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本网广西那坡讯(那坡县司法局 黄国仙)</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2015年12月17日上午,那坡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农天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而引发此案的竟是一个打火机。</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去年10月2日凌晨3时许,余某某到那坡县城××网吧上网玩游戏,进去没分钟他烟瘾便上来了,于是他拿出烟准备点烟的时候发现自己没有带打火机。余某某四处环顾后看了下身边上网的人,看见胤余某某桌面上有一个打火机,他便走上去拿起打火机点着自己的烟,后余某某将打火机丢回去给胤某某。胤某某见状便抱怨余某某用打火机也不说一声。余某某到网吧之前跟朋友喝了点酒,当听到胤某某这样说的时候,他感觉很不舒服,回到座位上,某某余越想越觉得憋屈,气不过他站起来就拿出自己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捅向正在玩游戏的胤某某腰部。经鉴定胤某某腰部的伤是轻伤二级。</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余某某犯罪后驾驶自家的货车准备潜逃至那坡县三中往新车站路段被其父下并等待公安人员前去拘捕,其被拘捕归案后能如实供认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具备自首条件,本院可对余某某从轻、减轻处罚。余某某犯罪后能通过其家人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受害人及其家属的书面谅解,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九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那坡县人民法院判决: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小节不注意酿大错。余某某供用他人火机点烟,本应征得他人同意。他不但不征得他人同意,用完火机后还不礼貌地把火机丢回给别人。在遭到遣责时,仍控制不住情绪,用刀捅伤他人,他对自动的冲动行为付出了代价。</span></p><p><br/></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