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white-space: normal; 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本网贵州织金讯(织金县司法局 刘忠)</span></p><p style="white-space: normal; 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感谢各位领导,我会一如既往遵守社区矫正日常监督管理规定,在学校加倍努力,以良好的成绩回报社会,争取做一名对社会有益的公民”。这是贵州省织金县一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马某(化名)在2015年9月10日启程前往湖南省某技术学院就读前向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作了保证。</span></p><p style="white-space: normal; 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社区服刑人员马某,1997年5月生,系织金县某中学学生,于2012年9月因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雷某(化名)身体并致其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2014年3月,被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纳入社区矫正,其缓刑考验期间从2013年11月起至2018年11月止。马某纳入社区矫正后,从一名在校高中生跌落为一名罪犯,情绪一直比较低落,对生活和学习丧失了必要的信心。针对马某的情况,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为马某成立了由司法所长、村委会干部、马某家长组成社区矫正小组,精心制定了矫正方案,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通过周闻其声,月见其人,组织个人学习等措施,多方加强马某的思想教育,疏导其思想负面情绪,通过社区矫正干部几个月的真情矫正教育,马某重新树立了就学的希望。2014年12月,马某向司法所社区矫正干部提出,为了避开原来的同学,改善一下就读环境,申请到临近的黔西县就读高中三年级。马某提出申请后,司法所经过多方考量,同意马某转学并报司法局批准。织金县司法局接到司法所报告后,就马某的日常监管工作积极与黔西县司法局协商,最后达成一致协议,同意马某转入黔西县某中学就读高中三年级,马某在黔西就读期间,其社区矫正日常监管工作由黔西县司法局代为管理,双方签订了代管协议。2015年1月至6月,马某转学成功,在此期间,马某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接受黔西县司法局的管理,如期完成学业。在2015年全国高考中,被湖南省某技术学院录取,成功圆了高校梦。</span></p><p style="white-space: normal; 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马某领到录取通知书后,是否能去就读感到一莫愁展,司法所干部就明确告知马某,要去读书可以采取两种方式解决日常监管:一种是请假,另一种是申请变更居住地到湖南省。马某经过考虑,确定以请假方式到湖南就读。</span></p><p style="white-space: normal; 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9月10日马某在行前,到织金县司法局请假,司法局干部对马某进行了行前教育,鼓励马某要争气,不辜负社区矫正组织和家人对他的期盼,继续再接再厉,如期完成学业。同时,马某符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司法局将按照的有关规定,落实好相关工作。</span></p><p style="white-space: normal; 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自社区矫正工作在织金县全面开展以来,该县始终重视社区服刑人员的就业、就学、基本生活救助等帮困扶助工作,特别是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极力引导返校就学,切实保障他们受教育的权利。目前,我县在校就读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有8名,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起到了良好的推动示范作用。</span></p><p style="white-space: normal;"><br/></p><p style="white-space: normal;"><br/></p><p style="white-space: normal;"><br/></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