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来源:新华网</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_GB2312; FONT-SIZE: 20px">摘要:随着社区矫正工作全面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积极推进,本文以笔者所在地区的社区矫正及法律监督工作为基础,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现状、存在问题、对策进行浅述。</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strong> 关键字:</strong>社区矫正 法律监督 完善机构 动态监督</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社区矫正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降低刑罚执行成本、提高刑罚执行效率的重要司法实践,是完善科学化、人性化的行刑方式,是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从2003年开始至今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已经完成了从试点、试行到成功立法实施的过程。随着社区矫正工作全面展开,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积极推进,如何采取有效的监督措施加强社区矫正各个执法环节的监督,建立卓有成效的法律监督机制,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有效的进行,成为检察机关监所部门一项现实而紧迫的任务。</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strong> 一、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及法律监督的现状</strong></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两高两部”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及2013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实行,社区矫正工作全面启动,社区矫正人员大多数已由公安机关向司法行政机关移交完毕,或司法行政机关已全面接收新的社区矫正人员,已步入比较正规的实施阶段。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积极推进,社会各界对社区矫正及法律监督工作亦有了一定认识,各项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管理的轨道。</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strong> (一)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现状</strong></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笔者所在的地区在2011年7月也列入社区矫正试行范围,并于2012年5月司法行政机关接管了以前由公安机关监管的管制、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四类监外执行人员纳入社区矫正,经过一年的实践,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快速发展,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专项考察,通过全面检查,掌握和了解目前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现状:</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1、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已经初步形成了“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司法所具体实施,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工作格局”。区委区政府成立了社区矫正领导机构,制定了社区矫正工作实施办法,司法局具体组织实施,各街道办事处也成立了以办事处主任或副职领导为组长,综治、司法、民政、社会保障等相关科室科长、各社区主任为成员的社区矫正工作小组,司法所具体负责矫正工作的开展。同时将社区矫正工作网络延伸到社区,动员社区建立由社区民警、社区干部、居家委会工作人员、矫正对象亲属、热心群众等参与的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基本形成了完整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和框架。</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2、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社区矫正工作对于司法所属于新的业务领域,各街道办领导对此十分的重视,把社区矫正工作作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重点和推进地区平安创建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力争在社区矫正这一新的业务领域推陈出新,培育工作亮点。每个司法所保证2-3名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在衔接工作中落实定期例会、情况通报、核查核对制度;在监督管理中落实监督考察、走访、定期排查制度;在教育矫正工作中落实个案矫正、集中教育、周报告、月汇报、谈话、公益劳动、请销假等制度,一人一档、矫正小组、帮教方案齐全,形成完整、规范的工作台账。社区矫正基础性工作全面开展。</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3、社区矫正工作初见成效,脱管、漏管、再犯罪比例减少,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社区矫正工作内容包括“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帮困扶助”,是建立在教育刑和行刑社会化的理论基础上,强调的是教育矫治,所以社区矫正工作中过多体现的是感化,而不是威慑。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人员实行人性化管理教育,工作认真负责,态度更具亲和力,通过谈心、走访了解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生活、身体健康及思想动态,解决困难,让矫正人员从内心体会到社会的关爱和温暖,如拓宽社区矫正人员的就业渠道,提供过度性的就业岗位,解决生活困难,协助办理低保,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开展节日慰问活动等,使社区矫正人员消除心理上的失落和对抗情绪,大部分矫正人员服从管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strong>(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现状</strong></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社区矫正工作虽然在2003年就开始试行,但在2011年才正式入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作为监所部门的新增业务得到了各级相关部门的重视,加强了法律监督工作的管理和巡查,使检察人员在思想上对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基层检察院全面展开了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检察工作:一是建立健全社区矫正人员检察台账,做到底数清、新增清、变化清、解除清,坚持定期与司法局基层工作科核对社区矫正人员情况,掌握社区矫正人员动态变化,预防脱管漏管发生,为监督工作打好基础。二是在监督方式上,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借鉴了监外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经验,与监外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并行开展。近年来,各县区检察机关采取定期、日常检察相结合,全面、重点检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半年开展一次专项检察,深入到司法局、司法所进行监督,采取查看社区矫正人员工作档案、听取工作汇报、与矫正人员个别谈话和集体谈话,和矫正人员家属谈话等形式进行,对交付执行、日常监管、执行变更、执行终止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了解,对矫正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并以《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书》对发现的违法问题和普遍性的问题提出纠正和整改建议。三是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联系,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处理好监督、配合的关系。四是按照上级检察院的部署,积极开展专项行动,提升法律监督效果,如开展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的专项行动等。</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strong> 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strong></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1、大部分区、县检察机关近几年都恢复了监所检察机构,但由于检察人员缺少,监所检察科和派驻检察室均为两个牌子一套人马,所以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由负责监外执行的检察人员兼职,没有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构和专业人员,监督工作只是展开一些基础性的工作,甚至专项检查也流于形式,不能深入,其他如预防和查办职务犯罪等工作无暇顾及。</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2、已实施的法律法规没有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程序作出规定,缺少法律保障,《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虽然对社区矫正的目的、任务、适用范围等予以规定,但仍然没有细化,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如诸多条款出现“应当及时……”等,时限仍然没有确定。</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3、各司法机关缺乏相互配合、协调统一,执法标准不一,检察机关监督途径不畅。如:决定机关在社区矫正前的调查评估工作是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环节。《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及《刑法修正案(八)》都提出了对犯罪分子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前,应当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有无重大影响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其目的主要是为交付环节的顺利进行。但实际操作中决定机关往往忽视了社区矫正的提前调查评估工作。检察机关对决定机关不做审前调查评估就做出决定的行为以及在交付过程中出现的相互推诿和扯皮现象无从监督。又如:脱管漏管的收监问题,对违规的社区矫正人员执行原判刑罚的条件,《刑法》的规定不够具体明确,相关法律法规又不完善,实践中各司法机关的认识和做法均很不统一。决定机关多数不认可司法行政机关的收监执行建议,大多数司法行政机关的收监执行的建议,决定机关没有做出收监执行的裁定,导致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缺乏威慑力,检察机关也无从监督。</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4、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监督对象有多元性,监督对象即包括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司法行政机关,又包括执行主体公安机关,还包括授权履行教育矫正、帮困扶助职责的社会团体和组织,也包括交付执行、变更执行和终止执行的有关法院、监狱、看守所等。在实际工作中检察机关的监督主要是针对司法行政机关,在交付、变更、终止环节上对法院、监狱、看守所实施监督,而对于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中得其他成员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的工作缺乏必要的制约,监督工作也缺乏法律法规的支撑,没有有效展开。</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5、社区矫正人员合法权益的救济渠道和程序不完善。社区矫正中,矫正人员合法权利容易被执行机关所忽视,有时甚至对这些合法权利不依法定程序而予以侵犯或剥夺,但由于矫正人员合法权益救济程序缺失或渠道不畅,往往得不到及时合理的救济。另外,社区矫正中普遍采用的公益劳动、日常奖惩等矫正措施,直接涉及矫正人员的实体性权益,往往由矫正机构和社区矫正人员操作,缺乏必要的制约,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中,由于无明确的法律依据,检察机关无法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生活极度困难、丧失劳动能力和身患严重疾病等方面的社区矫正人员,社会救助措施缺乏,将大部分的生活压力转嫁与家庭和亲属,同时给社区矫正工作加大难度。</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strong> 三、完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建议和对策 </strong></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1、完善立法,制定社区矫正法。</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在立法上,借鉴发达国家社区矫正成功经验制定法律,结合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实际,修改目前相关法律规定,制定一部统一的与《刑法》、《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相协调、相配套、相衔接的《社区矫正法》来统率和协调社区矫正活动,明确执法标准,各司法机关相互配合、协调统一。同时,制定与《社区矫正法》相配套的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其内容包括谈话制度、回访制度、救济制度、矫正对象申诉、立功及减刑制度等可操作性强的矫正考察评价体系,使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有法可依。</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2、完善社区矫正监督机构建设,提高检察人员专业素质,有效利用现有资源进行常态化的监督。</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加强社区矫正监督的组织建设,提高监所检察部门的规格,在其中增加专门的社区矫正检察工作机构,加大装备和人员的配置,培养专业人员,改善年龄结构,规范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同时检察机关要实现对社区矫正的有效监督,就必须延伸检察监督触角,因地制宜,多措并举。社区矫正人员多分散在社区、乡镇之中,法律监督点多线长,如果实现专门的派驻检察目前的人力所不及,但可以合理利用镇街检察室开展工作,如在西安市全面开展的“三官一律下社区”活动,一社区一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每个社区确认一检察官,成立了检察官工作室,每星期下社区工作四小时。社区矫正监督工作可以利用这一平台,形成检察长统一领导、监所部门与社区检察官工作室密切配合,全院干警共同参与的集中管理、分头监督的工作格局,使社区矫正监督工作全面覆盖,使监所部门的监督工作转化为常态化的监督,提高效能。 </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3、强化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全程动态监督机制,将对社区矫正的单纯事后静态监督,改为全程动态监督工作方式。</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首先,制定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各个环节的介入工作机制,检察机关应及时依法介入决定机关的调查评估,检察监督调查评估工作的全过程,如是否需要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的程序、调查评估的内容是否合法等。其次,加大资金投入,建立社区矫正人员的信息交换平台,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数据共享,在具体实践中尝试在各级监所检察部门内设立矫正人员信息网络中心,连通公安机关和社区矫正机构的相关网络,可以便捷的浏览所在区域所有社区矫正人员的资料。再次,赋予检察机关纠正违法的执行力,在被监督对象不在限定的时限内纠正违法并将纠正情况反馈给检察机关的情况下,应使检察机关具有相应的违法处置权,如复议权、重新审查的权利、检察建议权、纠正违法权、抗诉权等。同时应当对被监督对象设置相应的纠正违法的义务性规定,明确其法律责任。</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4、采取宏观监督手段,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机制。</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2008年监外执行被纳入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项目,列入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有效利用这一考评机制,把强化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与服务综治职能等方面有机结合起来。检察机关在坚持定期检察与日常检察相结合,全面检察与重点检察相结合的前提下,采取宏观监督手段,检察机关定期向党委、政府报告社区矫正监督工作,充分发挥政府、党委的领导、组织作用,积极争取建立由党委、政府牵头、综治办、公、检、法、司组成的联合监督考察机制;建立公、检、法、司等部门定期联系会议机制,及时发现、协调、解决矫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5、加大职务犯罪预防和查办力度,增强检察监督效果。</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要防止社区矫正决定、执行和变更环节滋生腐败, 注重社区矫正工作中渎职、贪污等犯罪的查办和打击,通过加大查办力度,要把预防和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和实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有机结合,整肃社区矫正队伍,对矫正执行机关是否有效落实日常监督管理措施以及是否出现矫正对象脱管漏管问题进行有力监督。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 连 捷)</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_GB2312; FONT-SIZE: 20px">参考资料:1、童建明主编:《新刑事诉讼法的理解和适用》;</span></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_GB2312; FONT-SIZE: 20px"> 2、孙谦、童建明主编:《检察机关贯彻新刑事诉讼法学习纲要》;</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_GB2312; FONT-SIZE: 20px"> 3、高检院监所厅《准确定位积极履职,做好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关于《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有关内容的解读;</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_GB2312; FONT-SIZE: 20px"> 4、张劲《关于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机制的探讨》等。</span></p><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