社区矫正的改造效率为E监和E社,每年的改造投入为C监和C社。E监=G÷C监÷Y监,E社=G÷C社÷Y社。E监/E社=(G÷C监÷Y监)/(G÷C社÷Y社)=( C社/C监)•(Y社/Y监)。如果E监/E社&gt;1说明监狱的效率高,应当选择监狱作为执行方式;如果E监/E社&lt;1,说明社区矫正的效率高,应当选择社区矫正作为执行方式。如果要选择社区矫正作为执行方式的话,E监/E社&lt;1,即( C社/C监)•( Y社/Y监)&lt;1,Y监&gt; ( C社/C监)•Y社。相反,如果( C社/C监)•Y社&gt; Y监的情况下,应但采用监禁的方式更为有效。<br/>&nbsp;&nbsp;&nbsp;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现在的社区矫正对象包括:缓刑犯、假释犯、保外就医人员、拘役犯、管制犯。其中缓刑犯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可以看出,社区矫正的对象是被判处监禁刑3年以下的罪犯。社区矫正的时间介于0~5年间,如果假设保证这些罪犯在监禁和社区矫正后都能得到完全的改造,那么我们可以通过比较(C社/C监)•Y社和Y监的大小来决定对罪犯判处何种刑罚更为有效。</span></p><p><br/></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b) 社区矫正基层组织规模经济分析<br/>&nbsp;&nbsp;&nbsp;&nbsp; 社区矫正工作中,我们把社区矫正的投入看作成本,把矫正成果看作收益。社区矫正的成本包括:固定的成本和可变成本两部分。其中固定成本的投入是司法所和社区矫正工作小组的建设,可变成本是劳动的投入。每当增加一名社区矫正对象的时候,社区矫正监管部门将增加投入,社区矫正的矫正收益也随之增大。根据传统经济学原理,边际成本(每增加一个社区矫正对象的而增加的成本)是递增的。而边际收益(每增加一个矫正对象而增加的收益)是递减的。当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的时候平均效率的最大化。</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c) 社区矫正的历史经济分析<br/>&nbsp;&nbsp;&nbsp; 显然,监禁刑在轻罪罪犯的矫正效率上没有社区矫正效率高,但是为什么我国一直没有学习使用社区矫正呢?因为国家地位的改变。小农社会,国家充分发挥了社会管理职能,使传统的经济权利模式延续了2000多年。为了保护地主阶级的利益,维护封建政权的统治权利,立法者用严酷的刑罚统治国家,经济效益的问题还没有浮出水面。封建社会的监禁刑罚毫无人道,成本因此不高,统治者自然不会关心监禁方式问题。建国后直至改革开放,国家在经济管理上依然起着支配的地位。国家根据管理的需要分配社会资源,当时,国家分配资源时更注重阶级利益,而忽视了经济利益。当社会发展到市场经济时期,国家注意到社会资源配置和投资收益的关系,因此会主动尝试合理适当的刑罚运用能够为国家节省开支,增加收益,社区矫正此时得到了国家的重视与肯定。<br/>三、 社区矫正经济分析的局限<br/>&nbsp;&nbsp;&nbsp; 经济分析方法评价社区矫正的过程中,无法避免设定假设,这是经济分析的具体方法,通过假设建立模型,分析社区矫正在规定情况下的效率。假设可以帮助我们认清某一行为在一定情况下的效率,但是往往忽视了我们假设之外的情况。所以说,经济分析的方法会产生片面的评价。<br/>&nbsp;&nbsp; 经济分析方法缺乏概念的确定性。法学研究十分重视概念的确定,逻辑的严密,而经济学研究则更加注重函数关系的精确,分析的实际效果,而不够重视概念的确定性与统一性。在社区矫正的经济分析中,效率是法律唯一被关注的要素,而在实际中,公正、秩序、道德等都没有得到充分重视。所以没有要认清经济分析并非对社区矫正的完整评价,在审判过程中要重视各个法律价值的平衡。<br/>&nbsp;&nbsp; 综上所述,经济分析法学有其局限性,将法律的价值仅仅归结为效益,将社区矫正的作用仅仅归结为“追求社会资源配置的最合理化”,把经济效益作为取舍刑罚和评价其优劣的惟一和最高标准,排斥法律的其它价值和作用的存在,这未免过于绝对化。因为法律的价值并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因此,按照经济分析法学的主张将经济学理论在法学研究中具体应用时还应当记住,波斯纳在《法律的经济学分析》中指出:“在评价本书中的规范性主张时,读者必须牢记:经济学后面还有正义。法律的经济分析的解释力和改进力都可能具有广泛的限制。”</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span></p><p>&nbsp;</p><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