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来源:信阳市商城县人民检察院网</span></p><p style="TEXT-ALIGN: left; LINE-HEIGHT: 3em; TEXT-INDENT: 42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20px">社区矫正制度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成果,是法制民主化的重要标志。社区矫正在完善国家刑罚执行体系,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降低刑罚执行成本,促进社会更加和谐等方面意义十分重大。但是自2003年我国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社区矫正制度一直处于探索、规范、深化的发展过程之中,面临许多制度性、体制性障碍,只至2011年5月生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2012年3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社区矫正制度正式上升到了法律层面,但仍未能解决社区矫正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在此背景下,基层检察机关积极探索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制建设,对于推进社区矫正制度深入健康开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span></p><p style="TEXT-ALIGN: left; LINE-HEIGHT: 3em; TEXT-INDENT: 42px"><span style="FONT-SIZE: 20px"><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6px">一、当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span></strong></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INDENT: 31px"><span style="FONT-SIZE: 20px"><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6px">1</span></strong><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6px">、社区矫正主体多元化,检察监督对象难以界定。</span></strong></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INDENT: 31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20px">新《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以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之前于2011年5月已生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也有类似规定。这些法律规定标志着在我国进行了近十年试点工作的社区矫正正式进入法律层面,已被赋予了刑罚执行性质。但是社区矫正机构具体指的是什么机构?在法律上如何定位?其法定职责如何划分等等,法律没有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这也是刑诉法修正留下的一个缺憾。那么社区矫正到底应由谁来执行才能充分体现司法改革的宗旨?根据试点工作开展以来两高两部等中央司法部门陆续颁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以及今年2月出台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多个规范性文件规定,社区矫正工作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社区矫正执行主体是司法行政机关,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有些地方还实行联合执法,成立由党委综治办牵头,公、检、法、司及有关单位人员组成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社区矫正工作。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社区矫正的实际执行主体没有法律授权,法律意义上的执法主体公安机关却退居后位,加之各地执行组织设置随意性大,没有统一的结构和定位,成分混杂,造成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监督对象难以界定,不知应该监督谁,出现监督对象没有法律身份监督不了、甚至自已监督自已尴尬局面。</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INDENT: 31px"><span style="FONT-SIZE: 20px"><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6px">2</span></strong><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6px">、社区矫正程序不规范,检察监督效果难以凸显。</span></strong></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INDENT: 31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20px">社区矫正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服刑人员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可见社区矫正的司法本质是一种刑罚执行行为,只是与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有别,将罪犯放在社会上予以教育改造。那么作为刑罚执行活动的一种,法律应设置一套严格的司法程序,对各个执法主体、各个执法环节予以严格的规制,以防止公权力的滥用或渎职,充分保障执行对象的合法权益,体现执法严肃性。然而纵观新刑事诉讼法的全文,仅在第258条中提到了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对社区矫正的执行程序未作任何规定。作为刑事诉讼的程序法,对非监禁刑的执行程序只字不提,同时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来解决这个问题,《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仅对矫正程序作了一些原则性的、粗线条的规定。这样必然造成司法实践中社区矫正执行程序五花八门,各行其是。那么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于社区矫正工作,何时开始监督,如何介入监督,监督手段有哪些,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检察机关只能是事后监督,发现违法只能采取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意见书的形式行使监督权,建议或意见是否被采纳还取决于对方的认可态度。检察监督具有滞后性,监督手段刚性不足,在深层次上制约了监督的效果。 </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INDENT: 31px"><span style="FONT-SIZE: 20px"><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6px">3</span></strong><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6px">、社区矫正措施不完善,检察监督操作难以掌控。</span></strong></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INDENT: 31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20px">检察监督,从形式上看是对人和事的监督,从内容上看,是对执法程序和执法实体的监督。对于社区矫正工作,除了对其程序正当性进行监督外,还要对实体合法性进行监督,才能构成完整的监督体系,从而取得监督实效,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对社区矫正执行措施的合法性进行监督。那么社区矫正的执行措施到底有哪些?执行主体如何作为才是合法?如何界定执行措施违法性?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从当前一些社区矫正规范性文件来看,矫正措施主要有监督检查、公益劳动、心理矫正、教育培训等等。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许多违法违规问题,比如公益劳动,本是一种矫正手段,但是在个别地方强迫矫正对象超强度劳动,有时劳动没有公益性,不仅侵害了矫正对象合法权益,还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由于法律没有规定这些矫正措施适用程序、步骤以及主体责任,使检察监督无从入手。</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INDENT: 36px"><span style="FONT-SIZE: 20px"><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6px">二、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几点建议</span></strong></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INDENT: 43px"><span style="FONT-SIZE: 20px"><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COLOR: #2b2b2b; FONT-SIZE: 16px">1</span></strong><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COLOR: #2b2b2b; FONT-SIZE: 16px">、加快立法进程,统一规范执法。</span></strong></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INDENT: 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COLOR: black; FONT-SIZE: 20px">社区矫正作为管制、缓刑、假释等非监禁刑执行措施的法律定位已经明确,与监禁刑刑罚执行共同组成我国完整的刑罚执行体系。鉴于当前社区矫正立法上的缺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社区矫正法》。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已经进行了近十年,各级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各地也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制定《社区矫正法》的条件日趋成熟。《社区矫正法》应明确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适用范围、执法主体、矫正措施、执行程序以及社区矫正机构人员的设置、职责、权利和义务,同时要明确法律监督的原则、范围、手段及责任,从根本上解决社区矫正执行不统一、不规范、检察监督法律依据不足、监督主体模糊、监督刚性不强等问题,从而促进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互相配合、有效衔接、强化监督,使社区矫正工作发挥应有的司法功能。</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INDENT: 43px"><span style="FONT-SIZE: 20px"><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6px">2</span></strong><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6px">、转变监督理念,全面正确履职。</span></strong></span></p><p style="TEXT-ALIGN: left; LINE-HEIGHT: 3em; TEXT-INDENT: 32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20px">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检察机关受传统监督理念的影响,只注重对“大墙”内的刑罚执行进行监督,而对“大墙”外的社区矫正执行监督重视不够。在具体监督工作中,监督意识不强,放弃监督者的身份,过多注重配合,监督制约不足,实质上成为社区矫正执行机构的一员。同时监督具有滞后性,没有全程监督意识,不积极主动介入矫正执行全过程,监督成本过高,监督效果不佳。为此,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中,检察机关一定要主动适应司法民主化的时代潮流,及时转变监督理念,确保刑罚依法执行。<strong>一是</strong>要有监督创新意识。要及时改变传统监督观念,牢固树立“大墙”内外监督同等重要的执法观,尤其是在目前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积极探索社区矫正监督的新方法、新途径,努力从制度上完善监督体系。<strong>二是</strong>要强化角色定位。要坚决克服“重配合轻制约”的执法观,时刻把握好法律监督者的法律定位,不能参与社区矫正具体执法工作。<strong>三是</strong>要树立全程监督意识。要建立完善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的工作机制,对社区矫正的监督延伸至矫正工作的全过程,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阻却、纠正矫正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监督质量。</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INDENT: 32px"><span style="FONT-SIZE: 20px"><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6px">3</span></strong><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6px">、完善监督机制,提升监督效果。</span></strong></span></p><p style="TEXT-ALIGN: left; LINE-HEIGHT: 3em; TEXT-INDENT: 32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20px">随着刑罚执行轻缓化的日趋发展,社区矫正比重日益增大,在目前社区矫正法律制度不健全、操作执行不规范的情况下,完善监督机制显得十分重要。<strong>一是</strong>建立监督保障机制。社区矫正监督的重点在基层,当前基层检察院执行监督的部门主要是监所检察部门,人员少、年龄大、知识老化等因素严重制约监督效果。为此可以考虑在案件管理中心专设刑罚执行监督办公室,组织、协调全院力量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包括社区矫正在内的刑罚执行监督工作。<strong>二是</strong>建立同步监督机制。包括社区矫正适用前的调查评议监督办法、社区矫正的各种决定、裁定和建议书的同步监督权。当前要重点解决的是监督知情权的滞后性,要与法院、公安、社区矫正机构建立信息管理平台,充分利用网络优势,全面掌握信息资源,及进跟进法律监督。<strong>三是</strong>完善责任追究机制。一方面要明确规定检察监督的工作职责,对于检察人员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同时应赋予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权和纠错程序的强制力,对《检察建议书》或者《纠正违法通知书》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执行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及时立案查处。</span></p><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