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来源:南京司法行政网</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这既明确了我国司法体制的重点,又指明了法制建设的方向。现就多年工作实践,谈谈社区矫正立法谈谈思考及建议。社区矫正作为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方式,是整合社会力量,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基层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要的基础工程。加快社区矫正立法是不断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迫切需要,也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刑事政策,不断改革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的需求。为此,我们有如下思考和建议: </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一、关于社区矫正工作体制的问题</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在社区矫正立法中,应明确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问题。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应明确为司法行政机关。之所以要明确司法行政机关的执行主体地位主要理由主要有:一是这是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内容。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本质上都属于刑罚执行活动,应当由一个专门的国家机关作为执行机关,代表国家执行刑罚,以维护刑罚执行的统一性、权威性和严肃性。二是从刑罚权合理配置的角度看,应该由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在侦查、起诉、审判程序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有自己的特定职责和使命,根据分权和制衡的原理,三机关都不适宜承担刑罚执行职能。赋予司法行政部门非监禁刑罚执行的职能,有利于形成侦查、检察、审判和执行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工作体制。三是试点经验表明,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实施社区矫正的模式及形成的基本制度是可行的。以我们南京市为例,2003年以来社区矫正工作从无到有,从试点到全面推开,已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已达1.3万人,在实践中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形成了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实施、负责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司法行政系统的监狱、劳教、法律援助、安置帮教相互支持、密切合作,民政、人保等部门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基本建立了相互联系、相互衔接、相互配合的新型刑罚执行体系,逐步健全、完善了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和帮困扶助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和措施,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实践证明,现行的社区矫正模式及形成的基本制度是可行的、有效的,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有利于人权保障,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社区矫正立法应将实践探索形成的基本制度,特别是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执行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下来,保障这项工作健康、顺利开展。</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二、关于社区矫正工作执行机构和队伍</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目前社区矫正试点中的管理体制存在很大的缺陷,需要从多方面加以改革和完善。主要表现为:(1)忽视了社区矫正的刑事执法性质。目前试点中具体负责的执行街道、乡镇司法所不是国家的刑事执法机关,其人员也缺乏刑事执法方面的专业知识。(2)社区矫正是一个专业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基层司法所的工作任务本来已经十分繁重,再赋予其社区矫正的任务,不但令其无法承当,且势必影响其专业化管理的程度。(3)司法所的现状难以胜任这一任务。目前基层司法所存在着管理体制不顺、基础设施薄弱、工作力量不足以及队伍素质相对较低的种种问题,不足以承担社区矫正这一重要任务。产生以上弊病的主要原因是确定试点的管理体制时缺乏深入调研和充分论证,在社区矫正的试点中不敢打破现有法律框架大胆借鉴和创新,实事求是地制定出一套全新的适合我国国情的有关社区矫正的法律制度。基于以上认识,我们的构想是在省、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内部增设社区矫正执行局。理由是社区矫正是一项执法活动,专业性比较强,随着社区矫正范围扩大,越来越多的服刑人员将进入社区,出现问题也会越来越多。因此,省、市区(县)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需要加强对社区矫正的直接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根据需要不断地调整和充实力量,并可统一进行工作效果的评估和奖惩。因此,社区矫正工作者宜采取由省、直辖市社区矫正机关直接派出的形式。但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根基是在社区,离不开社区的支持和协调,因此,社区矫正工作者应该积极与社区的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取得联系,及时沟通,最大限度地利用社区的资源做好对服刑人员的监管和改造。这种模式的设立,也不致于影响街镇司法所正常工作的运作。</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三、社区矫正工作执法队伍的身份及职责的问题</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从社区矫正工作的定义上看,设立社区矫正警察十分必要且势在必行。社区矫正是一项法律性、专业性和社会性很强的工作,应配备专门的刑事执法人员,设立社区矫正警察的意义十分重大,且十分必要:一是有利于增强非监禁刑执行活动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二是有利于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统一性和规范性;三是有利于强化社区矫正工作的效果和成效,增强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理解、支持和参与;四是有利于增强从事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社区矫正人民警察职责:第一、参与对社区矫正对象入矫和解矫地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的交接标志着刑罚执行的开始,解矫则是刑罚执行的结束。在矫正对象入矫交接时,社区矫正民警应在现场协助司法所工作人员完成交接手续,及时了解掌握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会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矫正对象进行入矫教育谈话,督促矫正对象完成入矫登记。在矫正对象解矫时,社区矫正民警应到场参加司法所组织的解矫仪式,提出要求和希望,保障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地顺利结束。第二、参与矫正个案地制定、实施和调整。矫正个案是对特定个体矫正对象及其心理倾向和行为习惯拟定的具体矫正计划,矫正个案的针对性、计划性和规范性对保证矫正效果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社区矫正民警长期从事监管工作,有对重点改造对象和难改造人员进行个案矫正的成功心得。因此在矫正个案的制定过程中,社区矫正民警必须参加,并要根据了解和掌握的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提出针对性的矫正意见和具体的矫正措施,供司法所矫正小组集体讨论。矫正个案制定后,社区矫正民警要监督个案的实施,对矫正效果及时进行评估,对矫正个案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修改和调整意见,以便发挥最好的矫正效果。第三、协助司法所工作人员开展日常的管理教育工作。社区矫正关键在于“矫正”,核心是提高矫正质量。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教育矫正是社区矫正工作任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于社区矫正的全过程。社区矫正民警要根据教育工作计划的安排,充分发挥自己“三课教育”的专长,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认罪悔罪教育、法律常识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和形势政策教育等项内容的集体教育活动,针对性地开展个别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协助司法所工作人员组织监督社区矫正对象进行集体性公益劳动等。同时,还要协助司法所工作人员落实对矫正对象监督管理的各项措施,如走访矫正对象的家庭,向矫正监护人布置监管任务等,确保刑罚的有效执行,维护社会稳定。第四、协助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教育情况进行考核,提出奖惩考核建议。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评议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环节,考核工作的公正性、公开性、准确性不仅是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工作水平的检验,还是影响矫正对象改造积极性的重要因素。社区矫正民警要协助司法所工作人员组织好对矫正对象每月一小结、每季一评比的考核工作,根据矫正对象的实际表现情况,对照奖惩考核办法和计分考核规定的相应条款,提出自己的考核建议,并说明理由。社区矫正民警的考核建议应作为决定给予矫正对象行政奖惩、建议司法奖惩的重要参考。第五、协助公安机关对社区矫正对象采取强制措施、对重新犯罪的矫正对象依法处理、抓捕脱逃监控的矫正对象。矫正对象因违反社区矫正管理教育规定受到治安处罚时,社区矫正民警要协助公安机关对矫正对象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保证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活动的严肃性。</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四、关于明确社区矫正执法权限的问题</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社区矫正奖惩难和缺乏强制性的措施手段,是困扰当前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问题之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社区服刑人员如缓刑罪犯在减刑方面存在要件过高、“立功表现”和“重大立功表现”法定情形过于原则带来的实际界定难等问题。我市自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已对136名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社区服刑人员予以了减刑,并对表现较差有重新犯罪迹象的23名社区服刑人员予以了收监执行,但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无论是程序,还是内容,确实困难重重。从《警察法》、《刑法》等我国现行法律来看,与罪犯有关的执法活动都设有警察编制,训诫、治安处罚和收监执行等强制措施必须由警察才能行使。因此建议立法应当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奖惩特别是涉及司法奖惩的原则、种类、考核、条件、办理及审批等内容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在奖惩的标准、条件、手段和具体措施等方面有所创新、有所突破,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要进一步明确司法行政机关的奖励权和处罚权。奖励权体现在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的权力,使之与社区矫正主管部门的地位相适应。处罚权体现在赋予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拘留决定权和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撤销假释收监执行的直接建议权,以立法的形式运用处罚措施惩戒和规范罪犯的矫正行为,体现法律的惩罚性,提高社区矫正威慑力。</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五、关于明确建立教育管理中心的问题</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我市在全面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新形势下,全力打造集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帮困扶助等多项功能于一体的新型矫正平台,即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中心以“场所设施完善、组织队伍健全、管理运行规范、功能成效显著”为目标,立足南京实际,整合区域资源,实现集约管理,精心打造区、县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到2010年6月,全市13个区、县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全部建成,并投入使用和运行。中心统一下设三部、三室:即矫正执行部、矫正管理部、矫正服务部;心理咨询室、宣告训诫室、教育培训室。以矫正中心为平台,实现区、县司法局和街镇司法所信息互通、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工作联动。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建设,刚开始是我们的无奈之举,现在看来是我们的必然选择。从实践看,这的确是解决现有情况下司法所管理体制不顺、工作力量不足而社区矫正工作任务又十分繁重问题的一个必然,也是展现社区矫正工作成效的一个窗口。尽管这是个过渡性事物,但这个平台必将为今后建立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打下良好的基础。</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六、关于丰富社区矫正监管措施的问题</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通过类型化的矫正措施开展矫正工作是社区矫正的发展趋势,也是社区矫正工作高效率开展的途径之一。从目前试点的情况看,我们虽然也采取了较多的监管、矫正和帮扶措施,但管理手段仍显得比较落后,基本上都是采用统一管理的方式,运用基本相同的措施,忽视了矫正对象的个体特征,也影响到部分社区服刑人员的改造积极性。因此,我们认为这立法应当借鉴国外经验,立法上丰富矫正措施和管理经验。一些发达国家根据不同类型的矫正对象,建立了先进的电子监控系统、再犯预测机制、矫治效果评价机制,并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开展个案管理、心理测试与矫治、对社区矫正的效果评估等工作,如美国在社区矫正中,针对不同危险层次的被矫正人员,采用不同的管理方法,这些方法包括强化的监督报告中心、家中监禁、电子监控、中途住所、社区服务、赔偿等。目前我国适用社区矫正的对象有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监外执行五类,在这五类对象中,犯罪性质、犯罪类型、主观恶性程度等都有所不同。要达到理想的社区矫正效果,就必须对他们进行针对性的矫正。在接受罪犯之初,首先应做好分类工作。对矫正对象进行分类不是任意的、盲目的,必须确立一个可行的科学标准。风险评估系统的建立将是实现有效、科学的分类教育和区别管理的前提条件。其次在分类的基础上,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和区别管理。</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七、关于明确社区矫正前社会调查的问题</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尽管社区矫正前社会调查制度在我国尚未实现立法化,但我市从2009开始进行了与此相关的有益探索和尝试,收效明显。《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也提出,人民法院要依法充分适用非监禁刑罚和非监禁刑罚执行措施,对依法可能适用非监禁刑罚的被告人,在审理中可以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前社会调查。通过社区矫正前社会调查评估,一方面实现了社区矫正机关提前介入,使社区矫正工作前移,从而加强了源头控制,为社区矫正打好了基础;另一方面还加强了政法各部门间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配合与协调,实现了社区矫正的无缝衔接;最重要的是,通过社区矫正前社会调查评估,对拟判监外执行的被告人开展调查评估,在调查基础上提出是否适宜纳入社区矫正的建议,为人民法院准确适用、大胆适用非监禁刑罚提供了参考依据。</span></p><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