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来源:绵阳市司法局网</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 随着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深入贯彻执行,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彰显。作为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的司法所,如何更切实有效的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已成为基层司法所面临的新的紧迫课题。现结合自己作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经历和新生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做法,谈一些粗浅看法,与社区矫正工作者探讨,以期社区矫正工作更趋完善。 </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 <strong>一、要正确认识社区矫正的性质</strong> </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 &nbsp;在我国,社区矫正一词最早出现于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北京等省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的文件中,相对于我国《刑法》中的其它刑罚来说是一个新生概念。根据相关规定,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规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这一概念明确了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过程,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也明确了社区矫正对象的主体是正在服刑的罪犯,这就决定了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性质。</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 <strong>二、要严格落实各项制度措施 确保工作有效开展</strong> </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 通常来说,在社区矫正具体工作中,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敦促社区矫正对象必须要遵守思想汇报、请销假、学习、报到、公益劳动等一系列制度,以及违反制度将要承担的后果等。如去年我所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不接受社区矫正,且经多方转告、教育仍不改正的三名矫正对象提请公安机关对其予以治安拘留15天。又如:矫正对象李X全,在接受矫正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矫正制度,服从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和接受矫正,经矫正小组研究,定级为一级宽管。目前,李X全已顺利回归社会。只有做到奖惩措施与制度落实相结合,做到制度严格,奖惩逗硬,起到必要的震慑作用,才能有利工作开展。</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 社区矫正,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惩罚政策。但社区矫正终归是刑罚执行,所以笔者认为,社区矫正工作“宽”的底线是:服从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和矫正制度。这条底线也承担着无形的“高墙”作用,但凡敢于凌驾于矫正制度外的必将受严处。只有把工作制度和工作措施有机结合,坚持奖惩有据方能体现宽严相济的政策,才能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出实效。</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 <strong>三要坚持人性化监管 &nbsp;敦促矫正对象自觉接受监管</strong> </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 相对于监禁矫正来说,社区矫正的优势在于:1、降低了矫正成本;2、有效地减轻矫正对象及其亲属对社会的仇视;3、有助于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开始新的生活。但是,社区矫正毕竟不同于监禁矫正。一方面,社区矫正是刑罚的执行,矫正对象的身份是罪犯;另一方面,矫正对象是符合社区矫正条件要求,即罪行轻微,对社会危害性较小或经监禁矫正确已不再对社会具有危害性。除矫正对象的特殊身份外,几乎与常人无异,这就要求司法所工作人员不能一味的采取高压政策,也不能对其抱以歧视的态度。应该在实际工作中,始终遵循党和国家的政策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总要求,围绕“监管、矫正、服务”三大宗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摒弃有色眼光,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范围内,要象对待普通群众一样对待每名矫正对象,在做好监管和矫正工作的同时,真心为矫正对象排忧解难。</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 正是基于上述理念,鉴于辖区在册矫正对象绝大多数为农村户口,当我们约定的矫正对象集中学习时间与耕种收割等农忙期相冲突时,我们便主动与矫正对象沟通,另行约定学习时间,避免其正常生产生活受影响。又如,在得知矫正对象刘某福的家庭经济因难,且本人常年患病,无法从事耕作,家庭经济十分贫困后,我们主动联系相差部门,给他带去适合他家庭情况的生产项目建议,并积极为其协商资金及因难补助,刘某福全家人对我们的付出深表感谢。积极为矫正对象解决实际困难,能够使他们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爱,有效的消除了他们的抵触情绪,促使其自觉地接受社区矫正,有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 <strong>四、要积极整合社区资源充分发挥社会力量</strong> </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 只有积极利用各种社区资源,融合社会各方面力量,才能有效做好对矫正对象的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因此,首先要搞清楚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能够利用的社区资源范围。通常认为:社区是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社区资源则是社区的一个组成部队,其主要分物质资源和社会资源两大类。物质资源包括组织、设施、经费和技术等;而社会资源则包括:人力、智力、文化和关系等。如《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二、第三款明确表述了人力资源和组织资源的范围。<br/>&nbsp;&nbsp;&nbsp; 在现实社区矫正工作中,司法所只有依托于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这一资源开展矫正工作,司法所唯有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和人际关系,才能有效缓解社区矫正工作力理不足的问题,笔者所在司法所的做法是:建立由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组成的矫正小组、与村(居)委会签订帮扶共管协议等。并且司法所与镇乡敬老院签订协议,共建社区矫正公益劳动基地,由敬老院工作人员安排劳动内容,并负责劳动质量的监督。使矫正对象有固定的场所进行公益劳动,让矫正对象体会到为社区奉献的重要意义,在增强其社会责任感的同时获警示矫正对象是在接受法律惩罚,对矫正对象改过自新起到一定作用。<br/>&nbsp;&nbsp;&nbsp; 所以合理运用社区各类资源,特别是在当前社区矫正专业机构资源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动员社区人力资源、技术资源(配备的定位手机等信息化产品)、组织资源、设施资源等加入社区矫正工作,将会极大地促进矫正工作的开展,有利于矫正对象早日融入社会,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的最终目标。<br/>&nbsp;&nbsp;<strong>&nbsp; </strong><strong>五、要坚持从源头抓起努力彰显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效果</strong><br/>&nbsp;&nbsp;&nbsp; 社区矫正的最大价值是通过对矫正对象的思想矫正,促使其理性认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感恩党和政府及人民群众,自觉接受人生观和世界观改造,遵纪守法,顺利的回归社会,而不是单纯的对矫正对象的惩罚。在具体矫正过程中,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当重视对矫正对象的帮助、感化、教育、改造,引导矫正对象树立良好的自我形象,转变成为一个守法公民。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矫正对象“破罐子破摔”的错误倾向。如假释人员刘某某,因过失致人死亡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在监服刑6年后假释。刘某某到司法所报道后,工作人员发现其精神低落,且不与人沟通,社会化程度严重脱节。针对这一情况,矫正小组研究制订了相应的矫正措施,我们通过多次交流沟通和心理疏导,在平常的集中学习时间鼓励其上台发言,有意识的强化其与他人的沟通互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使其逐渐从阴影中走了出来。<br/>&nbsp;&nbsp;&nbsp; 社区矫正工作成功与否,关键在于司法所开展的矫正工作能否有效引导矫正对象自觉接受监管、矫正和自我约束上面,唯有这样,才能促使矫正对象从思想源头上转变,从而真正使社区矫正工作事半功倍。(三台县司法局 &nbsp; &nbsp; &nbsp;詹强)</span></p><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