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来源:正义网</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拘役)宣告缓刑、单处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罪犯的交付执行、考察管理及检察监督,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于2009年6月制定了《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2010年8月,陕西省司法厅、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公安厅根据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和《陕西省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制定了《陕西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试行)》和《陕西省社区矫正衔接工作细则(试行)》,旨在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的程序,明确各相关部门在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以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扎实开展、稳步推进、取得实效。为了全面了解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现状,准确把握我县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推进我县社区矫正工作有序开局、稳步开展、力求实效,在县委政法委的高度重视下,由县综治办牵头、县司法局、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共同参与,于2011年4月下旬对我县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考察。&nbsp;</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一、我县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情况&nbsp;</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我县的社区矫正工作于2010年下半年开始由公安机关将其承担的监外执行考察工作任务陆续向司法行政机关“移交”而逐步开展。截止2011年4月20日,共有被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决定)管制、有期徒刑(拘役)宣告缓刑、主刑执行完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包括监狱管理机关决定)的社区矫正对象122人,其中管制5人,有期徒刑(拘役)宣告缓刑111人,主刑执行完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人,假释2人,暂予监外执行1人。122名矫正对象遍布全县13个乡(镇)和1个街道办,年龄最大的59岁,最小的14岁,未成年10人;犯罪涉及罪名21个,其中故意杀人3人,故意伤害12人,强奸1人,绑架1人,抢劫15人,盗窃38人,诈骗1人,贪污4人,职务侵占1人,盗伐林木11人,滥伐林木6人,交通肇事17人,盗掘古墓葬1人,非法占用农用地1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1人,非法制造(买卖、持有)枪支、弹药5人,失火1人,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2人,贩卖毒品1人;所判刑期最短的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最长的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其中2011年底前届满39人,2012年底前届满35人,2013年底前届满19人,2014年底前届满20人,2015年底前届满9人;全部矫正对象由7个司法所按区域分布分担日常矫正工作,其中城关21人(与城关派出所同辖区),茶坊21人(与茶坊派出所、牛武派出所同辖区),交道5人(与交道派出所同辖区),羊泉35人(与羊泉派出所同辖区),张村驿9人(属张村驿派出所、寺仙派出所辖区),直罗29人(与直罗派出所、张家湾派出所同辖区),北道德2人(属张村驿派出所辖区)。&nbsp;</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二、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nbsp;</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本次考察我们是本着实事求是、不遮不掩的原则,通过深入各基层司法所采取听汇报、看档案、查资料的方法进行的。在认真细致检察考查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的过程中,我们亲眼目睹和亲身感受到我县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开创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人翁态度明确、本职工作责任意识强烈、踊跃承担和积极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热情高昂,在现有人力、物力和财力条件下,以毫不推诿和无所畏惧的精神姿态,勇敢而坚强地接受“监外执行”监管任务、迈出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的“第一步”,从而为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是,由于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崭新的工作,作为我县的社区矫正工作在这样一个刚起步、未适应、在摸索的阶段,就难免出现或存在一些不容忽视且必须正视的制肘问题。&nbsp;</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1、司法行政机关的现状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任务要求难以适应。一是在编人员数量少。我县地域辽阔、交通不便,刑事大要案件虽不多见,但监外执行对象仍然不少,随着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进一步贯彻,非监禁刑罚措施的适用将更为普遍,社区矫正工作任重道远不容乐观。现有城关、茶坊、交道、羊泉、直罗、张村驿、北道德七个司法所总体布局虽趋合理,但在编工作人员总数仅有14人足显单薄。依已往基层公安派出所的人力配备、物技装备和“监管”工作实践来看,要求司法所在现有人力条件下全面开展好社区矫正工作实感有些力不从心和苛刻之嫌;二是现职人员业务生。现有7个司法所的14名现职工作人员中,30岁以上不满40岁9人,40岁以上不满50岁3人,50岁以上2人。从文化程度来看,虽然14人全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但绝大多数是通过在职教育取得法律专业文凭的。对于社区矫正这项法律专业性强、程序要求严格的新工作,要使这些“半路出嫁”的现职人员由陌生到熟悉,势必需要一定的过程。三是物质技术装备差。现有7个司法所除直罗“独立门户”外,其余6个所均在当地乡(镇)政府楼院办公,虽然办公场所充足、办公设备齐全,但交通工具尚有欠缺。目前,除交道所配置一辆汽车外,其余6个所仅各有一辆两轮摩托车,不能满足雨雪寒冷天气出行需要。&nbsp;</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2、社区矫正工作的大格局尚未形成。一是组织机构仍未健全。按照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县、乡(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机构。目前就我县而言,县上虽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但乡(镇)一级普遍没有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从而使最具体、最实在、最基层的社区矫正工作处于群龙无首状态,极大地阻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顺利开展;二是相关部门互不“相干”。在司法部制定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和陕西省司法厅、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制定的《陕西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试行)》、《陕西省社区矫正衔接工作细则(试行)》中,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程序、管理监督、考核奖惩以及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及其管理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的衔接和人民法院与监狱、看守所的衔接等事项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由于种种原因,现实中却造成社区矫正各相关职能部门“只扫自己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各自为阵、各行其是,难以形成合力、不能齐抓共管,致使我县的社区矫正工作在孤独中立足、在无助中前进、在艰难中挣扎、在被动中应付;三是司法机关孤军作战。根据历年对“监外执行”工作考察的检察实践,针对经济社会转型、人员流动性大、基层组织乏力、群众监督缺失、监管机关事多人少孤军作战、监管工作难度增大缺少合力的实际情况,我院于2010年就提出了“严格送达制、建立台帐制、帮教责任制、定期回报制、困难救助制、联席会议制”的“六制”工作机制。而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正是司法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具体体现,旨在有效解决监外执行流于形式、切实保障刑罚措施正确执行。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责任,而公安机关对非监禁刑罚措施的执行承担监管考察责任也是有着充分法律依据的,在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能作用也是有章可循、不言而喻的。公安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应尽职责不能以“移交”为由而放弃,更不应当认为社区矫正工作是“份外”事。但令人遗憾的是,正当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责无旁贷的时候,有的职能部门却误以事不关己而袖手旁观,致使本就势单力薄的司法行政机关未能幸免孤军作战之难。&nbsp;</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3、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不平衡。一是交付执行的法律文书传递欠规范。按照规定,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及其管理机关对各自裁判或决定的所有非监禁刑罚执行对象,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同时,还应送达同级的公安局户政科和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而现实中的现象是人民法院在送达生效的执行法律文书时,有的送达到司法行政机关,有的送达到公安机关,但均未送达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执行文书后在其内部的传递过程中也不够及时、不尽周密;二是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资料不健全。从检查的情况可以看出,各个司法所的矫正档案形式多样、别具一格,没有形成统一、规范的模式要求。就档案资料也不难发现有的缺少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有的记载矫正措施和反映矫正对象活动情况的资料空白,从而极大地削弱了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连续性和真实性;三是有的矫正对象矫正措施未落实。检查中我们了解到,有的矫正对象在公安派出所给司法所“移交”的过程中被遗露,就是在司法所已经接收的矫正对象中仍有相当数量的尚未曾“谋面”,致使矫正责任形成脱节、矫正工作出现“盲区”。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严重影响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有效开展,而且极易诱发社会不安定因素,对我县的平安建设构成隐患和威胁。&nbsp;</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三、对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的几点建议&nbsp;</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依法、广泛适用非监禁刑罚措施是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最大程度地减少社会对抗和促进社会和谐的本质要求,扎实、有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积极推进社会矛盾化解、踊跃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具体体现。遵循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原则,通过依法、稳妥、扎实、有效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真诚帮助矫正对象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对创建平安富县、构建和谐社会意义深远作用重大。为此建议:一要加强人力配备。要按照依法承担社区矫正工作对司法行政机关的新要求,科学、合理地解决司法行政机关的专项编制、人力补充和职责设定等问题,为其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保障;二要加强业务培训。要针对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刚刚起步、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尚未适应的现实,采取“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在岗学与脱产学相结合、自学与组织培训相结合等形式,下大苦功加强现职人员的业务学习,花大气力提高现职人员的业务素质,使其尽快地进入角色、适应工作;三要加强经费投入。县财政应针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新情况,统筹谋划、适当倾斜,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逐步改善司法所的交通工具、办公设施和经费投入,为其开展好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必需的经费保证;四要加强配合协作。社区矫正工作是涉及千家万户、事关国泰民安的大事,单靠司法行政机关“单打独斗”收效甚微。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狱及其管理机关、看守所等相关职能部门一定要顾全大局、鼎立协作,在各司其职中加强配合,克服司法行政机关孤军作战的被动局面;五要加强检察监督。人民检察院要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切实把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及其管理机关、看守所的交付执行活动和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情况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协作情况纳入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视野,加强检查考察,加大检察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确保刑罚有效执行;六要加强组织领导。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方法,定期通报社区矫正工作情况,分析研判矫正工作动态,研究解决突出问题,指导督促职能部门履行职责、形成合力、做好工作,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不流于形式、取得实效。(作者:陕西省富县人民检察院&nbsp;&nbsp; 郝治敏 成润英 郭华荣) &nbsp;</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span></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