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来源:方圆法治网</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两高两部”联合下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2年3月1日颁布实施,目前,平度市共有社区矫正对象1200余名,遍布全市城乡各地。近来,平度市检察院在对全市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法律监督的过程中发现,当前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中广泛存在的四个难题严重制约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应引起高度重视。</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一、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四个难题</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一是部门衔接不畅通,交付执行环节脱漏管现象消除难。社区矫正工作涉及司法、法院、检察、街道社区、民政等多个部门,但部门间尚未建立有效的衔接联动机制,极易导致犯罪分子脱管、漏管发生。如在法院与司法局的交付执行环节,存在矫正对象离开看守所前法院未按规定通知司法局,判决、裁定生效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及时送达法律文书等问题,甚至存在法院让判处缓刑的矫正对象自行携带法律手续、法律文书到司法局报到等不规范交接现象。如2013年11月,平度法院让被判缓刑人员姜涛自行携带相关法律文书到司法局报到,后因该未报到导致脱管。经查2013年至今我市因法院、司法等部门间衔接不畅共导致7人脱漏管。</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二、人员经费等保障不到位,充分履行社区矫正职责难。目前平度市共有18个基层司法所,应配备司法行政编62个,实际工作人员仅有35人,其中45岁以上为27人,约占总人数的80%;2013年度平度司法局社区矫正专项拨付总经费仅为5万元,每个司法所所均经费不足3000元,且基本没有配备专门的办公车辆,部分甚至缺乏必要办公、办案配置,经费短缺现象严重;基层司法所身兼综治、人民调解、法律服务等多项职能,对于定期走访、考察、组织社区实践活动等社区矫正的基础性工作根本无暇顾及,严重影响了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三是制度落实不得力,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开展难。《办法》中明确了社区服务、组织培训、分类矫正、执行变更等矫正制度,但实践中,普遍存在各类制度形同虚设、不落实或落实不力现象。如规定的应针对矫正对象制定个性化的矫正方案,实践中基本未落实,矫正效果难以保障;多数社区矫正人员从未参加社区服务,基本未参加集中学习培训;社区矫正人员档案不完整,缺少依法必须存档的法律文书,对应当记录在案的矫正小组成员名单、矫正方案、相关评估评审表格、矫正活动记载等矫正过程记录不全等问题普遍存在;对未成年人的分类社区矫正只体现在书面上,并未采取针对性的监督管理、思想教育、心理辅导等。</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四是相关规定不明确,矫正对象期满回归社会难。依照规定社区矫正期满前,为保证矫正效果,确保矫正对象真正能回归并融于社会,执行终止司法所应根据社区矫正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考核结果、社区意见等情况作出书面鉴定,与安置帮教工作部门妥善做好交接,并转交有关材料。但实践中哪些部门是安置帮教部门并不明确,其职责、义务及强制力等并无明确规定,规定流于一纸空文。目前,我市尚无专门的安置帮教部门,2014年全市矫正期满人员共有27名,部分在家务农或从事建筑等重体力劳动、部分在个体私营企业上班,均为自行就业。</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二、应对对策和建议</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一要加强人财物保障,夯实矫正工作基础。应加强人、财、物投入保障力度,政府应根据社区矫正罪犯人数,划拨专门的社区矫正基本基金和专门奖金,增加社区矫正专项经费投入,进一步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加强车辆、电脑等办公设施硬件配置,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正常开展;配齐配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并进行全面培训,配备必要的司法警察力量协助开展训诫、警告、取证、送交收监等工作,提升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二要加强畅通衔接,确保矫正顺利开展。司法、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应建立社区矫正对象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各环节的动态数据共享和无缝对接,以有效减少脱漏管;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探讨社区矫正工作存在问题和解决方案;发挥基层群众组织作用,逐步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村居委会和基层综治信访工作中;理顺上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内部关系,切实解决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受党委政府掣肘难题。</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三要加强机制建设,提升矫正综合效果。有关部门应制定《社区矫正工作细则》,对《办法》中的相关条文具体化、明细化,对不明确、容易产生歧义之处作出详细规定,真正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法可依;应严格落实《办法》的各项规定,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给予相应惩罚;应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防止非监禁刑的不正确适用和过度滥用;应积极探索和创新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内容,建立社区矫正风险预警、考评等工作机制,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四要加强宣传力度,做好矫正系统工程。加强对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宣传,提高公众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认知度和参与度,招募具有心理学、法律、教育等专业背景的志愿者、社会团体积极参与心理辅导、普法宣传、安置帮教等工作,着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努力提升矫正合力和效果;提高矫正对象及其近亲属的思想认识和法律素养,组织参加社区义务劳动等公益性活动,充分调动起矫正对象自身的积极性,变被动矫正为主动改造,切实发挥出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效果。<br/></span></p><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