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来源:哈尔滨市司法局网<br/>&nbsp;&nbsp;&nbsp; 自2012年11月以来,我市社区矫正工作已全面铺开。社区矫正工作者是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重要力量,对有效落实教育矫正措施,切实提高社区矫正质量起着至关重要作用。当前我市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简称“社工”)队伍还存在人员不足,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制约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本文就当前全市社区矫正“社工”队伍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对策进行了调研,以飨读者。<br/>&nbsp;&nbsp;&nbsp; 一、我市社区矫正“社工”队伍基本情况<br/>&nbsp;&nbsp;&nbsp; 目前我市共有社区矫正“社工”50名,分布在4个区、县(市),均为政府直接社会招聘类(非事业身份)。从年龄上看:18—29岁12人,30—39岁9人,40—49岁20人,50岁及以上9人;从学历上看:初高中、中专学历24人,大专学历14人(其中,社会工作专业4人、法律法学专业2人、其它专业8人),本科学历12人(其中,法律法学专业8人、教育学专业2人、其它专业2人),具有国家心理咨询师资格1人(为国家三级心理咨询师);从工资待遇上看,社区矫正“社工”平均月收入为1050元,已上“三险”或“五险一金”的48人。<br/>&nbsp;&nbsp;&nbsp; 二、社区矫正“社工”队伍建设面临的问题<br/>&nbsp;&nbsp;&nbsp; 社区矫正专职“社工”是社区矫正领域的专职工作者,是具备一定专业知识,从事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专职社区矫正工作者是政府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的形式设立的公益性岗位,一般为编外聘用人员,经过统一笔试、面试和体检、政治审查后择优聘用,并按劳动合同管理的工作人员。当前,我市社区矫正“社工”队伍建设主要面临以下几个方面问题:<br/>&nbsp;&nbsp;&nbsp; (一)人员不足,缺乏培训。近年来,随着社区矫正人员逐年增加,基层司法所配置的社区矫正“社工”数量严重不足,无法满足日益繁重的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另外,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非常复杂的专业性工作,社区矫正人员的再社会化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各种矫正活动涉及法学、犯罪学、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各类学科知识,需要对社区矫正工作者进行专业培训。然而由于专项资金不足,无法对现有的社区矫正“社工”定期开展相关培训,导致他们不能完全熟练掌握工作所需专业知识,阻碍了工作的正常开展。再加上,我市大部分县(市)都没有大中院校和社会科研院所等教学机构,部分地区社区矫正“社工”缺乏有效的来源途径。<br/>&nbsp;&nbsp;&nbsp; (二)制度不完善,认识不到位。在部分区、县(市)由于对社区矫正工作重视不够和财政拨款不足等因素,导致基层司法所无力配备专职的“社工”,其根本原因是专职“社工”的队伍建设没有统一的规范,缺乏制度性保障。另外,由于对社区矫正工作宣传力度不够,基层党委政府和社会各届对专职社区矫正工作者的理解还比较模糊,对“社工”作为一种职业的认识还没有完全到位,有的认为是“义工”、“志愿者”、“临时工”、“编外合同工”。这些模糊认识阻碍了社区矫正“社工”队伍的发展。<br/>&nbsp;&nbsp;&nbsp; (三)工资待遇偏低,工作积极性不高。社区矫正“社工”工资、福利待遇基本上按照编外合同制的要求进行规范,除工资外,绝大部分地方的用人单位还为其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但从总体上看,社区矫正工作者工资标准偏低,加之工作负荷大,一些专职“社工”感到不平衡,有失落感,看不到良好的发展前景,因此导致专职“社工”队伍不稳定,流动性大,工作积极性不高。<br/>&nbsp;&nbsp;&nbsp; (四)缺乏法律依据,执法身份不明确。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另外,目前社区矫正工作者是以司法助理员为主体,人民警察的身份得不到确认,对社区矫正人员不能进行严格的依法管理,而社区矫正“社工”的“协管”职能也随之模糊,在参与帮教、管理等工作上不能放开手脚。<br/>&nbsp;&nbsp;&nbsp; 四、解决的对策<br/>&nbsp;&nbsp;&nbsp; (一)建立完善的社区矫正“社工”制度。建议上级部门制定相关制度,从制度和法律层面明确专职社区矫正人员的聘用方式,既可以从根本上解决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人员不足的问题,也可以满足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人员的稳定性、专业性等需求。各区、县(市)司法局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重视和支持,力争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健全“社工”制度,从源头上保障“社工”队伍的健康发展,促使“社工”队伍工作有保障、监督有依据。<br/>&nbsp;&nbsp;&nbsp; (二)建立社区矫正经费全额保障制度。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经费、行政运行经费、业务装备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工作发展的需要,建立社区矫正经费动态增长机制。“社工”的工资待遇具体可参照乡、镇(街道)等其他部门的公益岗位的工资待遇进行设置,只有让社区矫正“社工”“进得来、留得住”,才能使社区矫正人员“监管得牢、转化得好”。<br/>&nbsp;&nbsp;&nbsp; (三)严把社区矫正“社工”的选拔关。要坚持“公开招考、定岗竞争、择优入围”的原则,把好“社工”进口关,决不搞照顾性安置。在招聘“社工”的程序上,可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具体实施,联合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等部门,按照事先规定的录用条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过笔试、面试等程序,对符合条件者予以聘用。在操作过程中,要注意“三个优化”。一是优化知识层面。为更好的依法、严格、规范、准确地实施刑罚,“社工”应当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尤其需要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等相关专业学科的人才。二是优化年龄结构。采取阶梯式用人方式,在对“社工”人员的选拔上,既要选拔一批年富力强的,又要选择经验丰富的。要按照年龄的大小,科学配备工作人员,充分发挥不同年龄段工作人员的优势,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整体水平。三是优化性别比例。社区矫正是刑法执行活动,工作的对象是社区服刑人员,属于高危人群的范畴。特别是在乡、镇(街道)一线工作的“社工”,常常要独挡一面,监管工作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因此,基层女性“社工”的比例不宜过多。<br/>&nbsp;&nbsp;&nbsp; (四)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和岗位轮训。为加强对社区矫正“社工”队伍的教育培训,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将教育培训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实现教育培训制度化、常态化和规范化,不断提高“社工”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增强工作效能和矫正能力。一是要抓岗前培训。针对社区矫正工作专业性强、可借鉴经验少的实际,举办岗前培训,为新任职“社工”讲授相关法律法规、矫正心理、矫正实务知识,在矫正人员接收、规范建档、日常管理、心理矫正等方面进行具体指导,并颁发社区矫正“社工”证书。二是要抓常规教育。建立日常培训制度,“社工”每人每年要参加不少于5天的继续教育,重点学习国家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两院两部”、司法厅(局)新近出台的办法、意见、规章和制度。三是要抓业务交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组织相关人员到外省考察学习,以借鉴兄弟单位先进的经验和办法。同时,定期召开社区矫正工作研讨会、现场会,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四是要抓考核竞赛。坚持“以赛代训,以考促学”,通过举办知识竞赛、业务考核等形式,进一步激发“社工”人员的学习兴趣,不断提高他们的文化素质和业务水平。<br/>&nbsp;&nbsp;&nbsp; (五)加强对“社工”人员的考核管理。要研究制定《社区矫正“社工”绩效考核办法》,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司法行政机关业绩考核体系中,作为“社工”人员调资、奖惩、续聘的主要依据,实行年部署、周督查、月分析及半年总结、全年考核奖惩的方式,通过勤于管理、严格考核、公正奖惩来规范和推动社区矫正工作。要探索推行“四位一体”的考核模式,即考核“社工”需要结合本人、司法所、派出所及社区服刑人员等四个方面因素,通过工作作风、工作态度、沟通能力、管理方法、矫正效果等考核内容,提高“社工”的工作能力和水平。<br/>&nbsp;&nbsp;&nbsp; 社区矫正“社工”队伍建设,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需要有关部门的通力合作,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因此,司法行政机关要抓住社区矫正工作全面铺开的有力契机,切实做好牵头组织工作,按照“高起点谋划、高标准配置、高效率运行”的工作思路,以“抓队伍、强素质、促保障”为突破口,建立起一支人员充足、素质较高、保障有力的社区矫正“社工”队伍。<br/>&nbsp;<br/>&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nbsp;<br/><br/></span></p><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