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本网宁夏银川讯(通讯员:魏天琪)</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闫某于2015年4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西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于2015年4月27日到宁夏银川市宁夏银川市玉皇阁北街司法所报到并接受矫正。服刑期间,闫某能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每月按时报到并提交思想汇报,积极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学习及社会公益劳动,表现较好。</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6月21日下午,社区服刑人员闫某面带喜色,携母亲和妻子来到玉皇阁北街司法所,双手奉上一面大红锦旗,“热情帮教化解久访宿累,挽回百万损失获国泰民安”,两排金灿灿的大字显得熠熠生辉。闫某高兴的说“我已经拿到执行款了,现在可以给欠钱的工人结工资了,感谢司法局和司法所的领导为我的事情奔波,我的身边有这么多好心人,以后我一定要好好改造,多做对社会有益的事情”。</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事情要追溯到5月16日下午,闫某面带焦虑的走进玉皇阁北街司法所办公室,在例行报到结束后,闫某心事重重迟迟不肯离去。司法所副所长发现其神情不对,便主动询问是否最近家里有什么事不好解决,闫某再三迟疑之后说出了实情。</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2012年2月甲公司与闫某夫妇签订了承包经营挂靠协议,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履行、投资风险均由闫某夫妻二人承担及享有。2015年8月26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原告(甲公司、闫某夫妇)与被告(乙公司)之间合同纠纷一案,判处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0余万元,并于2016年4月5日强制执行。该笔执行款在中级人民法院的账户上,执行法官按照程序要求将执行款打入甲公司的银行账户,但该公司银行账户已不可用。因多年来一直是闫某夫妇与乙公司之间进行经济往来,闫某夫妇申请中级人民法院将执行款打入其个人账户,用以解决在与乙公司合同履行过程中各项借款、贷款200多万元。若该笔执行款不能打入闫某夫妇个人账户用于清偿巨额债务,其生活将陷入举步维艰的境地,巨大的心理负担让闫某难以承受,遂到司法所求助。</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司法所得知情况后,担心巨大的生活压力很有可能造成闫某的思想波动,不利于闫某顺利度过剩余刑期,便详细了解了执行款不能打入闫某夫妇个人账户的原因,立刻向兴庆区司法局进行了书面汇报,申请由兴庆区司法局出面为闫某协调此事。兴庆区司法局副局长了解情况后,向银川市司法局汇报了此事,会同银川市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管理局局长一同前往市中级人民法院沟通协调,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将执行款打入闫某夫妇个人账户,让其清偿债务,减轻生活负担。&nbsp;</span></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