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来源:福建省司法厅</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为进一步深化福建省社区矫正工作改革发展,夯实基层基础,提升社区矫正经费保障水平,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与财政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深入推进社区矫正经费保障标准制定工作,取得明显成效。</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nbsp;2015年10月,福建省司法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闽财行[2015]72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标准;要求各级财政部门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将社区矫正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社区矫正经费开支范围以及省级财政每年将根据各地经费保障机制建立情况、社区矫正工作绩效等因素安排社区矫正专项补助资金等内容。<br/></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今年以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凝心聚力、攻坚克难、积极作为,把制定本地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标准作为重中之重来抓紧、抓好、抓实。福州、漳州、莆田等地率先协调财政部门制定出台了市一级社区矫正经费保障标准,推广按照社区服刑人员数量核定社区矫正经费保障标准的做法,对所属各县(市、区)制定出台本地的经费保障标准起到了很好的示范推动作用。漳州市司法局、漳州市财政局联合还发文要求所属各县(市、区)按照每名社区服刑人员每年不低于3000元的标准核定经费保障标准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经费保障标准达到新水平;同时要求司法协理员每年应发工资总额不低于40000元,其司法协理员工资待遇实现新突破。<br/></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截止目前,福建省绝大多数县(市、区)均已出台社区矫正经费保障标准。应制定经费保障标准的79个县(市、区)(含平潭、泉州台商投资区、不包括厦门)已有72个出台了县级社区矫正经费保障标准,达91%。从已出台的社区矫正经费保障标准来看,其中人均经费保障标准在1500元以上的有62个,占86%;在2000元以上的有53个占74%;在2500元以上的有18个,占25%;在3000元以上的有10个,占14%。全省社区矫正人均经费保障标准平均已经在2000元以上,经费保障水平整体大幅提升。</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下一步,福建省司法厅将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各地社区矫正经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不截留、挪用和挤占,不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确保专款专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进一步夯实社区矫正工作发展基础,增强工作发展后劲,推动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取得新成效。<br/></span></p><p><br/></p>