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来源:福建省司法厅网&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nbsp;作者:福州市马尾区司法局张诒雁</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 【内容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法治中国”建设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批示和重要讲话。作为非监禁刑罚的社区矫正制度,是社会发展、文明进步、法制建设的必然趋势,也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和实现渠道,在中国虽然才试行了短短几年,也取得了的长足的工作成效。本文结合工作实际,从法治社会视野的角度就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社区矫正的制度改革,维护社会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 【关键词】社区矫正 法治 和谐</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法治中国”建设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批示和重要讲话,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确立为我国新时期法治建设的新目标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内容。作为非监禁刑罚的社区矫正制度,是社会发展、文明进步、法制建设的必然趋势,也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和实现渠道。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03年颁布《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来,社区矫正制度不断向着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的方向完善。2012年,新刑诉法正式将社区矫正纳入我国刑法执行程序中,社区矫正制度得到确认。在发展的同时,对社区矫正工作也提出来更高的要求,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在建设法治社会、和谐社会进程中亟需完善。</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 <strong>一、构建法治社会背景下社区矫正的价值分析</strong></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 2013年1月,习近平同志就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做出重要指示,首次提出建设法治中国的宏伟目标,提出了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为一体的法治建设新目标,确立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中国建设的新方针,规定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新方法。相对于传统的监禁刑而言,社区矫正更符合当今社会刑罚人道化的发展趋势,有利于适应现代社会的文明进步的发展潮流,是人类法治文明的一大进步。它通过整合社会资源,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内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教育和改造,体现了人们对社会和谐稳定的渴求。社区矫正的内涵和价值追求,适应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它所体现的内容和价值,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治社会的建设,对推动社会的和谐稳定和经济建设的快速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 (一)社区矫正是推进法治中国、平安中国建设的内在需要,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的文明进步。</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 刑罚是国家对罪犯的惩罚,是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从当今国际法治的发展趋势来看,主要实行轻刑主义,因为轻刑主义比之重刑主义更为人道,也更为有利于刑罚改造罪犯、预防犯罪的目的。社区矫正是轻刑主义发展的具体表现,符合当今世界法治发展的基本趋势,也是法治人性化的具体要求,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进一步发展,是我国推行司法制度改革的措施的进一步完善,反映了我国人民对建设社会主义社会文明和法治文明的迫切需求,对于构建和谐社会长治久安机制,加强社会管理,创造和谐稳定的政治、社会局面,对于加强社会主义的法治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都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1]。</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 (二)社区矫正能有效地优化刑事司法资源配置,节省司法资源。</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 在以监禁刑为主导的刑罚适用模式下,国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保证监狱矫正的正常运行,据2012年的资料统计,全国共有监狱681所,在押犯164万人,而监狱执法经费由1992年的14亿元增加到2002年的144亿元,每监禁一名犯人的年平均费用要超过18000元[2],且行刑成本仍处于上升趋势,这无形中占去了很多的有效司法资源。而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逐步推行,每个社区服刑人员的工作经费只要1500元,相当于监狱行刑成本的十分之一还不到,节约的行刑成本在进一步增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和管理的同时,还可以更好地服务社会经济建设,发展和改善民生,改善司法服务功能,完善社会预防犯罪体系,帮助罪犯家庭改善生活和促进罪犯就业等,以此回馈社会,起到标本兼治、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 (三)社区矫正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能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 社会的和谐包不但要求保障民主与法治、实现公平正义,还要求刑事司法的整体合理与协调,强调司法为民,强调为人民服务。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构建和谐社会对于刑事司法的必然要求,也是刑事司法活动自身内在规律的必然要求。第一,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的刑罚执行活动,把那些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置于社区服刑,使其不离开正常的生活环境,人格尊严得到尊重,它充分关注对犯罪人的人权保障,体现了对公正、自由、秩序等价值理念的追求与尊重。第二,社区矫正实行行刑目的和手段的统一。一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和普通人一样保持正常的社会联系,减少社会家庭的不安定因素,有效避免了监禁刑因集中关押造成的交叉感染;另一方面,要求社区服刑人员定期进行社区服务和教育学习,培养了其社会责任感,同时,矫正机关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帮助他们解决生活、生产、就业、心理、法律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有利于他们顺利回归社会,也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体现。</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strong>&nbsp;&nbsp; 二、社区矫正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strong></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颁布以来,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效,但社区矫正工作毕竟还是探索阶段,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也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 (一)立法不完善,工作执行缺乏法律支持。</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刑法修正案(八)》等文件的出台对社区矫正工作做出了相应的补充,但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然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造成了社区矫正机构不健全、执行主体不明确、相关配套制度不完善、工作措施难以发挥等问题,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序开展。另外,全国各个地方社区矫正试点地区在一些具体矫正措施上存在差异,各试点地区的社区矫正制度缺乏统一性,这种各具特色的“创造性规范”,影响了法制的统一性、权威性,从短期看,它影响和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不利于下一步的全国普及,从长期看,它不利于法治的统一协调,影响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及效率[3]。</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 (二)制度保障不到位,缺乏可操作性。</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 我国的社区矫正监督机制和矫正模式还处在探索阶段,虽然《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有了许多详细的规定,但监督管理措施注重形式化,缺乏科学化、人性化,很多操作流程和规范有待进一步完善。如不同的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方案具体内容如何确定,如何有针对性提出矫正计划;社区服刑人员的分类如何确定;对社区服刑人员表现情况的评议如何进行,由谁来评议,评定方法和标准;重大立功表现等减刑情形的具体表现,在实践中均无明确具体的规定。由于司法行政机关缺乏实质性执行权力,很多执行措施离开了公安部门的配合、检查机关的监督无法进行,司法部门则成了可有可无的摆设。可操作性的缺失,容易造成制度的形同虚设,也严重影响刑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同时,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也缺乏具体的保护罪犯的救济程序和细则,对工作偏重于规定职责,疏于限定权力,也会使社区服刑人员在合法权益收到侵害时难以获得公正的法律帮助。</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 (三)机构组织不健全,社区矫正队伍业务不强,专业化程度不高。</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 目前社区矫正机构是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司法所承担日常工作。基层司法所要承担人民调解、法律宣传、法律援助、安置帮教等多项职能,而司法所人员编制普遍偏少,基础设施薄弱,工作力量有限。由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不仅要有很强的法律素养,还需要较强的沟通能力、协调能力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既要懂得坚持刑罚执行的相关要求,又要尊重社区服刑人员的自尊心、自信心,还要善于利用社区资源,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改造,这些都不是现有的工作人员通过简单的业务培训能办到的[4]。</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 (四)社会知晓度不高,群众认同感不强。</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 一方面,由于宣传力度不够,我国民众对社区矫正这一新生事物,大多比较陌生,同时由于重刑主义的传统观念的影响,大部分群众对社区服刑人员普遍存在防范心理,表现出过度的担忧与不安,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尽量避免与社会服刑人员接触,群众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偏见和歧视给他们造成了心理压力及负面影响,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也带来了许多困难。另一方面,《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虽然规定了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矫正管理帮扶等内容,但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具体的参与机制和平台,导致社会力量参与机制的缺失。</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 <strong>三、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几点建议</strong></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 &nbsp;(一)推进社区矫正立法,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 1、科学立法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前提,是法治建设工作的万事之始。在国家没有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之前,应该采取渐进性立法模式,不断完善社区矫正规范性文件,由地方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关于社区矫正的地方性法规,最后在条件成熟的基础上再由全国人大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同时,适时修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完善有关社区刑罚的实体和程序方面的内容,促进狱内行刑与狱外行刑的一体化。</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 2、在立法内容上,应将实体与程序统一为一体,具体来说,应明确规定社区矫正的性质以及在我国刑罚体系中的地位,明确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适用对象、适用条件、适用程序、执行方式、经费保障、权利分工以及法律责任,使社区矫正工作在法制轨道上运行。</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 (二)规范运作,积极探索矫正新方法,确保工作健康有序开展。</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 公正司法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保障。要实现司法公正,需要进一步深化相关司法体制的改革,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治,也要因人而治,运用科学的方法,不断探索和总结矫正工作规律,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矫正方法体系,以确保矫正质量核心的实现。&nbsp;&nbsp;&nbsp;&nbsp;</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 1、建立和健全社区矫正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一是加强信息共享,逐步实现全国社区矫正机构之间的联网,建立社区矫正机关与法院、公安机关及监狱等相关部门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沟通、交流有关社区服刑人员的信息,以强化部门间的协作,降低脱管率。二是运用声纹、指纹、定位、视频识别技术,利用高科技手段加大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力度。三是制定具体的可操作性制度,建立健全社区服刑人员报到、评估、教育劳动、走访、外出、迁居、奖惩、救济等各项制度,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行。</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 2、积极探索建立科学化的社区矫正评估体系。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危害性和管理类别的评估,不仅要考虑犯罪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要全面衡量犯罪人的一惯表现、家庭环境、受教育程度、认知水平、社区环境等因素。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联合相关部门制定一套统一的测评体系,并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表现情况进行等级调整。</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 3、健全社区矫正程序保障制度的规范化建设。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根本保证。要将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社区基层组织,民政部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民间组织、志愿者以及矫正对象等纳入多元化的工作落实网络,从社会调查评估、执行的衔接、收监以及解除矫正等多方面的程序进行明确规范,并适当引入“社区矫正裁决中的听证程序,社区服刑人员的权利保护与救济机制”,实现真正的“无缝对接”。</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 (三)优化社区矫正队伍结构,夯实社区矫正社会力量。</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 严格执法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关键。党的十八大报告对严格执法非常重视,明确要求“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更好地体现刑罚执行性质,应按照“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建立一支训练有素、结构合理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形成以司法所工作人员为执法主体,专业社会工作者和各界社会志愿者为重要力量的专兼职相结合的队伍结构,为执法者提供有效的安全保障。一是不断充实司法所力量,依托基层一线,建立一支常态化的队伍。司法所人员的配备既要有高素质专业化的年轻同志担任,又要配备经验丰富,具备相关工作方法的老干部进行指导,具体从事社区矫正业务。二是发展社区矫正辅助人员队伍。依靠社区干部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最大限度利用社会资源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同时引进一些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弥补现有力量在专业知识方面的欠缺,不断壮大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三是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执法者的考核评估和选拔培养机制,执法者必须忠于法律,既不能以权压法、以身试法,也不能法外开恩、徇情枉法,提高队伍的工作效能。</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 (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以法治思维引领社区矫正,营造全民参与的社会文化氛围。</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 全民守法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基础。要把依靠人民参与作为法治建设的基本方式,把群众路线和法治思维结合起来,紧紧依靠基层组织和广大群众预防化解社会矛盾,让群众自己组织起来通过法治方式解决自己的问题。社区是社区矫正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源泉和基础,应继续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利用各种媒介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社区矫正的重要性,形成全社会对法治的认同感、信仰力,培育法治文化,充分发挥社区力量在帮教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在挖掘社会资源方面,可开放思想,探索公益事业的市场化运作,如建立罪犯帮教基金会,聘任热心公益的企业家及其他杰出人士担任理事,鼓励他们在资金支持、矫正对象安置等方面有所贡献;同时加大社会宣传,提高其社会声誉,从而实现矫正机构与有关单位的“互利双赢”。</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 【参考文献】</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 1、周丽君、吴思博:《昭彰现代刑罚理念:严酷背后的温情--重刑主义观念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影响》 </span><a style="FONT-SIZE: 20px;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href="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10281"><span style="FONT-SIZE: 20px">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10281</span></a></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 2、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课题组:《对监狱行刑成本和行刑效益的分析及思考》,《犯罪与改造研究》 2009年年第3期</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 3、蒋璐 :《浅议社区矫正现存的问题与不足》</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 </span><a style="FONT-SIZE: 20px;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href="http://www.jsfy.gov.cn/llyj/xslw/2013/12/09172413625.html"><span style="FONT-SIZE: 20px">http://www.jsfy.gov.cn/llyj/xslw/2013/12/09172413625.html</span></a></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 4、张峥:《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年</span></p><p>&nbsp;</p><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