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来源:濮阳日报</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 黄斌(化名)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1月30日被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由华龙区司法局孟轲司法所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矫正时间为2013年2月11日至2016年2月10日。</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 今年7月23日上午12时左右,黄斌驾车途径寨里村时,发现一轿车侧翻在水沟里,他立即停车冲向现场。看到卡在驾驶座的驾驶员已经昏迷,情况危急,他立即施救,奋力打开车后门,将驾驶员从车里拖出并及时报警。在确认驾驶员没有生命危险后,黄斌悄悄离开了现场。被救人李红伟后经多方打听,得知施救者是黄斌。8月18日,公安部门向华龙区社会管理综治委通报了黄斌救人的情况,该综治委随后作出了《关于表彰见义勇为先进分子黄斌同志的决定》。<br/></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指出,具有“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情形,属于有“重大立功表现”;第十三条指出,“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华龙区司法局得知黄斌见义勇为的情况后,依据该规定,经市司法局审核同意依法提请对黄斌减刑,并对此进行公示三天。通过征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意见、华龙区司法局局长办公会决定、书面通报和邀请华龙区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监察室人员参与对其减刑评审等程序,并依照法律程序上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11月13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根据相关证据,依法作出裁定,对黄斌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二个月又十五日。<br/></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 经办此案的华龙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办主任张默显表示:“不管是罪犯还是公民,只要他们有立功表现,就应该受到奖励,这是他们的权利,也是社会应尽的责任。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人员实施减刑,这体现了我们国家司法制度的公平公正和激励示范作用,有利于推进我们国家法治社会建设。” <br/></span></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