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来源:绵阳市司法局网 &nbsp; &nbsp;作者:&nbsp;廖超伦 &nbsp; &nbsp;阳朝全</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 2011年2月我国刑法修正案(八) 出台执行,2011年3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出台施行,2013年月《新刑事诉讼法》正式执行,根据“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要求,将加大监外执行的力度,扩大社区服刑面,全国接收社区矫正人员从10年的40万增加到目前的90余万人,某市从2010年的1000人突增到2012年的3000多人,2013年将突破4000多人。而全市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人员编制的现状,已不适应全市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制约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亟待研究解决。</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 一、 全国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人员编制现状。</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 近两年,《刑法修正案》、《新刑事诉讼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出台后,赋予了20多项社区矫正工作职责,赋予司法所12项工作职责,中央编办批准在司法部成立社区矫正管理局。为认真贯彻中央的决定,全国有28个省(区、市)司法厅(局)单独设立了社区矫正机构,全国共有71%的地(市、州)和61%的县(市、区)司法局设立了不同形式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机构设置共有三种形式:一是设置社区矫正执法机构、聘用专职社工。比如:江苏南通市、盐城市、安徽阜阳市、四川宜宾市、成都双流县等地司法局组建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市、县、乡镇分别设置社区矫正执法支队、大队、中队,江苏南通市各县定为副科,南通市如东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下设执法中队、技防监控中队、心理矫治三个直属中队,由原社区矫正工作科工作人员和聘用的专职社工共12人组成;江苏、安徽在地(市、州)支队、县区大队还增设了政委、教导员。二是成立社区矫正司法警察机构、政府购买服务招收工作人员。湖北荆州市成立了全国第一个社区矫正司法警察支队,由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按照工作人员与服刑人员1:15的比例招收工作人员;德阳市在2010年机构改革时在全市直接设置社区矫正司法警察支队、大队、中队。三是成立社区矫正工作局、配备事业编制人员。河北保定市、承德、陕西渭南、江苏连云港灌南县、湖南衡阳市衡东县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局,级别定为正科或副科。除中央专项人员编制外,为矫正局和司法所配备事业编制,解决其人力不足的问题。</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 全国社区矫正工作机构队伍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个别省、地(市、州)、县(市、区)未成立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全国共有4个省(区、市)、29%的地(市、州)和39%的县(市、区)司法局未成立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二是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设置不统一。全国有社区矫正工作局、社区矫正司法警察支队、社区矫正执法支队、社区矫正工作科四种类型。三是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人员组成各种各样。有中央司法专项编制人员、政府招聘的社会工作者、地方编制的事业人员、乡镇兼职人员等。</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 二、西部某市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人员编制现状。</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 1、市、县二级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设置严重滞后。西部某省是全国4个省未成立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之一,某市也是全国29%未成立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地(市、州)之一。2010年机构改革时,省司法厅将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机构合并到基层处,市司法局按省厅对应设置机构的要求,将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机构合并到基层科,部分县区依据市局的三定规定也将安置帮教社区矫正职能放在基层股,导致市司法局和6个县区司法局未单独设置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机构,出现了执行省、市机构设置的“三定”方案规定的就没机构,不执行省、市机构设置的“三定”方案规定的就有机构、有更有利社区矫正工作的机构,导致全省、全市社区矫正工作的机构不统一、滞后于全国大部分地区,甚至落后西南地区,严重重制约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导致审前调查评估、档案建立、教育管理、社区服务、禁止令执行、考核奖惩、处罚收监等社区矫正工作无法落实,有几个县区已收到检察院“立即整改”的检察建议书,县(市、区)面临追究渎职的风险,基层怨声载道。去年,某区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示范县,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社区矫正机构建设,专题研究建立游仙区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区编办向市委编办打专题报告,市司法局也几次到市委编办协调,但也未突破社区矫正机构建设的瓶胫。</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 2、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严重不足。一是市、县二级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紧缺。某市本级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3人,既要完成社区矫正工作,又要完成安置帮教工作,整天都忙于应对省厅近10个人安排的工作和面上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工作,调研材料和经验材料都有靠晚上和周末完成;各县(市、区)有机构的最多2名工作人员,没机构最多有1名负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每天要完成20多项社区矫正工作和6项安置帮教工作,很难圆满完成,只有采取8小时+2小时和5天+2天来工作了。按照法律规定,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提请汉安处罚、申请追逃、办理减刑、办理假释、收监执行等执法工作,必须要2人以上才能行使执法工作,仅有1名工作人员肯定无法完成工作任务。二是乡镇(街道)司法所缺编缺人突出。“两所一厅”建设推开后,各地已将过去的空缺编制招录使用,在编人员有所增加,有的县还招收了部分社会工作者,缓解了一此压力。但缺编缺人仍然突出,没有专职矫正干警。某市共有290多个司法所,有专职工作者160人,有2个县区共聘用了工作人员36人,按照省基层“二所一厅”建设“司法所应配置3人”的要求,现在尚缺519人,导致司法所社区矫正12项工作不落实,尤其是每月开展各类教育、公益劳动、监督管理等主要改造工作不落实。某县级市有40个司法所,现仅有8名中央专项编工作人员,按每个司法所3名计算现尚缺102名,这些无编制司法所的工作只有靠乡镇其他工作人员兼职应付。又比如某区25个司法所,在基层司法所工作占政法专项编制的只有12人,按照司法部的基层司法所人员必须有3人以上的要求,全区实际缺额63名。司法所缺人问题成为目前社区矫正工作的最大障碍。</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 三、解决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人员编制的建议</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 (一)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立法,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人员编制提供法律依据。社区矫正工作是刑罚执行工作,不应靠各地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建立不统一、不规范的机构队伍。而应该有一部较为完整的社区矫正法律作支撑,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人员编制,形成赋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和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明确社区矫正工作的机构的性质、级别及名称;明确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是执法队伍、还是警察队伍、或是行政工作人员,人员配置的数量或比例;明确社区工作者的编制性质、人员配置的数量或比例;明确志愿者队伍建设要求。形成机构队伍统一规范、人员编制到位并符合实际,切实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 (二)建立符合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实际的机构队伍,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推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2]12号)第2条、第3条、第39条和某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第五款第18条之规定,切实解决市、县二级社区矫正机构,加强社区矫正队伍建设,配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保正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推进。</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 1、设置社区矫正机构,保证社区矫正的顺利实施。根据目前的现状,社区矫正机构可设置矫正工作局或矫正执法支队和一个矫正中心:一是设置社区矫正工作局。当前,司法部现已设置社区矫正工作局,负责全国社区矫正执行工作的组织管理。参照外地的做法,市、县二级司法行政部门设置社区矫正管理局,市社区矫正管理局专职副局长为副县级,县(市、区)社区矫正管理局专职副局长为副科级。也可建立刚柔并重的社区矫正执法机构。参照外地的做法,市建立社区矫正执法支队,为了协调法法、检检察院、公安局的工作,专职副支队长为副县级;县(市、区)社区矫正执法大队,专职副大队长为副科级,乡镇(街道)社区矫正执法中队,成为完整的监外执行执法队伍,以此强化监外刑罚的执行力。二是建立社区矫正服务中心(阳光中途之家)。按照司法部的要求,各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建立社区矫正服务中心(阳光中途之家),下设“衔接工作部、教育培训部、执法工作部、矫正保障部” ,中心性质为事业单位,成为县级司法行政社区矫正服务平台,以确保县级司法行政20多项社区矫正工作的完成。</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 2、加强社区矫正队伍建设,配强配齐矫正工作人员。一是配置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执法人员。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参照外地做法,市社区矫正机构人员配置6至8人;县级社区矫机构5至10人(在册矫正人300人以上的县区配置8至10人,其它县区配置5至8人)其中,大队长1名(由县区司法局副局长兼任),专职副大队长1名(由县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科长兼任),矫正(执法)工作人员3至8人。二是配置司法所执法人员。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应为司法所(乡镇或街道社区矫正执法中队)配备矫正(执法)人员3至5名,队长由司法所所长兼任。三是配置社区矫正工作事业编制人员进行补充。因受中央政法专项编制和地方行政编制的局限,县级社区矫正科或执法大队无法配置人员的,可配置事业编制人员进行补充,并赋予其社区矫正执法权。四是配置社区矫正服务中心事业人员。社区矫正服务中心(阳光中途之家)的工作人员可配置事业编制人员5至10,(在册矫正人300人以上的县区配置8至10人,其它县区配置5至8人),配备正副主任各1人。五是建立县级专职社工队伍,按照1:20的比例,为各镇(街)司法所配备社区矫正专职社工,并兼做安置帮教工作。(作者廖超伦系绵阳市司法局副局长 &nbsp; &nbsp;阳朝全系绵阳市司法局安帮矫正工作科科长)&nbsp;</span></p><p><br/></p><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