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来源:株洲市政协网</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开展社区矫正是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也是世界行刑改革的发展趋势。为全面了解我市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情况,2010年6月11日,市政协副主席贺夏盛率社会法制委负责人和法制与社会福利界别、妇女界别的委员先后深入市司法局、芦淞区贺嘉土街道、龙泉街道、芦淞区司法局等地开展了视察调研活动。在调研中,委员们实地走访了基层司法所,听取了市司法局的情况介绍,实地了解了我市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情况,分析了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策与建议。现将调研视察情况报告如下: <br/> <br/> 一、基本情况 <br/> 我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于2009年1月正式启动。两年来,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在各成员单位和社会各界的密切配合和大力支持下,各级社区矫正组织克服困难、勇于创新、大胆实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紧紧围绕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构建、规范运作、创新特色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与实践。自2009年1月至2010年5月底,我市开展试点的芦淞区62个社区(村)累计接收各类矫正对象61名,其中:缓刑56人、管制3人、假释1人、暂予监外执行1人,解除矫正30名,重新犯罪率为零,目前尚有各类矫正对象31名。 <br/>我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确立了基本的指导思想,构建了较为完备的组织体系,建立了基础工作队伍,初步形成了执法工作机制。二是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了有效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奖惩考核、帮助服务,逐步完善了矫正管理制度。三是矫正对象总体状况良好,无一重新违法犯罪,矫正效果明显。<br/> <br/> 二、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br/> 由于社区矫正立法滞后,目前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管理和工作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比较原则,责权不够明确,实际操作性不强,离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和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 <br/> 一是缺少配套的法律依据。社区矫正是从国外借鉴而来,目前中国还没有立法。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社区矫正的相关表述,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工作内容和运行程序等均无法律明确界定,实际工作中产生了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制度而带来的问题和困难。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除执行缓刑时公安机关将罪犯交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考察尚有法律依据外,其他的社区矫正方式都没有提到基层组织或别的组织可以参与刑罚的执行,缺乏法律依据将制约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健康发展。对于矫正对象而言,让他们服从社区组织管理、按时报到、按时交思想汇报,有些矫正对象能够接受,有些矫正对象不能接受。他们认为自己不违法犯罪就可以了,凭什么要到社区组织去报到、去接受管理。尤其剥夺政治权利类矫正对象,是否享有政治权利对他们而言无所谓。所以,如果他们不服从管理,社区矫正组织就没有更好的管理办法,也没有相应的制裁措施。 <br/> 二是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这也是造成矫正对象不好管理的重要原因。有些矫正对象被释放后,家庭不接受他(有的甚至就没有家),由于没有一技之长,加之自身有“污点”,找工作很困难。此时,再叫他们到社区矫正组织去报到、去接受管理,使得他们有抵触情绪。他们认为,既然组织要管,就要管到位,包括帮助他们谋生活出路,重新回归主流社会,如果管不了这些实际问题,那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难度将更大。 <br/> 三是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有待加强。按照湖南省《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公、检、法、司、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的共同配合,但由于多种原因,有些部门未能充分履行职责。如按照《通知》规定,公安机关在社区矫正中“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依法履行有关法律程序。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但在实践中,由于矫正对象的执行主体是司法局,加之《通知》对公安机关的职责规定的不是很明确,所以公安机关的管理力度就不象原来管理“五类人员”那样力度大。再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规定应该承担对矫正对象的技能培训任务,但在实践中这项工作开展得非常有限。 <br/> 四是社区矫正组织的辅助力量亟待加强。按照规定,要建立专业矫正力量与社会矫正力量相结合的矫正工作队伍。这里的社会矫正力量主要是社会志愿者,包括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离退休人员、社区居委会成员、高等院校学生、矫正力量近亲属和所在单位人员等。但在实践中,除了居委会成员和矫正对象近亲属外,其他矫正力量很难组织,不便操作。 <br/> 五是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组织难。按照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要定期参加社会公益劳动。但在实践中,参加什么样的公益劳动,如何组织活动都比较困难。有的街道社区组织矫正对象擦楼道、清理卫生等,但由于社区矫正对象分散,组织起来效果也不是很好。有的矫正对象不愿意参加这样的公益劳动,认为自己可以找工作做,没有必要参加这种在别人监督下的集体劳动,这样有伤自尊心。 <br/> 六是社区矫正的基础性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突出表现为矫正对象的手续等材料不齐全。按照规定,每一种社区矫正对象的相应手续材料是不同的。法院宣告缓刑的人要有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矫正对象接受矫正的保证书等,而从监狱回来的剥权类矫正对象,则要有判决书、释放证明等材料。但在实践中,有些对象的材料不齐全,有的只有一张释放证明。尤其没有实行矫正试点的省市,相应的材料更加欠缺。这就给矫正组织为每一名矫正对象制定矫正计划、矫正方案造成困难,影响了矫正质量。 <br/> <br/> 三、对策与建议 <br/>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根据调研掌握的情况,我们特提出如下对策与建议: <br/> 1、制定法律,提供依据。制定社区矫正有关法律法规,在修改相关刑事法律后,国家要制定一部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对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适用范围、监督管理措施、保障体系、工作程序以及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的设置、职责、权利和义务、执法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为社区矫正健康顺利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制基础。 <br/> 2、完善机构,明确职责。完善行刑机构设置,进一步明确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刑罚执行主体的资格,赋予其全面行使刑罚执行权(包括对非监禁刑罚的执行)的职责和权力。特别是要完善乡镇(街道)司法所人员的配备,配齐配强有专业法律知识人员3-5人,确保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可以聘请公、检、法、司和心理咨询等部门的退休人员作为辅助力量,因为他们既有工作经验,又有时间和精力,能够胜任此项工作。 <br/> 3、增加投入,强化保障。市财政从2009年起,每年拨付3万元专项经费,确实难以满足全市社区矫正工作试行的开展。建议市级财政要设立专项工作经费,逐年增强预算,提高标准,确保我市社区矫正试行工作稳步推进。县、乡各级财政也要适当增加投入,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财力支持。同时,要建立较为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一些生活确实困难的矫正对象,政府应该为他们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金,解除后顾之忧,避免他们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br/> 4、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和各个职能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公检法司等相关职能部门之间应发挥各自职能,互相配合,各负其责,共同把社区矫正工作做好。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网络、媒体、电视等多种方式,不断宣传社区矫正的知识和政策,反映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报道社区矫正成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让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到社区矫正工作的意义和作用,引导他们转变观念,消除疑虑,争取社会各界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同和支持。 <br/><br/></span></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